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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研究

发布时间:2017-02-26 11:42

  本文关键词: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将工伤保险同“五险一金”中的其他险种一样认真对待,完善工伤保险各方面的运行机制,切实推动对工伤保险观念的转变。

  摘要:国家法治化建设进程中,工伤保险制度的贯彻实施无论对劳动者及其家属还是对企业、社会等都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立法层次、覆盖范围、运行机制以及工伤认定、待遇方面都存在问题,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亟需提出解决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依法治国;工伤保险制度;劳动保障

  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能为劳动者及其家属解除后顾之忧,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和防止伤亡事故。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和劳动者就业种类的增加,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应越来越广,立法应越来越完善,运行机制应越来越顺畅,工伤赔付也越来越高效。在多数情况下,劳动者受雇于企业主,在劳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身体伤害。如果是轻微的伤害,劳动者可以凭借自身的经济能力承受,但重大的伤害,劳动者既无法控制,也无力承担,向雇主提出补偿要求有着道义和法律上的合理性。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尚不完善。首先,在立法层次上属于较低水平,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甚完善。其次,在覆盖范围上偏窄、参保率也不高。再者,工伤保险的运行机制尚未健全,很多时候工伤认定程序繁杂,认定困难,获取赔付的难度很大。此外,工伤保险的待遇不高,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环节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工伤种类的日益多样化,工伤保险制度亟待进一步改进。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制度立法层次低、相关法规不完善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法律层级较低,强制性、约束力不强,致使许多的条例只能成为摆设,无法在实际操作中得以运用,难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并且,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也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例如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这条规定虽然使用了“应当”一词,即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义务,但没有作为工会、用人单位监督、行使话语权的规定,因此实际执行起来会流于一句空话。与《工伤保险条例》相配套实施的法规也同样存在上述这类制约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强、流于形式等问题。

  (二)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较窄、参保率较低

  当前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呈现范围较窄、参保率较低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大型企业、国有企业和效益好的企业参保率比较高,但中、小、微企业参保率比较低;小微企业中生产型企业的参保率比较高,但服务型企业的参保率比较低;中心城区和发达地区的参保率比较高,但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参保率比较低。截至2014年6月,我国工伤保险的参保总人数尽管已经达到20119万人,但这与我国从业劳动者的数量相比仍然差距明显。与许多工伤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相比,如日本的工伤保险率已达到98%,我国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三)工伤保险运行机制不健全

  工伤保险的运行方面主要存在机制不健全的问题。部分参保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存在瞒报、少报职工人数,或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才参加工伤保险等问题,使得工伤保险基金时常入不敷出。同时,国家对工伤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没有实现统一,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更无法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运用,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甚至出现挪用等现象。其次,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方面,行业间费率差别档次少,并且也尚未建立起综合量化指标与费率浮动之间的科学系数关系。最后,很重要的一点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企业等都会存在认为工伤保险是“小险种”的思想观念,所以造成对其的忽视,使工伤保险的各方面机制在运行时缺乏充足的人员储备及科学的管理运作方式,为工伤保险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的形成增加难度。

  (四)工伤认定困难,获取赔付难度大

  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工伤认定的前提,越是在一些工伤频发的高危行业就越不规范。如建筑业、物流业、制造业从业人员多是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既没有法律常识,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事故发生后往往无法出示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而除了劳动合同外,工作证、口头证明等虽然有一定效力,但认定的过程复杂、时间长,会使很多人选择私了。除此之外,法律监督和对追偿权的不足,以及工伤认定相关法律和《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部分缺乏对具体情况的详细说明,这些都造成了工伤认定的困难,劳动者获取工伤赔付的难度很大。尤其是现行工伤认定的程序复杂、周期较长,受伤劳动者如果经济压力较大,很难有精力去寻求法律援助。即使能够寻求法律援助,劳动者面对法律维权的高昂费用和时间成本也难以有坚持维权的信心。

  (五)工伤保险待遇存在不足

  在工伤保险的待遇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首先,工伤保险待遇的总水平和待遇标准偏低,工伤伤残待遇及死亡待遇都按个人标准工资计发,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却没有正常调整机制,待遇标准与工资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难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其次,工伤待遇项目不完整,缺乏明确的、专门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规定,并且工伤待遇的赔付常是一次性的补偿,缺乏定期补偿。再次,针对因公(工)残疾者(或死亡者)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力度不够。

  (六)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环节薄弱

  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工伤保险实践一般局限于补偿和赔付,严重缺乏工伤预防和康复方面的工作,而且在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中还存在着费率机制不完善、法律规定不明确、监管体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而加拿大等国对事故预防非常重视,如哥伦比亚省的工人赔偿委员会用于事故预防的经费预算达到了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总数的3.48%。瑞典等国对工伤康复非常重视,比如瑞典一家微波炉生产企业,为使肌肉骨骼损伤的工人更有可能重返工作岗位,为受伤工人专门开设了一条用于康复的生产线。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正常发挥,也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分析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有着重要的政策指导价值和现实意义。

