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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司法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21 2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均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经过审批,其中只有《解释》第11条对未经审批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却争议颇多,法院形成了三种裁判观点,即未经审批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说”“未生效说”和“有效说”。“无效说”认为上述法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此等规定的合同无效。“未生效说”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9条,即未经审批的合同因欠缺行政批准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有效说”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将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结果相区分,审批申请属于合同履行行为,决定物权变动结果而与合同效力无涉。其中“无效说...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吉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未经审批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裁判观点
    (一)总体性数据
    (二)裁判观点梳理
二、未经审批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认定的裁判逻辑
    (一)绑定路径与区分路径
    (二)区分路径为应然选择
三、区分路径下合同“有效说”的解释论阐释
    (一)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相区分
    (二)审批申请为合同履行行为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本文编号:3295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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