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评估委托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11 11:03
【摘要】: 评估中如何规范政府的行为,调动学校和社会各方的积极性,科学定位三者的角色,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论文引入法学学科中“委托代理”概念,将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构教育评估委托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由于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在教育评估领域的局限性,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其教育评估权的执行委托给有资质的中立性专业教育评估机构,由后者对被评高校进行独立评估,并负责提出评估结论。在这一制度框架下,中立性专业教育评估机构基于较高的专业权威性和中立性等优势,弥补政府评估行为的局限性,以期达到教育评估价值公正化、主体中立化、人员专业化、过程规范化、结论科学化、效果最优化等目标。 构建和谐社会、遵循教育发展逻辑、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教育评估公正性等都要求建构教育评估委托制度;而且这一制度可以得到有关政策和法律的初步支撑、社会大众的认可、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接受、高等学校的欢迎,也是符合专业教育评估机构期待的。建构这一制度要求作为委托方的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围绕职能转变开展建设,要求想成为受托方的教育评估机构按照“中立性专业教育评估机构”基本属性和职能进行改造和建设,要求被评高校作为关键第三方切实转变观念,端正受评态度。建构教育评估委托制度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行动先导,要建设评估委托文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让社会公众及各主体形成认可认同心理。作为建构关键,要借助改革的机遇,从政府入手,促政府主动出手。作为制度基础,一定要加强中立性专业教育评估机构的自身建设。作为制度保证,要用制度来推动改革,用制度来巩固改革成果。
【学位授予单位】:河海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G640
本文编号:2707811
【学位授予单位】:河海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G640
【引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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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婧;高校心理健康教育评估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2年
本文编号:2707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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