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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0-04-17 20:58
【摘要】: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对创业板退市机制进行规定,仅仅只是在第五十一条中提到一句。因此当2009年6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后,退市机制的条款就格外引人关注。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在保留和沿用主板退市机制相关规定的同时,又新增加了三种退市情形,而且对这三种退市情形还将启动快速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加快退市进程,并且实行直接退市。虽然我国现行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比主板市场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从《规则》中规定的退市情形来看,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仍然存在诸如退市标准模糊、退市责任追究机制缺失、对投资者保护不足等问题。这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甚至资本市场的发展显然是不利的。 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的法律问题牵涉到监管的主体和客体,以及监管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对其进行深入的解读后,通过了解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的涵义,可以发现我国创业板退市机制主要包括退市的监管主体、退市批准权限、退市标准、退市程序等。而从股票的内在价值、流动性分析创业板市场退市的原因,并通过与主板退市机制比较,能够认清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与主板相比,我国创业板仍然沿用了主板的一些退市标准,如连续亏损等,但同时又新增了三项退市情形,并对这三项退市情形实行快速退市、直接退市。在借鉴海外成熟资本市场创业板退市机制的成功经验后,可以清楚的从上市资源去稀有化、退市责任追究和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出发,就如何改进和完善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进行思考,提出相应的对策。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8;F832.51

【参考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4条

1 刘政;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的法律制度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04年

2 何碧长;海外创业板市场比较研究[D];暨南大学;2006年

3 陶鸿业;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D];暨南大学;2006年

4 徐颖慧;论上市公司退市的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D];安徽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263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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