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治语境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化解(2)
三要创造各类利益主体公平竞争环境。要有效化解市场交易与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必须完善市场机制,限制政府相关部门和公务人员的超经济权力,为各类利益主体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要合理界定政府的行为边界,发挥市场的利益调节作用。
从当前情况看,一方面要培育生产要素市场,最大限度减少要素市场进人壁垒;另一方面,要健全市场竞争规则,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正当性逐利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行政性垄断和权钱交易等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分配实现相对公平。
四要建立利益格局多元化下的“代言人”机制。当下弱势和边缘群体处于利益链的下游,当不满情绪积累至临界水平时,矛盾极易以某种极端方式表现出来。
如果弱势和边缘群体有能代表他们自身利益、为他们说话的组织化“代言人”,则大量矛盾有望在正常博弈渠道中得到化解。当务之急是要为弱势和边缘群体建立“代言人”机制,让他们拥有相应话语权,使各种利益博弈呈现平衡状态,从而实现社会的动态稳定。
五要强化基层社区治理,构建体制内公民参与网络,促进社会整合,以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群体性事件。原来的“单位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转变为“社会人”,大量的社会管理事务也回归基层社区,公众对公共服务产品质与量的要求同时大幅度提高,而政府难以包办所有社会管理事务。具有聚居和整合、情义价值和非正式控制等多种功能的社区,可以协调利益关系和化解社会矛盾,进而维护社会稳定。社区承担多项管理服务工作,已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继续加强城乡基层组织建设,强化社区治理,提高基层组织化程度,实现合作共赢。
六要推动公民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政府主动向民间力量释放公共空间,主动向民间力量分权,是群体性事件软着陆解决的根本方向。分权制衡既是监督政府,更是为政府分忧减负。政府要以谦卑之心对待民间力量,找准政府与其黄金分割点,有序转移各项不该承担的职能,共同构筑政府与民间多元力量协同管理公共事务的新格局。公民社会组织能有效有序地保护公民个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极大地减轻政府管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市场和政府失灵带来的缺失oE63要以公民利益为纽带建立健全各种形式的公民社会组织,变零散的个体利益要求为整体的组织利益要求。虽然他们的改革内容并不彻底,但为新中国的婚姻制度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
除上述领域外,在这一时期,有关劳动制度、经济、财政、工会、教育等领域的苏联法学书籍也先后被翻译和介绍到中国,如《苏联经济政策及社会政策》(施复亮、钟复光译,1930年)、《苏联人民的劳动权与休息权》(焦敏之译,1946年)、《苏联经济制度》(陈伯庄译,1947年)、《苏联教育制度》(庄季铭译,1947年)、《苏联的计划农业》(张一凡编译,1948年)、《苏联劳动立法原理》(高祁孙译,1948年)、《苏联公民的财产权》(朱文澜译,1949年)、《苏联财政》(焦敏之编译,1949年)、《苏联财政制度》(吴清友译,1949年)、《苏联总工会关于工会组织工作的各种决定》(胡济邦译,1949年)等。它们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到解放战争时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参考作用。但总的说来,这个时期对苏联的法律制度主要是进行介绍,不够系统,缺少具体研究,[6 真正大规模学习和引进苏联法学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
三、结语从2O世纪初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无论在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还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苏联法学的译介在中国法制的建设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这并不是偶然的,因为“从某种角度说,翻译这项实践活动是因人类思想与文化交流的需要而产生的,它一开始便有明确的目的性,笔耕论文新浪博客,是为了满足某种意愿或需要而存在。”
2O世纪初期的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华民族先进分子的任务是领导人民推翻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双重压迫,并在胜利后建设工业化的强大国家。这个历史的要求决定了作为中国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政治代表—— 国共两党的共同使命:民主主义革命和工业化建设。列宁及他领导的苏联对中国革命表现出高度的同情和支持。因此,国共两党都不约而同地成了列宁的学生,“走俄国人的路”是当时先进的中国人的共同的结论。新中国成立之初,西方国家在外交、经济等各方面实行孤立中国的政策,我们无法获得必要的国际援助和经济建设的经验,而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不仅承认我们,而且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成就,倾向于苏联自是势所必然,苏联法学在中国的译介是合目的性的一种表现。
通过对苏联法学在中国译介的梳理,我们也不难发现这个过程有如下特点,第一,苏联法学在中国的译介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与苏联在政治上的紧密关系,而领导人对苏联的看法往往起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孙中山“师法苏联”的决心曾极大地促进了苏联法学在中国的译介。第二,苏联法学在中国的译介和中国当时社会文化环境密不可分。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先进分子受“十月革命”的影响,产生了向苏联学习的愿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在法制建设中需要学习苏联的做法和经验,苏联的法律在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第三,由于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中国对苏联法学的译介并不全面和彻底。
苏联虽然有过封建帝国的历史,但时间比中国短得多。
本文编号:503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qitalunwen/5038_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