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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26 22:10
【摘要】:随着中国创业板市场的推出,最为社会各界关注的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由于触及各方利益,迟迟没有出台。目前中国学界和企业界一致认为中国创业板设立退市制度是必然趋势,但对具体制度的设计众说纷纭。海外各国、各地区研究更加注重退市标准与监管理念的差异化设计,而我国对创业板退市制度的研究刚刚起步。 创业板上市公司退市不仅体现了利益、效率、秩序等法的价值,而且是优化创业板市场资源配置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创业板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揭示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形成理性投资文化的有效方式,是提高创业板市场监管效率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的建立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遭遇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综观我国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并加以比较,可以发现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对过去退市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突出问题没有彻底解决,标准过于简单,退市程序过于繁杂,创业板市场退市机制仍然存在较多问题。 我国创业板退市制度亟需借鉴海外创业板退市制度的经验,不断完善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优化被动退市程序,细化主动退市程序,健全退市渠道,采取常规退市路径和直接退市规则并存的复合模式。加强退市监管协作,处理好监管部门与交易所退市决策权限的划分,明确地方政府退市风险处置的职责,完善退市风险防范化解的综合监管体系。 尤其是要本着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宗旨,突破投资者司法救济的法律和制度障碍,合理确定司法救济的原告,引进台湾的证券侵权代位诉讼制度,做好投资者利益司法救济法律框架和制度设计。
【学位授予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2.287;F832.51

【引证文献】

相关硕士学位论文 前2条

1 赵慧君;我国创业板市场退市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3年

2 何艳眉;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2682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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