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制度原因分析(2)
(一)制度变迁形式制度变迁的渐进性决定了收入差距呈现先扩大、后逐渐缩小的变迁路径。我国制度变迁选择的形式是渐进性。一方面,制度变迁的渐进性使制度生成不平衡,造成各种各样的“双轨制”,而这种“双轨制”在城乡问题上就是“二元经济制度”和“二元社会制度”;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利用新生制度得到利益,实现了收入提高与收人来源多渠道,而另一部分人、另一部分地区处于滞后的制度中,收入低下与收入来源单一化。另一方面,制度变迁的渐进性导致的“双轨制”又使“寻租”、“设租”活动产生,从而出现非公平的“灰色收入”。
(二)制度变迁方式林毅夫教授在199o年提出用“需求一供给”这一经典的理论构架,把制度变迁方式划分为诱制性与强制性两种。诱制性制度变迁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而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或法律引入和实行的。我国制度变迁更多体现“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方式,如用“户籍制度”来区分城乡居民,从而在分配制度上偏向城市居民,更从财政体制上给予兑现,去保证城市居民基本工资待遇、人力资本投资等等。因而这种强制性就是强制地保证城市居民的经济利益。另外诱制性的制度变迁在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变现出来的是:国家给优惠政策,鼓励发展经济特区、综合改革实验区和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并通过对城市经济体“放权让利”的体制改革激发了城市经济发展;同时,由于国家法制不完善、资产管理监督不力,使本可以提高全体人民福利的国有资产被城市某些阶层“合法”占有。这种强制性和诱制性的制度变迁在农村就变为:管得死,投入少,农民的流动性缺乏,积极性不高。
(三)制度变迁的动力新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认为政府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国家具有一般社会组织所没有的强制力,由它来界定和行使产权,具有比较优势。它的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的方向、深度、广度的主导因素。现阶段,从根本上提供缩小城乡差距的制度创新动力不足。根本原因是政府的职能任务、追求GDP的数量目标和“扶强扶优”的意愿偏差,而影响政府职能和目标的是不同社会阶层和集团的政治压力。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的政治和经济中心都从农村转移到了城市,城市成了政府权力的枢纽,农村则逐渐成了边缘地带。正如恩格斯所指出,“革命胜利以后,农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日益退居次要的位置”。相应地,城市居民的政治重要性呈上升态势。二者在对权力资源的控制以及行动的能力上发生了此消彼长的变化。
(四)制度变迁的路径 新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理论为我们认识制度因素造成贫富差距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启迪。诺斯认为,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具有极强的制约作用。一种制度形成以后,就会形成某种在现存体制中既得利益的压力集团,他们力求巩固现有制度,阻碍选择新的路径,哪怕新的体制较之现存体制更有效率。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相当程度上就是路径依赖的结果。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不得不选择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结果使农村发展滞后于城市,笔耕论文新浪博客,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就是这战略得以实施的保证。改革开放尽管是以农村的改革拉开序幕,但最后却“锁定”了城市。
新制度主义的“供给一需求”理论是基于经济市场中厂商与消费者平等的经济地位而言,而我国却不具备变迁条件,表现为:市场经济起步晚,市场机制尚不能自主引导市场主体根据规则办事,政府则是制度的提供者。因此,我们认为,要研究我国的制度变迁,必须考虑作为制度的供给者的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作用。这与我国的历史背景、城乡二部门的博弈以及制度变迁的形式、方式、动力和路径依赖有很大的关系。通过分析,我们既找到了城乡差距的制度根源,又为缩小城乡差距提供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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