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学位体系和教育规模的中美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07 17:58
  在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历史发展和当下改革中,美国是最重要的参照系之一。中美两国法学学位的制度起源和体系形态不同,在学位层次、培养定位、学位顺序、高等教育年限和法学教育年限等方面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总规模、法学第一级学位和研究型博士规模远大于美国,但研究生层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规模低于美国。学位教育的跨国比较需落实到具体学科领域,着眼于学位实质功能;我国法学教育应避免简单新增高层次学位,而需统筹优化各级学位教育的比例。 

【文章来源】: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20,(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部分图文】:

法学学位体系和教育规模的中美比较研究


美国法学学位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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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政法院校或普通高校的法学院系进行,包括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两个层次,涉及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其中硕士学位有学术型和专业型学位之分,前者为法学硕士,后者是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见图1)。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以苏联为师,改造和新建了一批高等法学教育机构,进行政法类专业的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同时还进行在职干部培训等法学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但总体上以本科教育为主。这一体系在“文革”中遭到破坏,直到改革开放后才得以恢复发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将学位划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由此也确定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三级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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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上,美国各类法学学位规模从大到小分别为FPD/PPD、硕士(MA)和研究型博士(RSD)。三者在1990–1991学年至2017–2018学年的年均授予数分别为40800人、4793人、113人(2)(见图4)。三类法学学位中,硕士(MA)和研究型博士(RSD)学位数持续稳定增长,硕士学位数从2057人增至9194人,增长了近3.5倍,年均增速为8.7%;研究型博士学位数从90人增至165人,增长了1.8倍,年均增速为3.4%。值得注意的是,FPD/PPD数量呈先增后降的趋势,在1990–1991学年至2012–2013学年间波动增长,2012–2013学年达到最大值47033人,此后以年均5.6%的速度逐年减少,2017–2018学年为1990–1991学年的0.93倍。有学者的认为这是“美国法学院的危机”,即法学院的高额学费持续攀升、毕业生的就业和回报却日益低迷,由此导致法学院入学人数持续减少[28]。\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法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 袁钢.  中国高教研究. 2020(01)
[2]美国研究生统计标准调整与中美比较分析[J]. 张炜.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9(08)
[3]美国法学教育中专业学位与学术学位人才培养模式比较研究——以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和法学博士培养为例[J]. 张秀峰,高益民.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15(09)
[4]美国第一级职业学位(FPD)制度分析[J]. 沈文钦,赵世奎.  教育学术月刊. 2011(07)



本文编号:327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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