  三、依法治国背景下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对策

  工伤保险制度是整个社会的减压阀、减震器甚至安全网。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既能维护职工的合法工伤权益,也能使受伤劳动者得到及时有效地治疗。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问题既有历史和制度性原因,也有现实和技术性原因,更有理念性的深层次原因。从消极意义来看,工伤保险设立在于对工伤事故后的受伤职工进行补偿;从积极意义来看,工伤保险的设立可以为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供制度性组织机制,从而降低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但在建制理念层面,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仍旧以事后补偿为重心,导致了在现实和技术层面缺乏将预防和康复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设计。

  (一)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执行力度

  要继续完善《工伤保险条例》,对其配套制定的一系列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强《工伤保险条例》的强制性、约束力,相应地提高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就需要做到立法先行,普遍强制实施,实现劳动者工伤保障权益的公平,使工伤事故风险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分散,最终实现公平与低成本。高效率的保障目标。

  (二)实行双轨并行,扩大保障范围

  要解决当前我国工伤保险参保率低、覆盖范围小的问题,让更多的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可以选择工伤社会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双轨并行的实施方式。将工伤保险度实质性地扩展至城镇全体职工,实现工伤社会保险与雇主责任制的双轨并行,探索能够取得多种效益的发展方案,最终要发展到统一化的工伤保险制度的可行性过渡方案。

  (三)健全工伤保险运行机制

  健全工伤保险运行机制,主要推进三项工作。一要优化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既加强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力度,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收益,建立参保职工数据库,预防冒领现象,又要加强各级政府对于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对工伤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以及征缴、支出、结余和管理运营整个过程进行监督,扩大监督中公众参与的渠道和力度,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合理运用及其安全性。二要完善工伤保险的费率机制。将工伤保险的政策公平性和行业的风险差别性有机地结合起来,选择级差费率制,增加差别费率的层次。三要强化保险保障的思想观念。扭转工伤保险是“小险种”的观念,加大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工伤保险意识。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将工伤保险同“五险一金”中的其他险种一样认真对待,完善工伤保险各方面的运行机制,切实推动对工伤保险观念的转变。

  (四)改进工伤认定机制

  若要改进工伤认定机制,保障好劳动者权益,首先应扩大劳动合同制度的普及范围,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规范管理,增强劳动者法律维权的意识,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关系的确认提供法律保障。“工伤一般被界定于使用劳动器械时受到的伤害、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以及职业病。”德国还将在社会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的情形上规定可以构成职业灾害,做到了一般制度规定与具体实际情况的结合。应理顺工伤保险认定的各机关部门间的关系及责任,简化工伤认定的程序,缩短工伤认定的周期,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权益。

  (五)提高待遇水平,增加精神补偿

  对于工伤保险待遇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提高工伤待遇的总体水平,将其与劳动者不断增加的收入水平相挂钩,建立科学、合理的增长机制,保障伤残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其次要增加工伤保险的统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伤残劳动者的定期的补偿。再次,关于因工伤残疾者和死亡者的家属,应当立刻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及时的心理干预和精神补偿。

  (六)完善工伤预防与康复体系

  工伤保险制度应当进一步完善工伤预防、工伤赔偿与工伤康复的有机结合。特别加强平时事前的工伤预防,做好平时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制定严厉的相关方面的惩戒规定及办法。除此之外还要增进事后的康复工作,除了在问题中提到的工伤康复的范式国家瑞典外,如英国、美国等在工伤康复方面的成功经验都值得我国借鉴。政府要在立法、政策及财政上对工伤康复工作给予支持,加强其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相关机构的监管,调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保障工伤者的康复权利。综上所述,面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笔者指出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基于依法治国背景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与此同时也要认识到: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工伤保险制度所体现出的问题与不足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而应对其措施也需要依据时代的脚步与时俱进、不断地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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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西方国家关于环境责任保险投保模式的分类,可以将其分为自愿性环境责任保险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公民尤其是污染受害者的维权意识增强。因此,我国急需全面建设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这将对于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起到极大的帮助作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弥补因使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而衍生的不利影响,还可以调整生产者的私人边际成本使社会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在很大程度上控制污染事故的产生,并且这种保险机制,不仅能为受害者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提供保障,还能为加害者提供转移风险的机会。本文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必要性、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等方面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作出阐述。

  关键词:环境责任;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完善

  1环境责任保险概述

  1.1环境责任保险的概念

  环境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破坏环境而应当承担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或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合同,它遵循责任保险的一般原则。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分散和防范侵权损害的法律技术,是“经济制度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特别高度结合的产物。”它对于化解环境侵权人的风险,增加受害人受偿的可能性无疑是有效的。

  1.2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

  (一)环境责任保险的合同内容具有特定性

  不同的行业、企业在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污染危险等级上有差别,并且不同企业在投人环境污染防范措施与力度上也有很大差别,在这种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机械地、无差别地采用统一费率。所以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任何一份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一定是针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订立的合同。

