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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物的归属

发布时间:2020-12-13 23:45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人未能成功续期时地上物的归属问题,历来是《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时常成为热点话题。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不能成功续期,地上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人的所有权面临极大威胁,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还存在很多欠缺和不足,明显具有滞后性,随着商业、娱乐、旅游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到来,必将产生很多纠纷,给地方政府和司法部门带来很多麻烦。对此,本文在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从是否合法、合理和实践中可能产生的问题三个角度对这一规定进行评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希望对这一问题的改善有所助益。全文由绪论开始,引入论题,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最后结语总结观点。首先,疏通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在分析《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效力位阶和法律条文中的指示性规定,总结出我国现行法律对这一问题的态度,表述为: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土地使用人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因... 

【文章来源】:山西大学山西省

【文章页数】:5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的意义
一、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物归属现状
    (一)立法现状
        1.《物权法》的规定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3.《暂行条例》的规定
    (二)实践现状
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物归属现状之评述
    (一)地上物由国家无偿收回的合理性分析
    (二)地上物由国家无偿收回的合法性分析
        1.与基本法理相违背
        2.立法本身的矛盾与冲突
    (三)实践中的弊端
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物归属现状成因分析
    (一)“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房地一体”主义决定了由国家无偿收回..
    (二)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制度决定了我国采取中国特色的房地关系处理模式
    (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国家无偿取得有其历史背景
    (四)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地上物的归属问题之实质
四、域外法上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物归属制度比较研究
    (一)大陆法系:地上权制度
        1.德国法中地上权到期后地上物归属制度
        2.日本法中地上权到期后地上物归属制度
        3.台湾法中地上权到期后地上物归属制度
    (二)英美法系:批租制
        1.英国法中租业权到期后地上物归属制度
        2.香港法中批租期满后地上物归属制度
    (三)比较与分析
五、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物归属制度完善建议
    (一)土地使用人未申请续期的原因及地上物归属
        1.未申请续期的原因
        2.未申请续期时地上物的归属
    (二)因公共利益续期申请未获批准时,“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地上物归属
        1.“公共利益”的界定
        2.因公共利益续期申请未获批准时地上物归属
结语
参考文献
发表文章目录
致谢
个人简况



本文编号:2915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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