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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美国法学教育现代化视野下的判例教学法

发布时间:2017-09-25 08:06

  本文关键词:试论美国法学教育现代化视野下的判例教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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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世纪末兰德尔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进行法学教育改革而确立的判例教学法,可谓美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特征,在美国法学教育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判例教学法是美国法学院所普遍采用的一种教学方法。简而言之,即以特定的逻辑体系和根据上诉法院判决书为依据编排的判例教材作为教育及研究的主要对象,采用“苏格拉底”问答式方法启发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形成对法律概念、原则之自有判断的法学教育模式。本文正文共分五章,从判例教学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教学形式、实质内容等方面展开详述,以期展现判例教学模式的完整发展过程,剖析在美国本土之外未取得成功以及逐渐衰落的原因。第一章对1870年以前哈佛法学教育改革之前的美国法学教育进行简要介绍。独立战争之后,美国总体上继承了普通法,律师培养模式亦沿袭英格兰学徒传统,但是法律阶层职业化程度普遍较低、整体发展缓慢,故而当时也被称为“有法律而无律师”的时代。19世纪70、80年代,对学徒制优缺点的争论异常激烈,法律书籍的缺乏,以及律师与教师两种身份之间的突出矛盾导致学徒制无法适应美国法学教育环境,要求改革的呼声异常强烈。第二章详述判例教学法的“诞生”、发展历史。1869年兰德尔被任命为哈佛法学院的院长,其任职期间开展的轰轰烈烈的改革运动,不仅使哈佛法学院成为全美最著名的法学院,还建立起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所必备的制度化法律培训标准,即以判例教学法为核心的法学教育范式。教师在课堂授课时带领学生分析大量判例,引导学生法律思维,总结判例中隐含的原则、学说,获取普通法的真谛。严格来说,判例教学法并非兰德尔首创,也并非将该种教学方法运用到课堂中去的第一人。但是兰德尔真正的创新在于,将判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教学指导方法,带领学生“寻找法律之源”。实用性是美国19世纪时代最强音,判例教学法正是迎合了这一时代发展需要而得以成为众多法学院竞相采用的教学方法。截至19世纪末,兰德尔开创的以判例教学法(研习经典判例)和苏格拉底诘问法(诘问学生对于判例推理的理解)为主的法学教育模式成为美国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方法。第三章通过比较的方法,从英、美两国的历史传统、政治文化及民众心理等层面,探寻英国形式性与美国实质性差异之间的深刻根源。尽管兰德尔的判例教学法受到了英国实证主义影响,有形式主义倾向,但它实质上仍为美国实用主义。第四章开始,是判例教学法发展到达顶峰后的一个急剧转折,因为内在缺陷以及外在形式受到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强烈批判。1870年哈佛法学院改革后,兰德尔模式一统天下,但是也埋下了隐患,其凭借法律原理和逻辑推理去裁剪法律实践,牺现实多样性以获得理论统一性,必然会造成对法律理解的简单化和机械化,偏离法学教育的目标。此外,在兰德尔的教学观念里,法律仅仅是法律规则、原理的集合,而法律执业技巧等并非法学院所必须提供的教学义务,这样的偏执也使判例教学法被冠以形式主义倾向的恶名。20世纪30年代,现实主义法学兴起,成为美国法哲学的主流思想,与“形式主义法学”针锋相对。现实主义法学将法学课程同律师们的法律实践活动相结合,将法律与社会科学融为一体,运用功能分析法,使法学教育更具可行性,并提出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以弥补判例教学法的缺陷。今天美国的主流教学模式与兰德尔时期的做法已经明显不同,判例教学之外,各个法学院相继开设“法律诊所课程”、“专题教学”、“课堂讨论”、“律师文书写作”、“模拟法庭”等实践性课程作为补充。法学院将判例教学法主要运用到低年级学生的教学中去,以使低年级学生向高年级课程过渡。第五章论述判例教学法的域外影响。美式判例教学法是哈佛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成果,影响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的路径选择。但是在各国移植借鉴该方法的过程中,还是要看其是否符合各国社会实际需要。笔者分别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地区,以期求证判例教学方法的普适性。最终得出结论,判例教学法并不能满足各国之多样化人才的需求,因而该方法在美国本土之外并未取得成功。此外,随着替代性法学教育方法的出现,判例教学方法的影响也日渐式微。美国法学院以培养精英式法律职业工作者为主要目标,注重执业技能的训练,也正是包含判例教学法、法律诊所、专业技能培训课程等在内的实践教学模式,使美国成为世界上律师行业最为发达的国家。
【关键词】:判例教学法 兰德尔 法学教育 现实主义法学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G642.4;D90-4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1
  • 导言11-21
  • 一、问题的提出11
  • 二、文献综述11-17
  • 三、主要研究方法17-21
  • 第一章 1870年以前的美国法学教育21-26
  • 第一节 审时度势与美国法律职业教育的创新21-24
  • 第二节 思想激荡与路径碰撞24-26
  • 第二章 判例教学法的“诞生”、发展历史钩沉26-37
  • 第一节 判例教学法的“诞生”26-29
  • 第二节 判例教学法的内容和变迁29-37
  • 第三章 美国法学教育的形式与实质37-42
  • 第一节19世纪形式主义正统37-38
  • 第二节 形式主义与实用主义之间的明显悖论38
  • 第三节 正名——判例教学法的实用主义内涵38-42
  • 第四章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对判例教学法的批判42-50
  • 第一节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思潮42-45
  • 第二节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对判例教学法的批判45-50
  • 第五章 判例教学法的域外影响50-57
  • 第一节 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50-54
  • 一、日本50-51
  • 二、韩国51-52
  • 三、中国台湾地区52-54
  • 第二节 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影响54-57
  • 一、加拿大54-55
  • 二、澳大利亚55-57
  • 尾语57-59
  • 参考文献59-66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6-67
  • 后记6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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