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居住房全球实践比较与启示
发布时间:2021-10-01 07:11
共居住房(cohousing)是以合作居住为核心理念的居住模式,最早出现在北欧地区,经过50多年的探索实践,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发展。文章分别选取丹麦、瑞典、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分析共居住房发展的历程、现状和趋势。同时,结合当下中国的实际情况,探讨共居住房在空间形态组合、开发及产权模式、社会友好性三个方面对于我国住宅建设的启示。
【文章来源】:住宅科技. 2020,40(07)
【文章页数】:8 页
【部分图文】:
6 传统住房的空间格局
扬·古德曼·霍尔在介绍共居住房时,描述了它的空间形态:私有空间围绕公共空间布置,两者的界限清晰。公共空间的集中表现是公共用房(common house),包含公共厨房、餐厅及其他的功能用房[7],这也成为后来共居住房空间形态的原形。丹麦的共居住宅基本建设在城市的郊区或城乡结合部,以低层独立式或者联排式住宅为主,规模大致在15~30户。以Jystrup Savvaerk为例,该社区由21户居民组成,通过一条由玻璃顶覆盖的室内街道将住户联系起来(图1~3)。社区中的公共区域占了总建筑面积的40%,包括室内街道、工作间、厨房、客房和青少年活动室等,同时,在对居民隐私的保护上也考虑得十分周到。平面上的交替排列和空间上的错层布局(图4)都有助于解决公共空间和私有空间共存的矛盾。图2 Savvaerk剖面图
图1 Savvaerk社区鸟瞰图从开发和产权模式来看,丹麦共居住房的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1)第一阶段: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主要由居民自主开发。由于当时没有可供参考的开发模式,为了合法地建造新型住宅社区,居民们采用的完全是私有制开发方式,住宅的产权为居民个人拥有,公共用房由业主委员会共同拥有。(2)第二阶段: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丹麦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金融政策来支持合作产权住房的建设,刺激了共居住房开发及产权的转变。开发模式由居民主导转为非盈利机构——共居合作社主导,产权也从个人拥有转变为合作产权。共居协会拥有住房的产权,居民通过购买股份,成为协会会员,从而获得房屋的使用权。这一时期共居住房的建设量得到了大幅增长。(3)第三阶段:2004年后,政府不再对合作产权住宅给予政策优惠,共居住房的建设也因此放缓。新开发的共居住宅重新回归到居民自主开发上,而合作产权制的共居住房基本上成为社会保障性住房,旨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居所,比如老年人和残疾人[7]。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与住户资产权益价值[J]. 张利花,虞晓芬,曾辉. 城市发展研究. 2019(10)
[2]青年合作居住社区初探——以706青年空间为例[J]. 严文欣. 城乡建设. 2019(07)
[3]加拿大与日本共居社区的模式比较与经验借鉴——基于体制构建、空间组织、运营管理之特征[J]. 窦瑞琪. 城市规划. 2018(11)
[4]日本居住方式的过去与未来——从共享住宅看生活方式的新选择[J]. 筱原聪子,姜涌. 城市设计. 2016(03)
[5]同一屋檐下的“共异体”——老人与青年共享居住的可能性与实践[J]. 司马蕾. 城市建筑. 2016(04)
[6]关于共享的各种形态及相关背景原因的考察[J]. 镜壮太郎,韩孟臻,官菁菁. 城市建筑. 2016(04)
[7]国外合作居住社区的发展历程及特征[J]. 张睿,张玉坤. 建筑师. 2010(01)
本文编号:3417395
【文章来源】:住宅科技. 2020,40(07)
【文章页数】:8 页
【部分图文】:
6 传统住房的空间格局
扬·古德曼·霍尔在介绍共居住房时,描述了它的空间形态:私有空间围绕公共空间布置,两者的界限清晰。公共空间的集中表现是公共用房(common house),包含公共厨房、餐厅及其他的功能用房[7],这也成为后来共居住房空间形态的原形。丹麦的共居住宅基本建设在城市的郊区或城乡结合部,以低层独立式或者联排式住宅为主,规模大致在15~30户。以Jystrup Savvaerk为例,该社区由21户居民组成,通过一条由玻璃顶覆盖的室内街道将住户联系起来(图1~3)。社区中的公共区域占了总建筑面积的40%,包括室内街道、工作间、厨房、客房和青少年活动室等,同时,在对居民隐私的保护上也考虑得十分周到。平面上的交替排列和空间上的错层布局(图4)都有助于解决公共空间和私有空间共存的矛盾。图2 Savvaerk剖面图
图1 Savvaerk社区鸟瞰图从开发和产权模式来看,丹麦共居住房的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1)第一阶段: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主要由居民自主开发。由于当时没有可供参考的开发模式,为了合法地建造新型住宅社区,居民们采用的完全是私有制开发方式,住宅的产权为居民个人拥有,公共用房由业主委员会共同拥有。(2)第二阶段: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丹麦颁布了一系列法律和金融政策来支持合作产权住房的建设,刺激了共居住房开发及产权的转变。开发模式由居民主导转为非盈利机构——共居合作社主导,产权也从个人拥有转变为合作产权。共居协会拥有住房的产权,居民通过购买股份,成为协会会员,从而获得房屋的使用权。这一时期共居住房的建设量得到了大幅增长。(3)第三阶段:2004年后,政府不再对合作产权住宅给予政策优惠,共居住房的建设也因此放缓。新开发的共居住宅重新回归到居民自主开发上,而合作产权制的共居住房基本上成为社会保障性住房,旨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居所,比如老年人和残疾人[7]。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与住户资产权益价值[J]. 张利花,虞晓芬,曾辉. 城市发展研究. 2019(10)
[2]青年合作居住社区初探——以706青年空间为例[J]. 严文欣. 城乡建设. 2019(07)
[3]加拿大与日本共居社区的模式比较与经验借鉴——基于体制构建、空间组织、运营管理之特征[J]. 窦瑞琪. 城市规划. 2018(11)
[4]日本居住方式的过去与未来——从共享住宅看生活方式的新选择[J]. 筱原聪子,姜涌. 城市设计. 2016(03)
[5]同一屋檐下的“共异体”——老人与青年共享居住的可能性与实践[J]. 司马蕾. 城市建筑. 2016(04)
[6]关于共享的各种形态及相关背景原因的考察[J]. 镜壮太郎,韩孟臻,官菁菁. 城市建筑. 2016(04)
[7]国外合作居住社区的发展历程及特征[J]. 张睿,张玉坤. 建筑师. 2010(01)
本文编号:3417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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