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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5-03-09 20:24

李艳 马岳 陈亚颦 云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摘要:作为新型的小额信贷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迅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改善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资金流向并服务于“三农”,有效解决了正规金融机构体系难以覆盖到的一些群体的资金需求,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我国建立的时间较短,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本文分析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防范

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是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截至2012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5267家,从业人员58441人,实收资本425703亿元,贷款余额489259亿元,新增贷款就高达977亿元,同比增长 928%。小额贷款公司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条重要通道。但在其高速发展中风险问题已成为严重隐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风险

(一)法律风险

1.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指导意见》中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定义虽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属性,但因为小额贷款公司本身从事的实际是金融业务,其非金融机构的性质定位与现存的金融管理体系的规则存在着冲突。

2.监管主体不明确

根据《指导意见》中规定,由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金融办实际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也会要求其定期报送报表,除此外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 、公安局等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共同监管,这种多部门共同监管实质上造成了监管真空,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而言,这些部门均无法对其实现实质上的监管。

(二)信用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建立的初衷是引导资金流向并服务于“三农”,有效解决了正规金融机构体系难以覆盖到的一些群体的资金需求。由于农村经济不发达,借款人信用观念单薄,导致小额贷款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给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带来了极大的信用风险。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适用《商业行银法》,操作过程中,对于抵押等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基本上是一种信用放贷。而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缺失,能依赖的征信资料只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而选择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大部分是不具备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其信用记录几乎无法查到。因此,

小额贷款公司在现有的信用体系下很难准确判断借款人的信用情况。

(三)资金风险

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只贷不存”,小额

贷款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和发起人在筹建期间的出资额、捐赠资金和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的资金,不允向社会筹资。这一规定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有限,和社会需求旺盛成为公司面临的矛盾,是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比较棘手的问题。其次,由于现阶段小额贷款公司被界定为普通的工商企业,并非金融机构,其从银行融资获得的资金不能享受金融企业间同行拆借利率,只能按照工商企业贷款利率,导致了它的融资成本较高。

(四)经营风险

1.违规违法操作

国家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服务 “三农”和小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解决正规金融渠道体系那与覆盖的一些群体的资金需求。贷款发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成本过高,风险难于控制,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支农贷款比例低、单户贷款额度较大等问题。资本的逐利性使其会将贷款转向管理成本较低的企业,甚至流向一些国家限制的行业;同时有些小额贷款公司因为资金短缺,变相吸存。近年来的鄂尔多斯和温州多起非法集资事件后面都不难看到小额贷款公司的影子。

2.风险控制薄弱

由于主体定位不明确,国家没有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时随意性比较大,加之进入的门槛相对较低,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层不重视风险控制。发起创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很多没有金融业的从业经验,对自己所经营的贷款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企业没有风险控制的制度和机构,风险控制环节薄弱。

3.专业人才匮乏

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模式和特点决定了它的管理和运作有别于普通的工商企业,也有别于商业银行,原有的民营企业管理者或者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均不能满足管理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业务虽然是金融业务,但其企业性质以及福利待遇方面,与其他金融机构比尚有差距,很难留住优秀的专业人才;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不愿意聘用薪水相对较高的有经验的从业人员。

二、小额贷款公司主要风险的防范

( )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体系

1.明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在立法层面,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依据仅仅是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规章。按照我国立法方面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违规行为,只能通过警告和罚款两种方式进行行政处罚。单纯的行政处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小额贷款公司的飞跃发展,对小额贷款公司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加速法律体系建设,尽快出台适合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笔者认为这一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应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根据其经营业务的实质将其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2.明确监管主体

《指导意见》中由于监管主体并没有明确化,导致在实践中各地方政府指定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机构也是各式各样,金融办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无法真正取到监管作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建议将其划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后,由现有的金融机构的管理部门“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其进行监管。

(二)加强诚信教育,建设征信体系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信用风险,一方面进行诚信教育,发展信用文化,形成全民讲信用,守信用的氛围,尽可能将道德风险造成的违约降到最低。同时可借鉴国家成功经验,开展涉农保险业务,帮助小额贷款公司防范风险。另一方面要加大征信系统建设:首先应该尽可能扩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范围,将更多的客户资源纳入征信系统;其次将小额贷款公司加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使其可以直接使用,,并将自己的资源加入征信系统;最重要的是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和扩充征信体系,不仅仅只有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可以用来查询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而是逐步多渠道联动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降低信用风险。

(三)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自己来源

(四)依法经营,加强经营风险控制

1.加强合规经营

2.加强风险控制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者应牢固树立风险控制的观念,根据自己经营的业务,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第一,强化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成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或者是设置专人参照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的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第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贷款的内部评级体系,对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第三,建立风险控制的日常管理机制,对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评估,对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风险防范和控制。

3.培养专业人才

首先,政府应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做出严格规定,任职之前必须完成相应培训,而政府加大对人才培训的支持力度,如投入一定资金设立或引入专门的培训机构进行人才培训;其次,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应注重员工培训,定期组织管理者和员工参加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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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已由现代商业杂志出版,转载请注明来源.现代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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