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型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4-05-20 04:25
买卖型担保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而出现的新型担保类型,其交易模型为:民事主体在订立借贷合同的同时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时,则履行买卖合同以消灭原借贷法律关系。围绕此类交易模式的学理争议焦点主要是如何认定买卖型担保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从物权领域的诠释途径入手,结合买卖型担保的特点、买卖型担保发挥担保的作用机理、功能主义和物权法定缓和理论,买卖型担保应当界定为新型非典型物权担保。买卖型担保中借款合同和买卖合同均符合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且买卖合同无特殊无效事由,既不违背禁止流押的规定,也不构成虚伪意思表示,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肯定其效力。《民法典》肯定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出于完善担保物权体系、优化营商环境的考虑,这是我国实现担保体系现代化的重大进步。买卖型担保应当适用动产担保物权统一登记制度以及预告登记制度;根据其性质和特征,买卖型担保应采用处分型清算制度,从而明确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清偿顺序,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更好地发挥买卖型担保的担保功能。
【文章页数】:40 页
【部分图文】:
本文编号:3978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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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买卖型担保的案件裁判年份及数量
第一章买卖型担保的现状概述3第一章买卖型担保的现况概要买卖型担保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形成的新型担保,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司法裁判不统一,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也摇摆不定。在其出现相异判决后,各地法院针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更是不知所措。《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并没有结....
图二:房屋买卖型担保的效力
房屋买卖型担保的法律问题研究——以80份裁判文书为样本9借贷司法解释》(法释〔2015〕18号)没能给房屋买卖型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创设统一的裁判规则。通过对认定房屋买卖型担保有效和无效案件的进一步统计分析发现,人民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型担保有效主要是从“没有无效事由”的角度进行分析的....
图三:认定房屋买卖型担保无效的理由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0图三:认定房屋买卖型担保无效的理由3.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民间借贷领域,民事主体之间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来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时,对债权人而言,比较关心的问题是在实现这种担保权时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实现这种担保权时债权人能不能以房屋优先受偿。在80....
图四: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10图三:认定房屋买卖型担保无效的理由3.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民间借贷领域,民事主体之间以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来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时,对债权人而言,比较关心的问题是在实现这种担保权时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实现这种担保权时债权人能不能以房屋优先受偿。在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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