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监管、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现金股利政策
发布时间:2020-06-23 13:12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融资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一方面,股权质押贷款成本低、时间快,有助于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而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因此在股权质押期间,出质人的现金流权会受到限制,而控制权并不转移,从而会导致控股股东这部分股权的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加剧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本文以2007-2016年间我国沪深两市全部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研究样本,基于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理论视角,实证检验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是否会抑制现金股利的发放,并且通过加入外部监管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交乘项,来考察严格的外部监管是否能缓解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现金股利政策之间的负向关系,为现金股利政策的研究开拓了一个新视角。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有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Logit、Tobit回归分析,本文发现控股股东的股权质押行为会显著降低现金股利支付意愿和水平,并且质押比率越高,现金股利的支付意愿和水平越低。(2)通过加入外部监管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交乘项,本文发现外部监管越严格,越能缓解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从而有助于减轻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现金股利发放意愿及水平的负面影响。具体而言,外部审计质量越高,监督作用越大,越能减轻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现金股利发放意愿和水平的负面影响,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而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之后,来自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越大,越能有效抑制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现金股利发放意愿的负面影响,但是不能减轻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派现水平的负面影响。总之,外部监管越严格,越能抑制控股股东通过剩余现金获取控制权私利的动机与行为,从而有助于提高现金股利的发放意愿及水平。
【学位授予单位】:深圳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275;F832.51
【学位授予单位】:深圳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275;F83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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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727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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