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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业税立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1 14:58
【摘要】: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之后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要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进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税费。2006年、2007年国家统一部署物业税模拟评税试点工作,前后两批省市成为试点城市。2009年5月,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同年7月深圳市发布《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三年(2009-2011年)实施方案工作安排表》,提出深圳市将“合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制定物业税税基评估技术标准,建立物业税税基评估系统,积极推进深圳市开征物业税试点工作”,这被认为是我国物业税即将进入实际征收阶段的一个重要信号。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税种复杂、税率僵化以及计税依据不合理等诸多弊端,适时开征物业税成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物业税是有关国计民生的问题,它与地方政府财政职能的转变以及百姓生活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国家在开征新税之前必须制定相应法律作为征税依据,要开征物业税势必先进行物业税立法,因此物业税的立法成了我国经济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本文在撰写过程中采用文献参考法、实证分析法、表格分析法以及比较分析法,从界定我国物业税实质内涵与外延的角度出发,具体分析了我国开征物业税的背景及必要性,并就此提出了物业税立法模式选择、物业税税收要素确定以及物业税程序规范等方面的建议。 本文第一章在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基础上指明“物业税”这一概念本身所指称的涵义与我国实情并不贴合,故而笔者重新界定物业税这一概念之内涵与外延,给物业税作出更准确的定义。 本文第二章是对物业税立法背景及立法必要性进行研究,主要探讨我国财政公共管理体制对物业税税制改革产生的制约、现行房地产税制体系存在的缺陷;除此之外重点阐述了物业税立法的必要性,主要包括开征物业税将解决地方财政收入不足、房地产市场资源浪费等问题。本部分意在表明开征物业税是我国财税体系改革的必经之路。 第三章税权划分及立法模式的选择、第四章税收制度设计是本文的核心内容。笔者主张我国物业税税权划分应以全国统一立法为前提,在此基础上适当放权给地方政府;通过借鉴域外物业税立法模式,认为我国采用个别财产税立法模式下土地税与房产税的混合分离的立法模式为宜。第四章则是对我国物业税税收要素以及征管程序的具体明确。 结语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笔者对我国物业税前景的信心持比较乐观的态度,我国开征物业税的时机已较为成熟,适时推动物业税开征将会对我国的财税体系、房地产市场以及国民的生活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学位授予单位】:武汉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0
【分类号】:D922.22;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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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2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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