  (二)承保范围有限性

  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具有有限性。大多数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环境保护的特征制定了不同的环境保险制度。由于环境损害事故的不确定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赔偿和治理费用数额巨大,在保险公司有限的财力限制下,为了保证环境责任保险体系的有效运行,必须限定承保范围。l[]这样可以使事故救济资金达到最为合理的分配。另外,人类目前还无法掌握环境事故的所有特点,环境责任保险尚不能根据现有的信息涵盖所有的范围,只能通过不断实践与研究来探索环境科学更多的奥秘,从而更好地完善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三)环境责任保险具有公益性和政策性

  环境侵权责任是因危险行为产生,而这些行为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必须的,所以在纠纷发生时,必须合理衡量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具体情况,公平分配损失。一旦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将会受到威胁,可能会造成巨大损害。因此,需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来有效填补这些损失,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正因为造成的损害一般涉及的范围广,赔偿数额大,仅单靠保险公司的力量难以维持,所以,在积极推行该制度的同时,许多国家还在财政上给与一定的支持。

  (四)环境责任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保险利益都应该是确定的。与之相反的是,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具有不确定性。这是因为,对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而言,所受到的侵害与损失具有即时性,是可以在近期显现出来的,但是对于环境责任保险而言,由于各地区环境条件的不同与环境侵权事件发生的原因不同,有些环境侵害是可以近期显现的,还有些属于积累性的环境侵害,近期无法显现,但是经过长年累月的转化累积会造成无法估计的损失。这其中会涉及到环境因素的自然作用,在这一过程中,经常很难判断从何时起确认侵权责任。

  (五)政府主导性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不仅要保护受害者和环境的利益,使受害者在环境损害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为治理被污染环境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还要通过发挥其分散风险的功能给予加害者一定的保护以维持社会经济发展的步伐。政府对于环境保护事业的推动作用极为明显,政府可以对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以及承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政策上的有利倾斜以及法律上的严格要求,在生产企业和保险公司都以自身利益为重而避开环境责任保险的情况下,以为其提供一定的帮助为前提使其利益得到保障,利用公权力强制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环境责任保险部分领域的试点工作,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提供更为完善的实践经验。

  2我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2.1有利于降低和分散投保企业的环境责任风险

  《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不仅规定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义务,而且也规定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安全情况的检查义务,而且负有监督投保人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这项规定虽然授权保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预防措施,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保险人的义务。环境责任保险法可以参考此款规定,这不仅是对环境污染事故的事前预防,也是对保险人监督义务的强化规定,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保企业的环境责任风险。投保企业参加环境责任保险,就是为了在发生污染事故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这个媒介,将环境侵权所引起的环境侵权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减轻了环境侵权企业的民事赔偿负担,减少了企业由于污染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z[]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正常排污,都有可能会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但是对污染的程度和污染波及的范围有时候却是不可预料的。对排污企业而言,降低和分散投保企业的环境责任风险的最好选择是参加环境责任保险。

  2.2保护环境的需要

  由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起步较晚,加上科学技术水平、社会经济现状、法制建设进程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距离,而我国现处于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一些地方的工业企业污染事故频发,严重污染环境,导致我国当前的环境状况及其恶劣,环境保护成为我们国家目前的头等大事。因此,我国开展了一系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立法工作,并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写人保险关系,确立了保险公司的赔付义务,同时还给予了保险公司监督投保企业的权利。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会使保险公司天然的转变为监督者对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改善其生产安全状况,增强生产者建立环境保护意识,以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2.3适应国际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目前,国际保险市场已趋于成熟,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环境责任保险经历了长久的发展,现已成为各发达国家解决环境问题的主要手段之一。这不仅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提供了全新的解决思路,发达国家大量的实践经历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经验。我国自2011年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后,对我国众多的服务贸易领域进行了逐渐开放,强大的国外保险企业以此为契机进人我国的保险市场。为了使我国能够达到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具备与国外保险公司竞争的能力,填补以及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空缺至关重要。2.4有助于加强保险公司对污染企业的监督保险公司在接受企业的投保后,要承担因企业污染而支付赔偿的风险,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承保前对企业的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适当的保险费率和赔付限额,而后要求生产企业在保险关系建立后保持原有的安全状况,如有恶化将会对其加收保费或是撤销双方的保险关系。基于这种压力,企业为了支付更低廉的成本以达到转移风险的目的,会尽可能地做好环保工作,采用更为绿色的生产技术,以在保险公司对其评价或是监管时取得优势。这样能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督促企业做好防止污染的措施,并可能在能力范围内对企业污染处理提供指导服务。

  3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3.1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现状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状况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以及其立法覆盖的范围十分有限,大多环境问题至今没有相关的规定出台,仅仅是在海洋运输和油污损害赔偿两个方面有所涉猎。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85条第1、2款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对环境事故侵权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本身就是以保护受害者利益作为更多考量的严格责任,既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也不考虑行为本身是否存在非法性,只要致害事实发生,加害人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2]并且,由单一主体独自承担环境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经营者所形成的压力过于巨大,不仅经营者本人要背负面对破产的风险,受害者也很难在利益遭受到损失后获得及时、充分的救助。

