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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中政府行为规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4-16 21:34
  我国是高等教育考试的大国,高等教育担负着调节社会利益分配、保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任。一方面,政府作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其行为实施的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我国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完善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教育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政府组织招生和考试的诸多环节如报名、考试、录取等,都直接牵涉到行政相对人考生和高校权利的实现,因此需要对政府的行为进行规制研究。本文针对从行政法学角度对我国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中政府行为研究情况较少,而现实中此领域不断暴露出招生腐败、考试舞弊等问题急需解决的情况下进行研究的。虽然政府的相关考试文件对各级政府在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中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是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本身是个庞大的工程,政府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会有问题不断出现,亟待从行政法角度对此问题加以研究。本文围绕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中政府行为的规制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首先,对我国的高等教育招生考试的现状进行分析,从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历史的入手,介绍了政府在此考试过程中的实施行为的依据和职责,由于高等教育招生考试涉及的环节和部门很多,需要对政府的职责和内容作以详细说明,也需要对其实施行为的内容和... 

【文章来源】:安徽大学安徽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9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我国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中政府行为的现状分析
    (一) 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中政府行为的依据
    (二) 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中政府行为的实施机构及其职责
    (三) 高等教育招生中政府实施行为的内容
    (四) 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分析
二、研究我国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中政府行为规制问题的必要性
    (一) 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中政府行为规制的基础理论
    (二) 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中政府行为特征和功能分析
三、我国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中政府行为行使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一) 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中法律规范不完备
    (二) 教育考试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明确
    (三) 考试方式单一不能满足多元化考试需求
    (四) 招生考试过程中政府行为运行存在的问题
    (五) 高等教育招生考试缺乏完善的法律救济制度
四、规制我国高等教育招生考试中政府行为的建议
    (一) 制定统一的国家考试法律
    (二) 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及高校招生的权力配置
    (三) 实行分类考试,解决不同层次招生考试的需求
    (四) 解决招生考试过程中的政府行为运行存在的问题
    (五) 健全高等教育招生考试的法律救济制度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高考30年:在改革中前行[J]. 林蕙青,苟人民.  中国高等教育. 2008(22)
[2]论中国政府与教育中介组织的互动关系:一个法学的视角[J]. 周光礼.  北京大学教育评论. 2006(03)
[3]论高校招生中的行为失范[J]. 韦耀波,谭智雄.  高教论坛. 2006(01)
[4]对近年来高校规模扩大中出现的几个问题的思考[J]. 唐亚豪.  中国高教研究. 2005(01)
[5]中外高校招生制度比较研究[J]. 陈敏.  教育发展研究. 2004(12)
[6]作为特殊行政救济的信访救济[J]. 应星.  法学研究. 2004(03)
[7]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思考[J]. 徐建春.  教育发展研究. 2003(Z1)
[8]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合理分权体制[J]. 薄贵利.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2(S1)
[9]高考改革的教育与社会视角[J]. 刘海峰.  高等教育研究. 2002(05)
[10]授权、分权、控权——平衡行政法生存的“理”[J]. 姜明安.  中外法学. 1996(05)

硕士论文
[1]考试法立法基本问题研究[D]. 陈红元.西南政法大学 2004



本文编号:314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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