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法治化研究
发布时间:2020-05-14 04:55
【摘要】:环保督察制度是我国建设全面生态文明背景下出台的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其出台能够解决环境质量不断下降和地方党政机关、行政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在现实运行过程中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环保督察制度在本质上还只是中央的一种政策,是吸收了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和党政巡视经验后出台的以动员方式实现环境质量短时间改善的制度,并未未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全文围绕环保督察法治化这一中心议题展开,第一部分首先对环保督查制度法治化相关概念进行界定;然后提出环保督察制度法治化能够限制督察权的过度扩张、能够克服运动式治理的弊端、能够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最后对环保督察制度法治化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具有立法基础、组织基础且顺应依法治国与生态文明建设趋势。第二部分主要从督察制度各个方面分析环保督察制度法治化困境,督察法律依据方面,督察法律依据不健全,且层级较低;督察主体方面,中央环保督察机构具有不稳定性,行使督察权仍然为环保部门;督察对象上,各项督察对象存在交叉重合,督察依据缺失;督察程序上,不利于发现实质性问题;督察问责方面,问责机制不科学;督察机构自身监督机制缺失。第三部分在分析环保督察制度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保督察制度应当通过专门立法来规范环保督察制度的建议,在立法时应当明确督察制度的原则、法律责任,提出在督察制度具体内容上应当成立高级别的专门督察机构,明确督察对象为地方党政机关,完善督察问责程序,健全督察职权,完善自身监督机制等建议。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68
本文编号:2662823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8
【分类号】:D922.6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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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66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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