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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校生纠纷主体形态及其法律规制的研究

发布时间:2020-04-15 00:49
【摘要】:近年来我国高校校生纠纷频发,既有涉及学位评定、学历评定等纠纷,又有涉及学校管理的纠纷。随着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观念深入,维护学生权利的意识日渐提高,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校生纠纷被提到议事日程。本文通过案件分析,归纳校生纠纷的类型,探讨高校校生纠纷的主体形态和其法律规制,具有积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将校生纠纷关系主体类型大致分为学生与高校教师、学生与行政管理职员、学生与后勤社会化雇员三类,结合典型案例对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权利和义务进行分析,比较不同关系主体产生纠纷的差异和特征。由于本文所研究的校生纠纷主要涉及教学管理、事务管理和后勤管理三个领域,所以不同的领域之间纠纷的特征有共性也有个性。特别是在个性方面,不同类型存在纠纷主体的特定性、文化的差异性、纠纷处理的各异性。本文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剖析校生纠纷发生的原因。一方面是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实现,法治民主建设的推进,高等教育领域发生的很多纠纷上升为法律问题,对原有的高等教育的管理提出了挑战,而高校在观念和制度上还不能适应,特别是在某些纠纷的解决机制上存在空缺,另一方面关注点在于学生维权意识日益增强,高校部分工作人员在管理方面的法治意识比较淡漠,法治素质不够高。本文认为加强校生主体的法律保障、建立校生纠纷的预防机制和完善高校校生纠纷的救济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不同关系主体间的校生纠纷的基本途径。增强法治观念,加强法律保障和建立事前预防机制,是减少和防范纠纷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建立以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有机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高校校生纠纷救济制度的有效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安徽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G64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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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27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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