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好新义务教育法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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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新义务教育法,推进特殊教育事业新发展 摘 要:2006 年新的《义务教育法》中有多处涉及到特殊儿童的教育问题, 极大的保障了特殊教育领域的教育公平,通过仔细的对比研读新旧教育法,笔者 发现,无论在基本精神上,还是在实际教育行动的落实保障上,新的教育法都有 了明显的进步, 其中进步最大的是充实和完善了残疾人的教育权利保障。这体现 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 所以本文结合中国特殊儿童
的教育现状,对新的教育法 的相关条理进行解读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 《义务教育法》 ;特殊教育;发展 引 言: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我国的教育法经过几次修改,得到了快速的 发展,通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如今的法律已经逐步完善,特别是 2006 年《义 务教育法》的颁布,成为我国教育立法的一个里程碑。但是,和此不相称的是关 于我国残疾人教育的相关立法,目前仅仅只有一部《残疾人教育条例》 ,这是和 我国残疾人的教育事业是极不相称的,所以,在对残疾人教育立法的呼声越来越 高的今天,对新旧医务教育法进行一番解读和比较,是非常的有必要的。只有分 析出新法规在各项制度上的进步和不足, 才能为新的残疾人教育立法提供一些借 鉴。同时也可以对教育法的研究和修订提供一些中肯的参考建议。 1.《义务教育法》特殊教育内容解读 1.1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法》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促进义务 教育均衡发展, 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 保障农村地区、 民族地区, 家庭经济困 难和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当前,我国的义务教育呈现出极不平衡发展 现象,主要是表现为四个差距,即经济发达省市和经济发展缓慢省市的差距,城 乡之间的差距,重点和非重点学校的差距,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差距。保障每 个人都能公平的享受教育资源是教育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政府作为义务教育的发 起者和保障者整合者和管理者,应保障教育公平合理,在法律和政策上,更应该 保证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共同发展共同完善。 1.2 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 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特殊教育学校 (班)。根据国家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保障残疾人教育的首要条件就是 合理的完善特殊教育学校的一切设施并提供充足的学额。具体说,省市级地方政 府是盲校的主要负责人, 聋校和弱智儿童学校主要由市级和县级政府负责安排建 立。 我国目前 30 万人口以上的县有 1246 个。其中居然有 493 个地方没有建立特 殊教育学校, 占了全部的百分之四十。其分布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缓慢的中西部 地区,少量的分布在东部地区。 1.3 加快特殊教育设备建设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特殊学校具备的场所和设 施一定要和残疾儿童的生活学习特点相适应。 特殊学校不但要具备普通学校应有 的各种条件, 而且要照顾到他们的需要和身心特点。 更重要是, 一些特熟的训练, 上课设施和生活设施一定要根据学生的数量配备齐全。另外,针对盲校教育的器 材如盲文刻印机,,盲文纸,盲笔,助视器等,针对聋校的设备如听力检测设备, 多媒体设备,语言训练设备等,针对弱智岁儿童学校的协调器,注意力分配器等 一定要配备完善。 2.新义务教育法落实的保障
2.1 明确了责任主体 特殊教育的责任被各级政府分配。 以前的法规规定特殊教育主要由地方各级 政府负责, 而新法则规定不但中央有责任,而且国务院也要为残疾人的教育配备 资源。 这种格局化的负责机制保证残疾人的经费投入,避免了地方政府重普通教 育而轻特殊教育现象的发生。从而保证了地方特殊教育师资充足,经费够用,基 础设施的完善。 2.2 细化了责任内容 以前政府的责任只是学校的创办和师资的培养, 而如今各级政府的责任范围 有所扩大,具体表现在规划残疾人教育事业,教育资源的合理配备;当普通学校 和特殊学校招收残疾儿童的时候,政府有监督管理的责任;政府有保证每一个残 疾儿童顺利入学的责任。所以说,这一整套制度的出台,从根本上保障了残疾儿 童收到良好教育的权利。 2.2 加大了经费保障 特殊教育财政制度的建立促进了残疾儿童的教育公平。 旧的义务教育法对于 残疾儿童教育经费的规定只有一条, 那就是特殊教育的事业费用和基建费用由国 务院和地发政府负责。多年来在政府连普通学校的经费都有无法保证的情况下, 谈不上关于关于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问题了。 新的教育法最大的优点就是将特殊 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且写入相关规定,以基本原则的形式规定,这就保证了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教育自愿的合理分配。促进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结 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发展,经济实力越来越强的政府对教育事 业的大力投入, 特殊教育也越来越受国家的重视。随着逐步成熟的特殊教育立法 和逐渐加大的社会基础保障体系,我们应该再接再厉,在各个方面与国际接轨, 把发达国家的成熟模式逐渐的引用过来,让我们的特殊教育模式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 孟万金, 刘在花, 刘玉娟. 采取有力措施, 促进残疾儿童教育权利平等和 机会公平——六论残疾儿童教育公平. 中国特殊教育, 2007, (4):3- 6. [2] 顾定倩. 对 5 义务教育法 6 有关特殊教育条款的 分析. 中国特殊教育, 2007, ( 5) : 9- 12 [3] 黄志成. 全纳教育. 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4.191-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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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4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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