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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教育协同治理的行政协议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10 14:21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行政协议作为一种法律规制手段,能够有效沟通区域政府间的利益诉求与目标达成,对区域治理的推进起到实质性的作用。本研究通过辨析区域行政协议的合法性依据,梳理京津冀教育协同治理的行政协议,厘清政府间行政协议的基本内容与缔结主体,探索区域协同治理的法制模式,这有助于推动京津冀地区总体竞争力的提升,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 

【文章来源】: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合法性论争
    (一)区域行政协议合法性与惯常体制机制之间的冲突
    (二)区域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基础与实质影响力
二、京津冀教育行政协议分析
    (一)京津冀教育行政协议的内容
        1. 事务性协议
        2. 组织性协议
    (二)行政协议的缔结主体
        1. 对等的区域政府
        2. 对等的区域政府教育职能部门
三、京津冀教育行政协议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一)应解决区域教育合作中的异质性和不对称问题
    (二)应制定差异化的区域教育发展战略
    (三)京津冀教育行政协议的落实应建立强化问责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区域大气污染合作治理政府间责任分担机制研究——以京津冀地区为例[J]. 姜玲,乔亚丽.  中国行政管理. 2016(06)
[2]区域合作协议的法律效力[J]. 叶必丰.  法学家. 2014(06)
[3]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治理[J]. 叶必丰.  中国社会科学. 2012(08)
[4]区域协调发展背景下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J]. 何渊.  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10(04)
[5]我国区域行政规划合法性的拷问与释答[J]. 李煜兴.  法学论坛. 2010(01)
[6]我国区域规划法治化的途径与机制研究[J]. 李煜兴.  河北法学. 2009(10)
[7]行政协定刍议[J]. 杨临宏.  行政法学研究. 1998(01)



本文编号:358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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