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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德树人与《教师法》的保障

发布时间:2021-05-14 07:38
  《教师法》修订须为立德树人提供制度保障。在责任主体上,所有讲授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课程的教师必须履行立德树人义务。为此,应为教师履职提供条件,明确公办中小学教师公务员身份,赋予教师职业权利和受尊重权,从而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职业地位和社会地位。同时,通过强化师德教育、细化师德义务来维护师德底线。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学刊.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立德树人:新时代教师的应有担当
二、责任主体:承担立德树人职责的教师范围
三、赋权增能:为教师履职提供条件
    (一)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
    (二)提高教师的职业地位
    (三)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四、严格责任:维护师德底线
    (一)强化师德教育
    (二)细化师德义务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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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时代“德法合治”方略的哲理思考[J]. 龙大轩.  中国法学. 2019(01)
[4]科学认识教师职业特性 构建教师职业法律制度[J]. 余雅风,劳凯声.  教育研究. 2015(12)
[5]论教师专业发展的理论模型建构[J]. 朱旭东.  教育研究. 2014(06)
[6]义务教育教师均衡配置的法理探源与法律重构[J]. 陈鹏.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0(01)
[7]对我国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思考[J]. 申素平.  高等教育研究. 2008(09)
[8]发达国家学士后教师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J]. 徐今雅.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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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教师权利义务体系的重构——以教师法律地位为视角[J]. 程雁雷,廖伟伟.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06(06)



本文编号:318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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