  3.2实行环境责任保险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适用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标准

  从试点失败分析可知,在实行任意保险的情况下,环境责任保险保费高,而赔付金额低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难以推行的一个直接原因。从钡叮面看这些原因反映出目前我国缺少环境责任保险的相关标准。首先在保险费率确定时,没有明确的定率依据,缺乏科学性,因此难以刺激企业参与保险。其次,由于缺乏损失评估标准和损害赔偿标准,在发生污染事故时难以科学合理界定损失范围以及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从而导致赔付率低,赔付金额低。此外,我国也缺乏科学合理的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些标准的缺乏不利于明确环境是否受到污染以及排污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及其程度,这也就无从确认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z[]这些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二)保险责任范围过窄

  环境责任保险的高资本投人和高风险属性要求其承保范畴不可能像普通商业保险那样普及。保险范围过窄在为承保机构降低了风险和成本的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环境责任保险的赔付率和出险率。过度偏低的赔付率实际上无法使环境责任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更无法为投保企业分担风险和赔偿责任,这样就无法吸引企业进行投保,投保人越来越少环境责任保险也就无法正常运行下去。在实践中,承保机构往往只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列人承保范围,但是现实中的环境污染事故往往具有难以预料的隐藏性与长期性,有些损害需要长期观察才可显现,这样会使绝大多数的环境污染事故得不到赔付,严重影响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进和完善。

  (三)保险模式不合理

  按照西方国家关于环境责任保险投保模式的分类,可以将其分为自愿性环境责任保险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对于不同的环境责任保险险种采取不同的保险模式是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实践应用。随着近些年来污染事故频发,国际上许多国家越来越倾向于加大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推行,但是这种趋势仅仅只能代表某些国家的发展方向。

  4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4.1建立相应环境基金,完善赔偿机制

  救济基金制度能在两个领域发挥很大功效,一是当发生特大环境事故甚至环境灾难时,在超出环境责任保险限额且投保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给予额外的补偿,从而确切维护污染受害者的权益,解决环境事故激发的社会矛盾。二是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无法确定损害人时,受害人可以直接请求救济基金委员会向其支付相应救济基金。该项制度可以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配合,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人与加害人的权益。[2]救济基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筹集;一是政府通过国家财政拨付转移一部分资金;二是将一部分排污费及以后将要征收的环境税投人基金;三是通过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等筹集;四是可以参考美国和印度的经验,对环境事故高发行业征收特别税用于基金。我国可以通过上述几种途径建立筹集救济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由专门机构管理,专项用于环境损害赔偿领域。

  4.2承保机构的设置

  当前国际中环境责任保险承保机构的设置上有三种主流模式:一是设立专门的保险机构如美国;二是由多家保险公司联合在一起成立的联保集团如意大利;三是现有财产保险公司自愿承保,例如英国。根据当前我国的国情,以上三种模式在中国都不可直接实行,但是我们可以取其精华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部分并加以本土化,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承保机构设置。不管是由政府设立政策性承保机构或者保险公司联合承保还是单独由某家保险公司自由承保,都要求政府或者保险公司具有雄厚的实力,我国各地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差异较大,不管是哪方都不适合单独来承揽。因此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我们可以实行政府部门同保险公司合作经营的方式,由保险公司承保环境责任保险,政府相关部「丁给予其政策上的支持。

  4.3政府的积极引导与支持

  目前从我国各试点地区环境责任保险进程的情况来看,仍然有一系列急需解决的问题存在,例如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环境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过窄以及保险人承担的赔付金额过大,保险公司经营环境责任保险业务承担了较高的风险,因此大多数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并不高并且对此持观望态度。v[]作为具有强烈公益色彩的环境责任保险,政府必须从财力、税收上予以大力扶持,通过法律规范、政策的制定来正确引导环境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如政府可以对环境责任保险准备金从财务政策方面予以确认,并且为供给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税收上提供优惠。如上文所述,政府可以牵头各大保险公司建立联保集团承保环境责任保险,以集合资金、技术优势进一步分散风险。除此之外,政府可以给予承保环境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经营费用的补贴。政府还可以根据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需要和我国现实的财力状况,并结合行业类别、具体企业状况,对投保人投保的保费进行一定的补贴。这就为提高企业投保环境责任保险的需求,进一步推动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l]核保险共同体酝酿调价核事故赔偿最高至三亿世纪经济报,2007,9(4).

