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一体规范
发布时间:2022-08-04 12:08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权利义务等一系列重要问题未作出规范,由此导致法院在处理部分私募股权基金纠纷案件时只能选择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裁判依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未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其调整范围。法院此举缺乏正当性。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在行为性质上同属金融活动,在法律关系的构建上均主要以信托关系为基础,两者产生的法律风险亦具有同质性,将两者一体规范能解决司法裁判适法正当性的问题,既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也能提高监管效率、促进行业发展。我国应当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实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体规范。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纠纷的司法裁判面临适法难题
(一)司法裁判选择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二)选择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与证券投资基金一体规范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同属于金融行为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信托关系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关系及立法趋势
(一)立法规范需防范的风险相同
(二)统一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在比较法上是立法趋势
五、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一体规范的优势
(一)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二)有利于行业发展
六、修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适应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一体规范
(一)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更名为《投资基金法》并修改其调整范围
(二)以基金规模为标准适度区别规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市场型间接金融:集合投资计划统合规制论[J]. 杨东. 中国法学. 2013(02)
博士论文
[1]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导、监管与防范研究[D]. 王大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2
本文编号:3669510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纠纷的司法裁判面临适法难题
(一)司法裁判选择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二)选择参照适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与证券投资基金一体规范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同属于金融行为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均为信托关系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关系及立法趋势
(一)立法规范需防范的风险相同
(二)统一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基金在比较法上是立法趋势
五、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一体规范的优势
(一)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
(二)有利于行业发展
六、修改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适应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一体规范
(一)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更名为《投资基金法》并修改其调整范围
(二)以基金规模为标准适度区别规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市场型间接金融:集合投资计划统合规制论[J]. 杨东. 中国法学. 2013(02)
博士论文
[1]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传导、监管与防范研究[D]. 王大威.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2
本文编号:366951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jinrongzhengquanlunwen/36695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