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外部治理与盈余管理
发布时间:2020-06-05 19:09
【摘要】:自2005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试行)》以来,宣布并实施股权计划的上市公司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根据Wind“公司研究”数据库统计数据,自我国实施上述办法以来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1002家上市公司宣告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普遍并对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性持积极态度,呈现出宣告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数量节节攀升、且以民营上市公司运用股权激励作为激励手段更为普遍等特点,由此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问题逐渐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和广泛研究。自1980年以来,国内外学术界开始关于公司高层管理者盈余管理的相关研究,在多年的实践研究下,积累至今日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已非常丰硕,其中不少具有重要的开创性意义。在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中,难免有高层管理者利用在上市公司的地位,通过粉饰利润来进行利润调节以满足某些利益,由此拉开了高层管理者盈余管理或盈余操纵的序幕。需求与供给往往相伴而生,资本市场对盈余管理的诞生提供了特殊的市场条件,正因此,学术界认为公司的盈余操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改善上市公司业绩质量,有利于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故而对高层管理者盈余管理或盈余操纵行为持积极支持态度。但是作为上市公司“利我行为”的盈余粉饰,利用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特性进行盈余调节,高层管理者盈余操纵行为本身仍然是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掌控者对资本市场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等信息缺乏者的一种蒙蔽,并且盈余管理或盈余操纵往往会导致高层管理者出现短视倾向,重视短期绩效的改善,牺牲公司的长远利益。因此,要建立保护投资者的资本市场机制,一项重要的举措是如何改进公司治理机制,对上市公司的盈余操纵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自证监会颁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到于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股权激励新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来,宣布施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然而更多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发现,作为解决由公司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导致的委托代理问题方案之一的股权激励,在上市公司实际运行中,会引发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为实现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权激励收益而选择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盈余操纵,压低基期业绩,以期在获取正常努力可得的正常收益外,获得额外的异常收益。通过多位学者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与高层管理者应计项目盈余操纵的研究,发现在股权激励计划的宣告及实施过程中,高层管理者的盈余操纵行为产生显著变化。真实活动盈余管理在会计准则的不断完善、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不断趋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资本市场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的背景下,逐渐因其隐蔽性的特征,吸引了高层管理者被应计项目盈余管理吸引的目光。而作为公司治理有机补充组成机制的外部治理,在高层管理者在股权激励收益的刺激下从事盈余操纵行为以获取异常收益时,或许能起到缓解作用,保证股权激励计划的预期效果。因此,基于现有的国内外学术界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本文对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关系的研究从不同角度和方向进行。针对盈余管理,采用全额盈余管理、操纵性应计盈余管理及真实活动盈余管理作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的代理变量,通过对相关概念进行定义、对现有理论进行梳理,进行多元回归分析与分组回归,发现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时,高层管理者会增强股权激励基期盈余管理程度,且盈余操纵的主要手段为向下的真实盈余管理,从而压低基期营业收入或利润等普遍采用的行权盈余指标,增强日后的行权概率,来获取超出正常收益的额外收益,且股权激励强度越强,高层管理者基期的盈余管理程度越大。在分组检验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二者作为股权激励最常用的标的物于基期高层管理者盈余管理的影响差异时,发现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手段的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更易进行负向的真实盈余管理。考察机构投资者、市场竞争作为外部治理机制如何作用于这种相关关系时,发现由于我国不同上市公司的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差异较大,机构投资者无法发挥抑制高层管理者盈余管理的行为,但稳定型机构投资者能够监督高层管理者,降低真实盈余管理程度。市场竞争作为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能够降低高层管理者股权激励引发的盈余操纵行为,显著缓解高层管理者的负向盈余管理行为。本文为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的关系研究提供了新的证据,丰富了外部治理对股权激励与盈余管理关系的研究。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275;F272.92
【学位授予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F275;F2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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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98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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