  [2]王兆平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制度研究王树义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第二辑),科学出版社

  企业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培养和树立发展的意识、稳定的意识,从企业和员工发展的大局和整体角度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促进供电企业实现协调发展。

  摘要:“维稳”即是维持稳定,围绕当前的国有企业稳定大环境下去开展各项工作,构建和谐稳定供电企业的简称。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不稳定因素增加,如何结合形势发展和企业实际,有的放矢地做好维稳工作,成为供电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务必要认真深入学习新的方针政策,从维护企业稳定发展的角度出发,在思想上提高对维稳工作重要性的重视,积极维护基层员工的利益,在处理涉及员工利益的不稳定因素时要从情、理、法方面着手。本文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现状,就如何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员工的维稳工作抛砖引玉,谈谈心得体会。

  关键词:企业改革;员工;维稳

  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结构转型发展的需要,国有供电企业正在积极深化体制改革,由于在改革中常常涉及到一些员工的岗位、人事关系、薪酬待遇等切身利益,容易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和其他一些不和谐因素,为此,要积极研究采用新的方法不断促进维稳工作。在改革面前,基层维稳工作人员,应加强对维护企业稳定重要性的重视,采取合理的方式应对改革中产生的各类矛盾及因改革而产生的各种群体性事件,积极为供电企业的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内外部环境,推进改革工作不断深入。为了做好企业员工的思想维稳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基于基层员工的实际需求,积极挖掘因改革而导致的各种不稳定现象,深入研究并采用科学的方法应对这些不稳定因素。对此,做好企业员工的思想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主要体现在:

  一、培养“三个意识”是做好维稳工作的前提

  为了做好维稳工作,首先要端正思想观念,尤其是企业维稳工作人员,更要树立和培养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前瞻意识。

  1.培养大局意识

  培养大局意识,要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培养和树立发展的意识、稳定的意识,从企业和员工发展的大局和整体角度出发,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促进供电企业实现协调发展。经营效益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工作,但若没有稳定的员工团队和良好的工作秩序,将会给企业的经营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维稳工作成为企业面临着的新问题,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做好改革维稳工作,应培养和树立大局意识,立足大局,扩大视野,从整体利益出发,深入分析各方面的利弊,坚持推进维稳工作。

  2.培养责任意识

  培养责任意识,要求基层维稳工作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努力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坚持维护社会稳定和企业发展的大局,本着对企业、对员工负责的态度,正确看待和处理企业的维稳工作。坚持“稳定是第一责任”,将责任意识落实到实处,对电力企业改革中涉及到的员工,要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给予更多的关怀,坚决不能敷衍塞责、互相推诿,针对员工的诉求,及时与有关部门领导做好沟通交流,坚决落实改革中涉及到的问题的解决方案,切实保护基层员工的基本物质生活需求,坚持把工作做在前面。

  3.培养前瞻意识

  培养前瞻意识对基层维稳工作人员的洞察力、预见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能够从多角度深入研究分析因改革而产生的潜在不稳定因素和显性不稳定因素,并能对改革维稳的事态发展做出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提前准备紧急事态处理方案,防止“小事变大事、大事变闹事”,做到未雨绸缪,把握住电力企业改革维稳工作中的主动权,防止因改革导致矛盾性问题的恶化发展。由于矛盾纠纷问题即使处理措施合适,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基层维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前瞻意识的基本素质。

  二、加强维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做好维稳工作的保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思想、新技术以及新型企业模式等不断涌现,促使企业员工的思维方式不断变化,由此也带来了新的维稳问题。作为电力企业基层维稳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增强自身的本领,以能够有能力应对错综复杂的企业矛盾。为此,应加强对理论、法律和政策的学习。

  1.学理论

  学理论,应加强对党和政府的相关理论、方针和政策的学习,尤其应加强对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并将其作为理论更新的基础,积极用理论丰富头脑,用理论指引行动。随着电力企业改革的深入,维稳工作理论也日渐深入,电力改革企业要深入研究维稳工作的基本政策,加强对心理学、社会学、方法论等的学习,以此增强维稳工作的目的性和有效性。

  2.学法律

  法律具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学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在维稳工作中,各类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对于其是否合法、合理等问题,应采取不同方式区别对待。对于合法又合理的,应基于法律合理解决利益冲突,坚决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对于合理但不合法的,应基于实际情况采用合法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合法但不合理的,应基于法律,根据具体诉求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违法行为,应坚决依法严肃处理。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的武器去化解企业矛盾。

  3.学政策

  随着企业的改革发展,不断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方针,而具体的方针政策是解决企业现实矛盾的主要依据,因此,只有深入研究分析这些方针政策,才能正确处理电力企业改革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通过对这些方针政策的学习,基于政策办事,在处理矛盾过程中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基层维稳人员要依据涉及改革的有关信访问题条例、规定、办法等政策文件,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处理改革中的问题,以应对维稳工作中出现一些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掌握“情、理、法”是做好维稳工作的依据

  古人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即解决企业改革矛盾的科学方法是正确采用情、理、法。企业改革首先遇到的就是信访问题,根据对上访人所反映的问题的研究分析,他们普遍追求的是合情、合理、合法,因此,在处理改革中的矛盾纠纷时,应从上访人的心理需求角度出发,采用情、理、法的办法去化解矛盾,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

