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区域经济管理机构的地位初探
本文关键词:《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中区域经济管理机构的地位初探,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专稿
《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中区域经济管理机构的地位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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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伯侨尚寅
①《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第10章第3条规定:粤港合作联络办公室,粤方设在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在2010年2月4日颁布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中已明确列举出其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归口管理和服务粤港澳合作工作;负责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和粤澳合作联席会议组织筹备工作;统筹、协调和推动粤港、粤澳重点合作项目的落实;促进广东省与港澳在经贸、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摘要:随着粤港两地经济交往的不断加深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更紧密经贸安排得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衍生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从区域经济管理机构的层面来看,出现了多头管理,协调困难同时在职能方面也具有重叠性,从而产生管理资源的浪费等问题。只有创新两地经济管理机制明确其法定的职责和权限才能解决紧密合作发展中的制度瓶颈问题,促进框架协议的实施与管理机制之间的互动。
关键词:区域经济;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管理机制
Abstract:WiththeeconomicexchangesbetweenGuangandHongKongcontinuetodeepenandestablishamarketeconomicsystem,closereconomicandarrangementhavebeenrapiddevelopmentsandgreatachievements,buttheproblemsarisingfromisveryprominent.Fromthepointofregionaleco-administration,ithasbullmanagements,coordi-difficultiesandatthesametimealsohasover-inconditions,resultingintheproblemssuchthewasteofresourcemanagement.Onlyinnovatingeconomicmanagementmechanismsandmakingtheresponsibilityandauthorityclearcanre-theproblemsofbottlenecksinthesystemduringclose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italsocanpro-theimplementationoftheframeworkagreementandinteractionduringmechanisms.
Keywords:Regionaleconomy;GuangDongandHongKangFrameAgreement;Managementmechanism
②《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第10章第3条规定:粤港合作联络
办公室,,港方设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该政制事务局由2007年7月1日起改称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其职能具有双重性包括负责统筹及促进与内地更密切的联系和合作。该局的内地事务联络办公室负责统筹特区政府与中央有关部门的联系,以及促进香港和内地之间不同的地区性合作项目。其职能还包括香港政制事务方面,包括推动社会就有关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的讨论。通过公众谘询所收集到的意见,可以构成基础以推动下一步的工作规划等等。
③联席会议:何谓联席会议,目前学界解释的很少,对其认识也不统一,因而没有一个规范的概念。但就目前所召开的13次粤
港合作联席会议的内容来看我们可以定义为:没有隶属关系但有工作联系的政府之间,为了解决框架协议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由一方或多方牵头开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意见,用以指导工作、解决问题,并由参会各方组织实施的议事组织。
根据《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第10章第2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就是强化工作机制的协调和执行职能,简化环节,不断提高工作的实效性;根据需要组建或重组粤港合作有关专责小组,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共同推进重点项目和重点合作区的合作等等。
在全球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地区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粤港以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共同谋划未来,并于2010年4月7日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签署了《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该协议在全面回顾粤港合作历程、深刻总结合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要抉择,是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维护香港繁荣稳定、推动广东科学发展作出的战略决策。从协议的内容上看两地已在CEPA的基础上对跨界基础设施、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及科技制造业等九大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
区域经济政策是政府管理区域经济的重要工具之一,无论从其制定,还是其实施与评价,都离不开一定的组织机构的管理。然而,《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中关于区域管理机构方面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我们有理由认为,区域经济管理机构的设立和职权与职责的明晰是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有利基础和制度的保障且在日后协议实施过程中也是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乃至在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协调上也将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粤港区域经济管理机构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2.粤港区域经济管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①职能模糊,管理资源浪费。目前我国区域经济管理机构设
置一直采用的是分立的职能部门模式,而且就现有的职能来看,有学者认为,这种模式缺陷十分明显:其一,部门间的区域政策经常发生矛盾,各部门的利益与目标不尽相同,冲突难以避免;其二,有可能造成区域项目的重复,浪费公共资源①。
②法定职能不明,权限不足。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的目的在于
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促进社会、文化、生活等多方面共同发展,携手打造亚太地区最具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城市群,率先形成最具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的世界级新经济区域。但其管理与协调机构的设置并没有合理的分工且职能划分也十分不明显,虽然各有一定的资源和权限,但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区域行动的机构,这导致的后果是出现“事事有人管、事事无人管”的局面。
1.粤港区域经济管理机构设置的框架③多头管理,协调困难。众所周知CEPA及补充协议的成功
特区经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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