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PUMA(波马)打假看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本土化
打假案,分析我国知识产权法本土化中的问题。
[关键词] PUMA(波马) 知识产权 本土化
年以来,PUMA在国内掀起打假风暴:在山东、上海、广东、浙江、北京、四川、黑龙江等多地提起过多起侵权诉讼,其中在广东东莞4个月内提起了55起诉讼;被起诉过的有青岛迪凯公司、上海莘庄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瑞安银城超市有限公司、四川绿神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及有“中国连锁第一家”之称的世纪联华超市等。
从外观上看,知识产权的相关保护体系被国外利用来打击国内市场。
知识产权法的在我国确立,不是土生土长的。它是个“舶来品”。这个“舶来”的过程,在法理上被冠以术语“法律的移植”。可以说,在知识产权法领域,中国只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便走完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立法路程。一定程度上来说,知识产权具有开拓市场的功能,由正是这一需求推动了相关法律的完善。而在我国,知识产权法这一市场规则缺少了在中国本土上自然的孕育和成熟的过程,其在移植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PUMA打假系列案中充分暴露出来。
首先,我国对知识产权法的移植具有被迫性。我国对知识产权法的移植自始至终承受着发达国家所施加的压力,这些压力甚至成为了立法和修改法律的主要原因。从1979年中美《高能物理协议》、《中美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到历次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从中国1982年第一部商标法、1984年第一部《专利法》、1990年第一部著作权法的颁布到2000—2001年前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全面修改,从20世纪80年代后中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条约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到2001年11月正式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我国更多的是经过与发达国家斗争、谈判,最后才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体系。在这种情况下的知识产权法,是为适应WTO及其它国家的要求而制定并加以完善的,而非出于国内保护需要而产生。更多的是一种法律移植,国内尚未真正接受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理念。而对于今天充斥着各类仿冒品牌的中国市场,仿冒商品一方面已经成为普通百姓衣食住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又构成侵权的强大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看似完善的商标法,无疑成了外国商家掀起打假风暴的利器。
其次,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已初步建立,,但配套制度相差甚远。国内多半只是认识到知识产权法是保护智力创造者的“私权”,而没有认识到它还是市场运行规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假冒注册商标的活动十分猖厥。事实上,假冒,已经成为芸芸众生共同的生活标签,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但现行《商标法》对于假冒、侵权从反面规定了几种侵权行为,既不严谨,也不全面,;处罚力度较弱,对权利人的损害赔偿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违法犯罪的案件屡禁不止。如据商标法地五十三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专用权的民事保护采取“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到法院追究侵权人的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可以看出,工商行政部门消极被动接受,而非主动审查;对于法律中规定义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使不履行也并不负有相关的责任。
三是缺少知识产权法的本土化过程。中国整个知识产权法的移植过程,始终是少数专家、学者、政府官员参与的过程。而市场主体、游戏的参与者,却远离这个过程。中国企业中的一部分是在市场上遭遇了外国知识产权大棒的重创后才认识到学习和了解这个规则的重要性。
在这点上,要强化知识产权法的本土化。这实际上是中国企业及公民学习、熟悉、运用知识产权法的过程。只有做好这样的准备,才能真正用知识产权法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迎接世界挑战,而不是制定一个“外表光鲜”的法律来,让主握权利的外国人来打自己人。
参考文献
1、《论我国商标专用权制度的重构》 黄汇 载于《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02期
2、《论商标功能的实现途径与反向假冒的危害》 张炳生 载于《政法论坛》2005年06期
3、《知识产权的域外保护所引致的国际冲突》 陈于宁 载于《入世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2002年年会论文汇编》 2002年
4、《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以知识产权为视角》凌桦 载于 北京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集 2002年
5、《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移植中的递减效应原因分析》载于《法制日报》 2006年
6、《知识产权法律构造与移植的文化解释》吴汉东 载于《中国法学》 2007-4
本文编号:18167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hongguanjingjilunwen/181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