  1.用“情”化解矛盾

  在矛盾纠纷中,有许多人是因情而访,主要是由当事管理人处理方法不当引起的,如在执行落实政策过程中,方法简单、行为粗暴、缺乏耐心和热心等,导致当事管理人和员工之间的矛盾不断扩大,这些问题应更多地用“情”去化解,加强与员工的心理沟通,积极做好安抚工作,对于涉及到员工收入、岗位待遇、工作与家庭冲突等方面的,当事管理人应基于员工角度,积极提供帮助,协助解决问题。

  2.用“理”化解矛盾

  针对员工的信访问题,可简单分为有理和无理两类。对于有理的,应本着“员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态度,积极协助解决,对于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面说明事实情况,争得理解。对于无理的,要积极做好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其劝返,并晓以无理上访的利害关系,对于“偏执型”“认死理”的员工,应努力做其思想工作,可邀请与其私人关系较好的同事好友一起参与。对于违法上访信为,可由司法机关介入。

  3.用“法”化解矛盾

  对于因法而访的行为,基层维稳工作人员要积极做好法律的宣传工作,尤其是对于不懂法律的弱势群体,要积极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协助弱势群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对于涉法上访的矛盾纠纷,要做好引导其走法律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四、了解“详情”是做好维稳工作的关键

  基层维稳工作人员应认真对待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通过对矛盾纠纷的个别事件的深入研究,总结事情发展的前因后果,根据员工提出的问题和诉求,深入分析矛盾事件的起因、发展、矛盾焦点、当事人的心态与愿望等,并积极协助其制定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对于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以及涉及电力企业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应加强对此的深入调查研究,明确因电力企业改革而产生的不稳定因素,从深层次角度出发去分析这些矛盾问题的产生及发展的原因,为上级制定和完善好相关的企业管理制度提供有效准确的参考信息。

  五、把握“三性”是做好维稳工作的重点

  基层维稳工作人员应注重对矛盾纠纷发生规律和特点的研究分析,并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掌握“三性”,即时节性、群体性、针对性。时节性是指矛盾纠纷发生的时间,如法定节假日、劳动合同到期而单位不再续签等敏感时间。群体性是指一些不稳定的员工群体,如转岗员工、生产一线员工、退休员工等群体性人员,应及时加强与他们的思想沟通。针对性是指抓主要矛盾,深入研究主要矛盾涉及到的不稳定因素。作为基层维稳工作人员,应深入认识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基于此,进行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有序推进企业改革的维稳工作。

  六、关注“改制”员工的诉求,是做好维稳工作的根本

  对于电力企业“改制”分流涉及的基层员工,他们在企业的改革中做出过较大的贡献和牺牲,造成他们收入降低,在企业的发展规划中不受重视,这些员工存在较多的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在:(1)年龄偏大,岗位竞争能力较低。这些员工普遍年龄偏大,文化水平较低、缺乏综合性的劳动技能,在思想上过于依赖企业,虽然按国家政策拿到补偿金,但转入社会自谋职业的意愿不强,易表现出自卑心理,自怨自艾,缺乏上进心。这些员工大部分处在企业的底层,家庭抗风险能力较弱,当企业的改革涉及到他们的个人利益时,就会导致他们的情绪反应激烈。(2)专业文化水平较低,心理承受能力较弱。企业为了运营发展,不断深入加强各项改革改制工作,这些员工由于受到自身专业文化水平的限制,难以满足企业生存发展的需要。随着企业中各层次员工的收入差距加大,这些低收入员工群体内心容易滋生凄凉,若改革中自身利益被损或利益分配不公正时,就会导致他们过激地进行上访。(3)企业改革后,由于自身利益因体制改革而受损,这些员工内心自认应该享受与主业员工相同的待遇,尤其是面对历史遗留问题,新体制可能无法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就会导致矛盾激化。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不断推进电力企业发展规划,应正确看待和解决这些员工的思想和实际问题,做好改革维稳工作:(1)认真倾听改制分流员工提出的问题和诉求,了解他们诉求事项的原委,深入分析其合理性,并协助提出解决方案。(2)详细分析具体情况,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的诉求应积极给予肯定答复,对于不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但符合情理的,应加强友好沟通,妥善处理,基于实际情况采取变通方式予以解决。(3)对不合理的诉求应从政策角度予以直接否定,并告知后果,但应以合理的方法和语言态度详细告知员工具体细节,避免造成当事人误认为维稳人员故意推诿敷衍,引起矛盾激化。根据基层维稳工作的总结,改制分流员工提出的诉求主要集中在经济待遇方面,由于受企业改制政策的影响,导致他们收入降低,此外,还有一些是因为员工的家庭发生意外而出现“救急”情况,造成经济困难。前者主要是因企业分配中的“不公正”现象而导致员工抱怨,,如事情处理工程“不透明”,这些问题应基于实际情况及时处理。而由于员工家人患重病、发生意外事故等紧急特殊情况,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前提条件下,应从多方面努力,积极做好心理安慰,在物质上给予适当帮助。

  七、结束语

  在电力企业改革的维稳工作中,我们要深入认识到当前维稳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基于社会稳定和电力企业发展规划,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始终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理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狠抓各项维稳工作措施的落实,使员工在构建和谐稳定供电企业氛围中共享企业的改革发展成果。

  参考文献

  [1]殷建华.基础维稳与综治工作探索实践[M].时事出版社,2008.

