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经济论文 > 投融资论文 >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8-04-03 14:43

  本文选题:虚假陈述 切入点:重大性信息 出处:《福州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摘要】: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的活跃程度是衡量国民经济运行是否平稳的重要指标,但证券市场的专业性、复杂性、信息不对称性让欺诈可能得以发生。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主要包括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虚假陈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利用资金优势进行的操纵市场以及欺诈客户等等。其中虚假陈述行为的危害尤为严重。我国证券市场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发展以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因为发展时间短,相应的规范制度没有得到完善,已有的立法对于欺诈行为更多侧重的是刑事和行政规制,有关证券市场侵权的完整系统的民事责任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虚假陈述行为指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的特定人对于重大事件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行为。因为相关立法的不完善,虚假陈述所涉及的很多重要问题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由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涉及到的问题多且复杂,本文主要选择几个重要问题加以论述,包括以下几点:(1)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认定问题。通过介绍美国判例法实践中确立的“理性投资者理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力图解决我国证券市场在发行阶段适用的“是否影响投资者决策”和在持续性信息披露阶段适用的“是否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标准二元化问题。(2)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归责原则问题。归责原则问题是侵权法的核心问题,对不同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会产生不同的举证责任。我国法律针对不同主体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包括发行人、发起人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应负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中介人员等,但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3)关于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本文主要介绍了美国立法实践中确立的欺诈市场理论的产生、应用以及有关欺诈市场理论的争论,分析了我国证券法对于因果关系确定的困扰因素并试图提出解决该困扰因素的办法。(4)关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损害赔偿额计算标准问题。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价差损失和利息以及其他费用的损失。其中价差损失是赔偿额的主要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常用的两种计算价差损失方法:实际损失法和算术平均法进行比较分析,力图解决赔偿范围难以确定、赔偿额度难以细化的问题。
[Abstract]:The securities marke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arket economy , the active degree of securities market is an important index to measure whether the operation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is stable .

【学位授予单位】:福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2.287

【参考文献】

相关期刊论文 前1条

1 李洁琳,王琦;试论专业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中的民事责任[J];当代法学;2003年05期



本文编号:170564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touziyanjiulunwen/170564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9a8d4***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