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域外管辖权——以科创板开放红筹企业上市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4-27 22:44
美国在反欺诈、反贿赂的域外管辖权等公法部分的证券立法经验,对于我国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管辖权完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与SEC相比,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在跨境执法权限上的立法层级不高,调查取证等原则性规定的实际指导意义有限,在司法与执法互动的制度上仍待完善,双边合作监管等"软法"性质的跨境执法合作也比较少。有必要通过赋予证监会更多独立性,建立以司法互动为核心的跨境执法机制,加强柔性跨境执法合作等方式,完善我国证券域外管辖与跨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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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文】:
本文编号:396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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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美国证券执法保障与执法途径
SEC作为美国联邦层面的证券执法机构,除了对证券市场行使监督管理以及查处违法行为的常规行政执法权外,还享有部分立法权,即能以各种形式的规则9阐释证券法,甚至还拥有部分司法权,可以通过行政审裁程序(administrativeproceeding)由SEC自己的行政法官(admi....
图22013―2017年美国跨境案件执法协助数量
相比之下,我国在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方面刚刚起步,证监会收到的境外个案协查函和发出的个案协查函数量远不及美国,而且多为接收方,主动向境外发出个案协查函的情况很少(见图3)。在利用已有双边、多边跨境证券执法合作机制方面,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仍有待加强。图32013―2017年中国跨境案件....
图32013―2017年中国跨境案件执法协助数量
图22013―2017年美国跨境案件执法协助数量(二)完善符合国际法规则的跨境执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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