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的利益冲突及协调机制
安徽省是我国“名特优”茶的重要产区,已申请并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茶叶主要有:黄山毛峰(2002年)、太平猴魁(2003年)、霍山黄芽(2006年)等。因此,研究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不同利益各方问的博弈关系,可为建立标志保护的各方利益最大化机制,构建研究中国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理论框架体系提供重要理论依据。
1 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之利益主体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品牌茶叶,在保护实施过程中将会产生各种利益关系,形成各种利益主体,利益主体不仅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知情权,而且能从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中获益,而这种关系又是互惠互利的,即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与个人、集体总利害相关。受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的利益主体可概括为地区内的生产者集体和生产者个体,以及其他利益方等三方,但三方在茶叶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利益冲突显著。
1.1 地区内的生产者集体地区内的生产者集体是由地区内所有茶叶生产者(茶农)组成的一个集体,可以是茶叶协会等茶叶产业化组织,也可以是被地方政府的农业部门(如农委)所代表的集体。地区内的生产者集体是茶叶地理标志的“创造者”和“所有者”。地区内的生产者集体的主要作用是,一方面可以阻止其他冒充地理标志保护的茶叶在本地区使用,另一方面,也可以规范、约束地区内的标志持有者对茶叶地理标志的正确合理使用,并可对违规者给予相应处罚。同时,作为茶叶地理标志的“创造者”和“所有者”,生产者集体有着“维护茶叶地理标志声誉和生存”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有义务避免该茶叶地理标志被演化为其他通用名称。
1.2 地区内的生产者个体茶叶地理标志由“地理名称”转化“地理标志”的根本原因在于,地区内的生产者个体(即个别生产者)长期共同的使用该标志。对于保护范围内的全部生产者个体而言,茶叶地理标志是共同继承的“共有遗产”,而能够将茶叶生产者与共同继承的“共有遗产”联系于一身的,只有生产者个体的居住或劳动地点。所以,受地理标志保护区域内的生产者个体,虽是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的“主体”,更是一种“身份”。但地区内的生产者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该茶叶地理标志的特定生产工艺及生产流程、必须确保符合茶叶地理标志的质量要求、声誉要求。否则,即使拥有地区内生产者的“特殊身份”,也不应成为地理标志保护的“利益主体”。
在茶叶地理标志保护实施过程中,地区内的生产者集体和生产者个体享受的权利不同,获得的利益也有所区别。作为茶叶地理标志的“创造者”和“所有者”,生产者集体可享有标志的使用权、管理权,以及禁止地区外所有生产者和地区内其他生产者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权利,而生产者个体仅享有茶叶地理标志的使用权,且不可转让该使用权。
1.3 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的其他利益方
1.3.1 地方政府我国自1999年开始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实践表明,茶叶地理标志已逐渐成为各地方政府为谋求经济发展,而打出的一张特色名片,并已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特色增长点。一些著名品牌的地理标志保护茶叶,如安溪铁观音、西湖龙井、黄山毛峰、信阳毛尖等茶叶地理标志为增加茶农收入、加快茶叶产业化进程、壮大地方区域经济、加快新农村建设等做出卓越贡献。
地方政府在获益的同时,更有责任保护茶叶地理标志的正常实施。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之一便是运用行政手段,监督企业行为。针对地理标志保护,由于某些问题,如“免费搭车”现象等,市场不能自行解决,而地域内的任何企业、协会组织或个人更无法协调。而政府则不同,因其具有强制执行的行政权,在其权力范围内可处理茶叶生产者、茶叶企业,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之问的利益关系,因此,政府应作为该地区茶叶地理标志的法定代表,维护地理标志在区域内的共享性,以及区域外生产经营的排他性,让各方利益最大化 引。
1.3.2 消费者 只有严格实施茶叶地理标志,才能保证茶叶生产企业的“茶叶产品货真价实”,才能保证消费者能喝上正宗地道的地理标志保护茶叶。因此,茶叶地理标志也保护了广大茶叶消费者的利益。受地理标志保护的茶叶产品明确标注其原产地域,保证了茶叶产品的质量和信誉,消费者可放心使用。而且,作为一种自然和人文资源,受地理标志保护的茶产品是“仅此一处的”、“特有的”、“不可再生的”。给予它们合理保护,就是保护地区的历史、地区的传统和文化,而在保护这些特有资源的同时,茶叶消费者的利益又被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2 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之利益冲突。
2.1 茶叶企业为降低成本。以劣充好、滥用茶叶地理标志目前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市场的最大问题是,很多茶叶企业,虽然自身是在茶叶地理保护范围内,但为了降低生产加工成本,不惜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用劣质的茶产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的产品缺乏其原有的品质和生产工艺,导致“茶叶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不稳定,扰乱茶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市场。
其行为直接损害了质量保证、信誉良好的其他茶叶地理标志产品合法权利人的利益。如2004年的“西湖龙井茶”事件,由于国际国内市场对龙井茶的高需求量,而原产地域内正宗的“西湖龙井茶”产量有限。市场供需矛盾及利益驱动,使得部分“西湖龙井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茶叶企业从外地采购其他茶叶,仿照“西湖龙井茶”的炒制方法进行“山寨加工”,再冠以受地理标志保护的“西湖龙井茶”名号高价出售,谋取高额利润。但冒牌产品毕竟不具备地理标志产品的诸多特色(见表1),该事被媒体曝光后,正宗“西湖龙井茶”销路受阻,受龙井茶地理标志保护的其他利益各方也遭受损失,事件值得思考。
2.2 茶叶地理标志的公共性给销售商创造“搭便车”(免费搭车)机会因为属于集体性公共物品,茶叶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任何利益一方不能阻止或影响其他各利益方对该标志的使用,即各利益方不管付费与否或付费多少,都可享受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的权力,并获得茶叶地理标志保护的利益,即所谓的“搭便车”现象。
茶叶地理标志产品“搭便车”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搭其他企业广告宣传的“便车”。假如某茶业销售商或企业为促销其茶产品,不惜花费大量广告费用宣传其拥有的茶叶地理标志品牌,实际也是宣传本区域内的共有资源。因为地理标志的公共性,这种宣传也给其他经营同一地理标志保护的茶叶产品带来了免费的促销效果。这样,做广告的销售商承担了广告的全部成本,却只得到广告的部分收益,而“搭便车”的企业零成本却获得利益。(2)搭“销售信誉”的便车。有些销售商由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在消费者心中建立起良好的、持久的信誉。如某些大型超市或茶叶专卖店,因销售的地理标志保护茶产品质量可靠,在消费者心目中“信誉”很高,而销售同一品牌茶叶的另外销售商,却能顺理成章地搭上“销售信誉便车”,并获得利益。这种搭“销售信誉便车”的行为使得茶叶生产者处于两难境界,因为如果将受地理标志保护的茶产品只卖给大型超市或茶叶专卖店,因利益受限而其心有不甘;而如果将受地理标志保护的茶产品随意卖给任何销售商,则信誉高的企业其信誉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这也是茶叶地理标志保护在实施过程中确需研究解决的难题。
本文编号:5108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qitalunwen/51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