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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等学校“准聘—长聘”制度的合法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0-12-24 10:19
  "准聘—长聘"制度改革是当前高校人事改革的重要内容,核心是"非升即走"和终身教职,目的在于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遴选和流动制度,激发高校教师队伍的活力,吸引真正具有学术潜力和学术热情的优秀人才从事教科研工作。当前,高等学校实施"准聘—长聘"制度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建议从法律上对该制度进行优化。一是从法律上赋予高等学校用人自主权,二是明确准聘期和长聘期合同的法律性质,三是建立支持性的系统配套制度,四是完善聘用争议的解决机制。 

【文章来源】:高教探索. 2020年06期 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准聘—长聘”制度产生的背景
二、“准聘—长聘”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在冲突
三、“准聘—长聘”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四、优化“准聘—长聘”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从法律上赋予高等学校用人自主权
    (二)明确准聘期和长聘期合同的法律性质
    (三)建立支持性的系统配套制度
    (四)完善聘用争议的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优秀人才从教的法律保障——基于《教师法》修订的思考[J]. 蔡金花.  教师发展研究. 2019(03)
[2]我国高校“非升即走”制度的合法性反思[J]. 娄宇.  高等教育研究. 2015(06)
[3]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用制度的立法新制研究——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在公立高等学校的适用[J]. 于安.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4(06)
[4]新一轮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走向与推进策略[J]. 管培俊.  中国高等教育. 2014(10)
[5]论公立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合同不为行政合同[J]. 蔡金花.  高教探索. 2010(01)
[6]公共性:学校制度变革的基本价值[J]. 余雅风.  教育研究. 2005(04)
[7]重构中国高等教育公共性的法律保障机制[J]. 余雅风.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04(00)
[8]高教体制改革中如何理顺政府与高校的法律关系[J]. 劳凯声.  中国高等教育. 2001(20)



本文编号:2935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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