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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罪犯个别谈话教育之管见

发布时间:2016-11-18 21:21

  本文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新形势下罪犯个别谈话教育之管见_周佳

新形势下罪犯个别谈话教育之管见_周佳

◆教育文化

人,各因其材”。罪犯的情况极为复杂,犯罪性质、犯罪原因、文化程度、个性特点、心理状态、认罪态度等各不相同。要做到因人施教,做好个别谈话教育,管教民警首先应该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掌握罪犯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接着是认真分析罪犯的个性心理特点、脾气习性,摸清罪犯的全部事实真相,根据不同罪犯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一套可选择的个别谈话教育方案。最后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妥善处理,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不搞“一刀切”,对症下药,因人制宜,因人施教。

五、注意谈话的方式方法(一)学会倾听

人都有倾诉的欲望,只有在满足了自己的这种欲望后,他才会转而听取你的意见。所以,在个别谈话中,要想让罪犯听进去管教民警的话,接受民警的教育,民警需要学会倾听罪犯的说话,听比说重要。要做到有效倾听,一要专心听,听清楚罪犯的说话,“听”出罪犯叙述事实的真相,“听”出罪犯所要表达的情感以及其所持的态度;二要耐心听,理解与接纳罪犯生活中真实的一面,让罪犯把话说完,不随意打断罪犯的说话,消除罪犯的抵触情绪;三要诚心听,管教民警在与罪犯个别谈话时,要让罪犯感受到民警的真心诚意,用民警的诚心感化罪犯,使罪犯从内心接受教育改造。

(二)善于观察

在个别谈话教育中,管教民警要善于察言观色,观察罪犯的心理变化,辨析罪犯谈话内容的真实度。要关注罪犯的神情动作,留意罪犯出现沉默的情形,,通过细心观察捕捉罪犯出现沉默的原因,辨别是否出现阻抗,并针对相应情形及时调整谈话措施。(上接第227页)

申诉,也可寻求司法救济。若服从决定,应及时履行其义务。

三、监督程序——大学生权利救济的保障机制

为保障大学生程序性权利的实现,高校不但要严格遵循学生管理案件处理执行程序,还应疏通学生权利主张的保障渠道,提供实现大学生程序性权利的行政或司法救济途径,建立大学生权利救济的保障机制。

1.完善学生申诉制度。目前多数高校都设立了相关机构与建立相关制度回应学生的诉求,完善了大学生权利救济的内部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大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提出的申述请求。二是对申诉时限和学生对申诉结果不服而寻求其他救济的期限等做出具体规定。但需要进一步完善,确保在申诉过程中,当事人的申述权,并保证公正和透明度,允许学生和教师旁听等。

2.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目前大学生请求行政复议维权渠道不够畅通,使教育行政复议亦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必须予以疏通和完善。

3.改进行政诉讼救济手段。作为大学生权利救济的最后的手段,行政诉讼需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一是明确大学生权利救济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对高校处分行为的司法适用,应针对不同种类的处分区别对待。对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己等足以改变学生身份的学生管理案件,应纳入大学生权利救济的受案范围。

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尚不至于改变学生身份处分,不宜纳入大学生权利救济的受案范围。二是诉讼期间被诉行为应暂时停止执行。高校处分行为尤其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行为,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实行诉讼停止执行原则。三是司法审查主要应是形式审查而不是实体审查。司法审查是必要的,但是这并不表明司法审查对大学自治介入是无限制的。因此它的审查主要应是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学校在做出处分决定前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申辩,在做出处分决定后是否对向当事人宣布,学校是否遵循程序正当原则,是否构成了对学生合法权利的侵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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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别谈话中,观察是双向的,管教民警在观察罪犯的一言一行的同时,罪犯也在留意着民警的言谈举止。所以,民警在谈话时,既要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也要注意非语言表达的恰当运用。

(三)巧用提问

提问便于管教民警了解罪犯情况,控制谈话内容。提问是否恰当,是否注意分寸心直接影响谈话双方的关系与信息的交流,掌握提问的技巧十分重要。在个别谈话教育中,管教民警在与罪犯建立了良好的谈话关系的基础上,要善于启发引导罪犯,恰当采用心理咨询技术中的开放式提问,必要时适当使用封闭式提问,运用民警自身的言行启发、感化和影响罪犯,使罪犯尽可能地消除顾虑,主动向民警敞开心扉,转变以往的立场,改变错误的认知,愿意改过自新。

(四)恰当利用情感互动策略

罪犯也是人,也有情感的需要。对罪犯恰当地实施情感教育是罪犯人格改造的一种有效的方式。在进行罪犯个别谈话教育时,恰当地利用情感互动的策略,可以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管教民警比较准确地对罪犯的情感作出反应,设身处地地理解罪犯,使罪犯体验到被理解、被接纳的需要,有助于打开罪犯的心灵之门;对罪犯表达积极的、正向的心理期待,用情感因素影响罪犯的认知,从而改变罪犯已有的不良认知,以便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情感互动策略时,要做到“以情为先,以理为主,由情入理,法不容情”,当罪犯出现违反纪律等不良行为时,要及时地给予警告与劝诫,帮助罪犯改过自新。

参考文献:[1]魏荣艳.罪犯教育学.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2]韩志俊.孔子“因材施教”教育思想初探.唐都学刊.1985.


  本文关键词: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高校学生管理中的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8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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