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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研究

发布时间:2020-06-29 15:11
【摘要】:股权众筹,作为金融创新背景下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是一种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资模式,对于投资者而言是一种低门槛、高收益的投资选择。为金融投资市场注入了新鲜血液,增强资本在市场的流动性,促进资本在市场的有效配置。但是由于我国引入股权众筹较晚,在投资者保护立法上相对不成熟,有关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更是缺失。在股权众筹盛行的同时也带来了监管架空,适当性标准不符的问题。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中之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国外有着丰富的实践成果。我国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业板、银行业、保险业有相关规定。本文基于国内外研究成果,通过分析股权众筹市场与传统融资市场的差异,基于信义义务理论适用于股权众筹领域的合理性,结合股权众筹自身的特点,对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标准进行探讨。其主要内容包括众筹平台对客户的了解内容标准、了解方式标准、信息管理标准、对客户进行差异化管理标准、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标准、融资企业的辅助性信息披露标准和风险提示标准。同时为我国股权众筹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创新提出建立投资者限额制度,建立多层级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权利救济机制的建议。本文的第一部分为绪论,包括研究价值及意义,文献综述。本文的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股权众筹这一互联网金融大背景下的产物,通过对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概念的厘定以及对股权众筹监管现状的分析,提出现有的股权众筹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与业务本身存在理论冲突,存在标准过高,在实践中未起到监管作用的问题。本文的第三部分从市场的角度进行分析,通过股权众筹市场与公开发行市场和非公开发行市场的各方面的比较,包括投资者群体、信息不对称程度、发行方式、参与融资的企业、信息披露要求之间的区别。得出股权众筹市场应当参考主板市场的标准制定“了解客户”标准,设立严于新三板市场的了解“产品标准”。本文的第四部分从内在逻辑的角度进行分析,通过对传统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理论基础的评述及反思,论证了信义标准在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适用的合理性。本文的第五部分立足于前文对股权众筹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论述,对投资者适当性具体标准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内容包括众筹平台对客户的了解内容标准、了解方式标准、信息管理标准、对客户进行差异化管理标准、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标准、融资企业的辅助性信息披露标准和风险提示标准。本文的第六部分笔者建议在监管层面建立投资者限额制度,建立多层级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权利救济机制。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832.5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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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钟维;王毅纯;;中国式股权众筹:法律规制与投资者保护[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02期



本文编号:273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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