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强制履行的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11 22:27
本文关键词: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强制履行的适用研究
【摘要】:对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强制履行的问题,理论界在争议过程中基本形成了"强制缔结本约-强制履行本约"的通说。但是该通说无法避免自身的缺陷,而且司法实务中肯定或否定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强制履行的裁判立场并存,该争议并无真正的定论。通过选取样本,统计分析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实务案例中体现出的违约方、违约原因、卖方和卖方的违约比例等,根据利益平衡和保护购房者一方的理念,应仅支持商品房买受人关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强制履行的主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出卖人的情形,不支持其关于强制履行的请求。
【作者单位】: 海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商品房买卖 预约合同 违约责任 强制履行
【基金】:海南大学法学研究生创新中心调研课题“海口市商品买卖预约合同强制履行的调查研究”(15FXYJ02)
【分类号】:D923.6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预约,指的是约定在将来某一时间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本约则指为了履行该预约达成的合意而订立的契约,故预约也是一种契约。[1]168对预约的含义,理论界没有太大的争议,基本都认可王泽鉴、史尚宽、崔建远、韩世远等学者提出的经典界定。预约与本约是手段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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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658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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