  [2]郑永廷.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周小亮.深化体制改革中的利益兼容问题探索[M].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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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居室室内设计教学不能脱离实际,尤其是家居市场的实际情况,实用性的另一个重要要求就是耗费的资源应当合理,因此结合市场情况的教学是尤为必要的

  一、居室室内设计教学现状

  居室室内设计即是狭义上的居室室内环境设计,包括居室内摆设布局设计和居室内环境设计等,在学科上其属于环境艺术设计下的分支学科,是艺术和科学的交叉学科。总体上来说,这个学科是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服务的,是以人为本的一个学科,同单纯的艺术和科学又有所差别,需要根据市场指向及时做出调整,对实用性的要求比艺术和科学要高。

  但是在以往的居室室内设计教学中,我们常常忽略其实用性,教学中过分重视学生的艺术美感、科学美感的培养,重视教授居室室内设计的理论教学,教学实用性长期处于萌芽阶段。在今后的教学中需要考虑到学生的未来出路和就业方向,将教学内容和实际市场需求进行接轨,为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学生就业考虑。改变以往的居室室内设计教学中缺乏实用性的不足,尽快落实教学实用性。

  二、增加居室室内设计教学实用性的限制因素

  1.教学理念上的局限性

  在传统的居室室内设计教学中,存在过分重视理论教学的问题。居室室内设计作为艺术和科学交叉结合的一个学科,是不能脱离现实,独立于课堂的学科。而在过去的居室室内设计教学中,教学地点仅仅局限于课堂之上,考核内容也大多建立在理论之上,虽然当时社会方面对居室室内设计的重视程度不足也是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之一。但是最大的局限性因素还是来自于学校,学校教学理念上的缺陷,是导致居室室内设计教学理论重于实践的最核心因素。

  2.教学条件上的局限性

  居室室内设计教学的最终目的是需要服务到现实中来,很多开设该学科的高校已经注意到这一问题,想要通过实践形式的教学方式来增加教学的实用性,但是迫于条件上的限制,实践教学用场地上的缺陷导致教学方式上单一性,居室室内教学就只能停留在课堂的理论教学之上。3.教学方式上的局限性很多高校开展的居室室内设计课程,在教学中他们已经注意到实用性要求,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分为两个独立的部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都有各自的独立性。

  而居室室内设计讲究的就是“用”和“作”的结合,且居室室内设计是将静态的设计观念转化为现实的动态使用的过程。换言之就是理论是设计规划的基础,而实践是将理论规划落实为现实的过程。完整的居室室内设计应该是理论到规划到现实的全部过程。

  三、增加居室室内设计教学实用性的建议

  1.模拟和现场教学相结合,增强实训效果

  在实际的教学中可以将量房引入教学内容,量房是家装整体流程的初始阶段,这个阶段的工作都是为后来的家居设计提供一定的基础保障。为了提高设计实用性,不能将量房阶段的设计排除在居室室内设计之外。除此之外量房阶段设计期间,客户和家装设计师之间要进行有必要的交流,学生可以在此充当家装设计师的角色。

  且教学用量房的模拟场地在准备起来也比较简单,耗费的人力、物力也相对较少。用一定的场地模拟量房设计各个流程,使学生参与到模拟情节中来,教师可以扮演客户的身份,和学生进行必要交流,既是考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个有效方式,也能使学生学会如何和客户进行交流,如何和客户确定居室室内装修设计的各个流程。此外还可以利用量房教授学生如何正确测绘空间的大小,如何准确计算房屋的长、宽、高等,准确的数据测量也是居室设计的必要条件之一。并且可以利用模拟的情景,使学生体验方案规划、方案讨论、工程预算到最终敲定各个居室设计的必要环节,进行接近实际情况的模拟教学演练。

  2.教学中重视设计的可持续性

  考验居室设计实用性的最终要内容就是设计的可持续性,因为居室是人们长期生活活动的场所之一,其中的大部分物品都有其使用价值,因此使用频率就较高。可持续性要求就是在正常的时间范围内,居室设计不会出现严重的技术问题,能够为居民提供一个稳定舒适的生活环境,这是居室设计实用性的另一个内涵。首先,教学阶段不能仅仅停留在居室设计教学方面,应当使学生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这样学生在进行居室设计时就会充分考虑客户的意见,从居住者的实际需求出发,发挥自身特长创造出科学的艺术品。

