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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与学生关系的契约规制

发布时间:2020-09-10 19:37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高等学校,依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是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的统称,简称高校。高等学校作为国民教育的重要参与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占据无可替代的地位。建国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教育理念发生重大转变,教育理论也逐步得以完善。对于高校与学生关系的问题,历来被教育工作者所重视。 从上世纪90年代末普通高等院校全部实行并轨招生以来,高等学校收取学费等其它费用,并为此向学生提供服务,教育产品开始正式在中国以法律保障的形式进入市场,学生与高校之间的关系已经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不再像以前那样是一种纵向的服从与被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由此可见,管理者的管理活动不能再是一种单纯的“行政”行为,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更多的应该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高校与学生之间应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转变,也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相关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校纪校规。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随着依法治校的推进,高校学生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也让他们更加注重自己作为一名特殊的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权利。高校与学生之间新的契约关系要求学校重视按照消费者的愿望和需求来提供高等教育服务,围绕满足学生的需要来调整办学指导思想、教育教学目标、教学管理组织,以及各项生活服务。于是,学生将享有与这种关系相适应的权利去提出服务要求、做出消费选择,使自己的自由、资格得以实现,利益、需要得到满足,逐步改善以往的弱势地位,均衡分配高校与学生权利义务。在对立统一体中,存在着矛盾的主导方面和非主导方面,在高校与学生关系中,应以学生为矛盾的主导方面;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应以权利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学生权利本位范式中,高校权利服务于学生权利,高校权利应以学生权利为界限,高校权利必须受学生权利制约。 在高校与学生的契约关系中学生具有了消费者的某些特点,凸显了学生对主体地位和权利的要求。双方之间是一种社会化的契约而不是个别性契约。它不是当事人通过面对面的谈判而缔结的,更多的是在科层组织和官僚体系的结构中组织起来的,其背后是渗透到科层组织和官僚体系之中的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关注的是整体利益。利益相关者个体利益的实现必须通过维护整体利益来实现。即高校与学生利益的实现必须建立在维护所有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基础上。双方契约的缔结是建立在通过付出较小的社会成本而获得巨大的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从而节约交易成本。在当代社会,将教育定位为一项服务产业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并逐渐进入立法层面。在国际法上,《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教育规定在服务贸易的范围之内,许多WTO成员国也把开放教育市场列入本国的承诺表。在国内,我国教育领域已突破原来完全“国立”的模式,大力推进私有资金进入教育市场,表明“教育”已开始被承认具有“商品”的属性。特别是,高校教育领域,学生缴费上学,本质上就可以看作是有偿接受“教育服务”。高校与学生间“教育服务”的有偿提供与接受在双方建立起一种契约关系。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体现在学校里就是以学生为本,要凸显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在“经济市场化、全球化和政治民主化、法治化”的时代大背景下,“以学生为本”是高等教育走向市场化后服从市场规律的需要,高等教育要走向市场,就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运行。要在日益激烈的高等教育市场竞争中获胜,争取更多的教育资源,就必须以高校的核心客户——学生为中心,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服务,为社会提供高素质的人才,并以此形成良性循环,进一步吸引更多的优秀生源,来满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中国有两千余所高校,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与高校发展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必然促使高校间进行激烈的竞争。只有契约化了的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才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关系,也才能使资源的优化配置得以实现。 本文共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即第1章,介绍高校与学生关系的一般理论,通过对“从身份到契约”的高校与学生关系演变历程的追溯,比较分析了高校与学生关系的不同理论学说,明确了当代高校的法律地位。 第二部分,即第2章,从高校与学生主体地位的特殊性、高校与学生间权利义务的特殊性、历史发展规律、教育资源优化配置要求及现有法律依据等方面论证了高校与学生关系契约规制的正当性。 第三部分,即第3章,结合我国实际,利用高校与学生关系的契约理论详细分析了高校与学生间的权利义务,这也是高校与学生契约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构建了高校与学生契约规制的具体模型,通过对现实中常见的高校违约救济途径的阐释,倡导确立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的高校与学生关系契约理念。
【学位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年份】:2010
【中图分类】:G64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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