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金融混业经营
赵力萱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体育学院
摘要:本文对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和我国金融业现状进行了分析,论证了对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设想。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浪潮的不断高涨,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不完全监管
金融混业经营有多种模式,较有代表性的是全能银行、银行子公司型金融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1、全能银行又称综合银行,是指通过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不同业务部门,同时提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全能银行制度的代表是德国。2、银行子公司型金融集团是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体,由其设立或者控股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子公司,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企业集团。英国的金融集团大都采用此种形式。3、金融控股公司是指由本身不从事任何主营业务、专事行使控股权的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而形成的金融集团。较多采用这种形式的是美国、日本和中国的台湾地区。
信息优势
全能银行可以比专业银行提供更多的金融产品,同时从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收集企业的相关信息,并在此信息优势的基础上与企业建立起更为广泛和长期的联系。
2.规模经济
全能银行的规模经济,从服务的消费来看,与向不同提供者分别购买相比,向单个提供者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组合,可以使购买者节省研究和监管成本。
二、全能银行的潜在成本
1.利益冲突
尽管利益冲突已被实证研究证明了它的脆弱性,但从逻辑推理的过程来看,这种风险客观存在,而由此引起的社会成本的大小主要取决于银行从业人员的素质及金融有关当局对于全能银行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效率。
2.银行安全与稳健性
商业银行一旦可以经营证券等投资银行业务,必然需要分离出其一部分资产用于投机性的经营活动,银行作为企业也是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其涉足证券业会否导致内部资金分派不合理而造成流动性困难,或者会不会导致证券市场过热而产生经济泡沫,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另外,银行规模及业务范围的扩大,必然导致对其进行监管的难度上升,这种监管包括全能银行内部的安全性监管及金融当局对其进行的监管。随之而来的便是监管成本的上升。
三、混业经营条件下不同的监管模式
混业经营有多种模式相对应,混业监管也有多种模式,较具代表性有两种。
1、、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20世纪90年代,英国混业经营步伐加快,1997年,英国政府整合了原有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成立英国金融服务局,对金融业行使统一的监管权。2000年,英国政府颁布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进一步强化了金融服务局的职能,使其成为“超级监管者”。
2、美国的“功能监管”模式。1999年,美国政府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取消了对混业经营的禁令。但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拒绝了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选择了“功能监管”方法,即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或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各自的裁决权等;同时,由美联储担任“牵头监管者”,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一般情况下,美联储只负责对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必要时才能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监管,不过,如果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美联储的有限制监管失效时,可以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
中国的借鉴与选择
目前中国的混业经营格局已经有历史形成的中信集团、光大集团这样的金融混业经营特例,而且已经允许商业银行出资设立基金公司,以及由银行控股公司/关联公司设立、收购证券公司等混业实践。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仍然是典型的分业监管,即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各司其职,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由于目前金融市场发展速度很快,因此,我们需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实际出发,尽快确定混业经营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
从1995年以来,中国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在分业基础上各自发展,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业务范围、利益格局和监管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鉴全能银行制度,制度变革成本无疑较高,相比之下,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有可能较为便捷地与现有框架对接。从实践来看,我国目前初现端倪的混业经营也走的是控股公司路线。这其中既有中央汇金公司这样的典型金融控股公司,也有由商业银行设立并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银行子公司型。实践已经走在前面,我们应当尽快从法律制度层面上确立混业监管的基本框架。
从中国金业的实际出发,美国的“功能监管”模式可能更具借鉴价值。在这种模式下,美联储作为总体监管者和总协调人,其金融监管职能与货币政策职能互相促进,相得益彰。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为此,可能需要拥有对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总体协调的职能。
四、混业经营的风险防范
包括稳步推进、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完善监管法规等。与此同时,金融机构要选择恰当的混业经营模式,设定符合自身风险管控能力的地域和业务组合,不断加强公司治理。
设置严格市场准入门槛。建立公开透明的业务核准制度,明确开展新业务的市场准入资格和必要条件。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和风险披露制度。强化对高风险业务的控制。建立混业经营的退出机制。
中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应该成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终
选择和历史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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