  其次,居室室内设计教学不能脱离实际,尤其是家居市场的实际情况,实用性的另一个重要要求就是耗费的资源应当合理,因此结合市场情况的教学是尤为必要的。在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使学生了解到客户的现有需求是什么,潜在需求是什么,稳定需求是什么,可变需求是什么等问题。在设计时能够结合这些情况,那么设计的可持续性也会相对增强,实用性也就随之增加。

  导语:高职院校室内设计专业教师要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在相关行业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可以有效承担校企合作的室内设计项目。

  高职院校室内设计专业教学越来越注重教学的实践性和职业性,不断提高高职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室内设计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专业学科,包含很多学科知识,如建筑学、美学、材料学等。所以,高职院校室内设计课程教学的有效性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高职院校将工作室制教学模式应用到室内设计教学中,不断改革以往的教学模式,增加室内设计实践教学,不断提升高职院校学生的就业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从而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多高素质的优秀人才。

  一、高职院校室内设计教学存在的问题

  高职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时间较短,所以在室内设计教学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没有充分体现出与普通高校在教学模式和教学目标方面的差异性,往往模仿普通高校的办学模式,使室内设计人才培养与社会发展需求脱节。

  通过相关调查发现,当前部分高职院校在室内设计教学中过于注重理论知识教学,忽视了实践教学,使高职院校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相对较差。此外,室内设计专业相关课程的设置较为独立,基本上是通过基础课程慢慢向设计专业课程过渡,而且选用的教材比较老旧,落后于当前室内设计行业技术的发展状况。部分高职院校室内设计专业仍以以往的教学模式为主,没有充分体现出室内设计行业的具体工作流程,导致学生对室内设计行业工作的了解较少,缺乏丰富的实践经验,毕业之后很难适应相关的设计工作,就业率不高。

  二、高职院校室内设计工作室制教学模式

  其一,构建工作室制模式的室内设计教学体系。开展室内设计工作室制教学,实际上就是让学生在工作中学习,所以高职院校需要结合教学实际,构建科学、合理的工作室制教学体系。教师在设置室内设计专业课程过程中,应该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研究,进行全方位的课程体系改革,总结适合室内设计专业学生的职业岗位,并依据职业发展规律开展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在确立课程体系之后,专业教师、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等可以共同对室内设计课程进行开发和设计,将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作为主线,以相关室内设计项目为重要载体,并结合企业技术要求和国家设计师的职业资格标准明确课程标准。课程标准应包括室内设计课程的定位、培养目标、学习情境划分、课程具体实施方案等多方面内容。

  其二,增加专业教师的实践经验,组建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高职院校室内设计专业教师要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在相关行业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可以有效承担校企合作的室内设计项目。学校要鼓励室内设计专业教师到相关企业兼职,将企业的室内设计项目有效引入课堂教学,带领学生顺利、有序地完成项目任务。同时,高职院校还可以建立良好的培养机制,对于那些工作经验不足的专业教师,学校可以通过校企合作工作室对他们进行培训,以脱产实践提升专业教师的实务能力。并且在这一期间,高职院校要以企业的用人标准对专业教师进行考核和管理。

  此外,高职院校可以构建兼职教师准入制度。也就是说,高职院校可以招聘一些兼职教师,保证他们有6年左右的工作经验,有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和从事过3年以上的兼职教学经历,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核和观察,可以与他们签订长期的教师聘用协议。高职院校应为兼职教师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通过校企合作工作室对他们进行教学方法和教学理论的培训,鼓励他们参与专业课程的设置、专业教材的编写等。

  三、室内设计工作室制教学的实训

  高职院校可以通过引企驻校、专业进企的方式,构建具有职业氛围的集职业培训、教学实训、技术服务等内容为一体的工作室,有效应用工作室制教学模式,深入探索行业对接、工学结合、人才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有效途径。高职院校在开展工作室制教学过程中,可以选择那些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高、具有良好带动能力的室内设计企业进行合作,保证企业相关人员愿意担任工作室的教学任务,并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工作经验。同时,教师可以带领室内设计专业学生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能力,为社会和企业发展提供高素质的优秀人才。

  通过签订合作办学协议,高职院校可以与多个企业共同建立满足室内设计职位能力要求的工作室,利用多种不同的项目类型,增加学生的专业实践经验,提升学生的就业能力,进而有效实现高职院校的教学目标。结语高职院校作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教学活动具有实践性和职业性的特点,可以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优秀的技能型人才。高职院校室内设计工作室制教学模式的有效应用,不仅可以提升高职学生的实践经验和就业能力,还可以有效提升室内设计专业的教学质量,促进高职院校教学目标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明月.高职室内设计专业项目工作室制的教学模式研究.现代装饰(理论),2013(3).

  [2]金旭东,陆飞.“工作室制”教学模式在高职高专室内设计专业教学中的应用.教育与职业,2013(23).

  [3]汤瑾.“项目工作室制”教学模式在高职室内设计课程中的应用.现代装饰(理论),2015(11).


  本文关键词: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24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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