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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再保险的制度模式创新与政策选择

发布时间:2020-05-07 19:27
【摘要】:农业是中国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基础性产业,其发展的稳定性关乎国民经济的命脉。因此,保障农业健康稳定发展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中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农业的发展,但由于国内干旱、霜冻、雪灾等巨灾风险频发,仅仅依靠农业保险已不能实现农业风险的有效分散,农业再保险分散风险的作用愈发凸显。建立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热切期盼,连续多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建立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持续关切,并作出了明确的战略部署。鉴此,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在分析中国现行的互助性农业再保险和美国、日本再保险经验基础上,尝试性的提出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创新选择,即中国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并针对性地提出推行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的四点政策选择。具体来讲,鉴于中国现行的互助性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存在诸多问题,通过分析美国的联邦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和日本的“两级制”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指出了其对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创新的四点启示,提炼出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创新的五种可行模式。并结合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创新的三点原则,即民主管理与合作经营原则、政府责任原则、自愿与强制原则,尝试性提出中国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的创新选择: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并深刻分析了中国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创新制度模式的内涵及其运行方式。据此,提出推行政策性农业再保险制度模式的四点政策选择: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农业再保险的财政补贴机制,建立完善相关机构;加强农业(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
【图文】:

再保险,制度模式,农业,农业保险


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析和制定农作物保险费率、核灾定损方法和程序等。③农业风险数据库、保险保险工作手册等推动再保险发展的其他职责。私营再保险公司与 FCIC 共同承担全国的再保险业务,作为政府提供的再保业务之外的补充,遵循再保险市场的竞争机制,满足与原农业保险人因自留责过重而争取商业再保险人的支持的需求。联邦政府主要为农业再保险制度提供保障,其主要职责包括:①通过出资设 FCIC 为原农业保险人提供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保障,并为 FCIC 提供营成本和管理费用的支持。②为原农业保险人提供财税补贴、政策扶持和行政理费用的补偿等。③为私营再保险公司提供费用补贴、税收、金融等优惠。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9
【分类号】:F8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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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5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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