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董监高签字制度立法论——以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文件为切入点
发布时间:2021-04-28 23:34
现行法律法规要求董监高在公司债券发行文件上签字,承诺募集说明书真实、准确和完整,是强化董监高勤勉尽责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手段。但现行公司债券董监高签字要求存在未兼顾"股债有别"、对部分董监高职责范围认定不合理、影响发行人融资效率的问题及产生制度套利空间等问题。从国外立法实践和来看,董监高对发行文件的承诺签字要求较低,且方式较为灵活。从国内行政执法实践来看,董监高的法定义务及后续追责也并未以签字为前提,不签字情况下的抗辩风险较小。优化董监高签字要求在具体措施层面应遵循分类监管和寻找替代措施的思路。在立法层面,应通过进一步修订《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债券董监高签字的要求。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债券董监高签字的制度和实践问题分析
(一)公司债券董监高签字的制度体系
1. 公司债券董监高签字要求的法律规定
2. 公司债券董监高签字规定的立法本意
(二)公司债券董监高签字的立法瑕疵
1. 董监高签字制度未兼顾“股债有别”的立法理念。
2. 对要求签字的董监高的人员及职责范围认定不合理。
(三)董监高签字制度运行的实践问题
1. 影响发行人融资效率的问题较为突出
2. 从行政执法实践来看,现行公司债券的董监高签字要求过于严格
二、国内外董监高签字的立法规定及其借鉴
(一)国内其他市场关于董监高签字要求的立法实践
1. 银行间债券市场
2. 发改委企业债券市场
(二)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关于董监高签字要求的立法实践
(三)境内外其他市场董监高签字要求的立法借鉴
三、完善公司债券董监高签字制度的法理思路
(一)法定义务不以签字为前提
(二)对董监高的后续追责不以签字为前提
(三)董监高进行“无过错”抗辩的法律风险较小
四、解决董监高签字问题的立法建议及具体措施
(一)优化董监高签字要求的立法原则和总体思路
1. 立法原则
2. 总体思路
(二)具体立法及措施建议
1.《证券法》立法修订建议
2. 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建议
(1)针对优质发行人、小公募、私募债券实施不同的签字要求
(2)进一步研究如何降低董监高责任认定的举证难度
(3)修改现行规则取消董监高签字要求
2.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申报实务操作层面建议
(1)允许董监高委托代签
(2)允许一次性授权签字
本文编号:3166391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公司债券董监高签字的制度和实践问题分析
(一)公司债券董监高签字的制度体系
1. 公司债券董监高签字要求的法律规定
2. 公司债券董监高签字规定的立法本意
(二)公司债券董监高签字的立法瑕疵
1. 董监高签字制度未兼顾“股债有别”的立法理念。
2. 对要求签字的董监高的人员及职责范围认定不合理。
(三)董监高签字制度运行的实践问题
1. 影响发行人融资效率的问题较为突出
2. 从行政执法实践来看,现行公司债券的董监高签字要求过于严格
二、国内外董监高签字的立法规定及其借鉴
(一)国内其他市场关于董监高签字要求的立法实践
1. 银行间债券市场
2. 发改委企业债券市场
(二)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关于董监高签字要求的立法实践
(三)境内外其他市场董监高签字要求的立法借鉴
三、完善公司债券董监高签字制度的法理思路
(一)法定义务不以签字为前提
(二)对董监高的后续追责不以签字为前提
(三)董监高进行“无过错”抗辩的法律风险较小
四、解决董监高签字问题的立法建议及具体措施
(一)优化董监高签字要求的立法原则和总体思路
1. 立法原则
2. 总体思路
(二)具体立法及措施建议
1.《证券法》立法修订建议
2. 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建议
(1)针对优质发行人、小公募、私募债券实施不同的签字要求
(2)进一步研究如何降低董监高责任认定的举证难度
(3)修改现行规则取消董监高签字要求
2.沪深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申报实务操作层面建议
(1)允许董监高委托代签
(2)允许一次性授权签字
本文编号:3166391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jingjilunwen/touziyanjiulunwen/31663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