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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2O世纪上半叶苏联法学

发布时间:2014-07-24 11:42

  在中国的译介翻译活动在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中一直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它在源语社会和目标语社会之间架起一座交际的桥梁,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进步。正如张柏然教授所言:“翻译是人类的一项文化交流活动,它试图跨越不同话语传统,使各民族的思想和文化得以沟通与交流。翻译活动既有语言技术层面的符号转换即文字变换,也包括文学审美层面的意义再生,还涉及更深层次的文化交际,即翻译的社会文化性,以及翻译活动进行的意义。因此可以说,翻译活动是一项复杂的文化活动,其进行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社会文化环境和政治因素、翻译动机和翻译观念、语言关系以及译者的个人能力等,都会对翻译活动造成影响。

  在特定时期,社会文化环境、政治因素及翻译动机对翻译活动所造成的影响尤为显著。从20世纪初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社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此过程中,苏联对中国社会的变化可谓影响深刻。无论是孙中山领导的民族民主革命时期,还是中国共产党的农村革命根据地时期,苏联政治法律制度对中国人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这个历史时期,大量苏联法学理论通过著作和文章的翻译这一途径被移植到中国,为中国革命政党所接受,并成为新中国法律体系构建的重要借鉴。本文拟对这一时期苏联法律在中国的译介历程进行梳理和反思,并对苏联法律在中国译介的特点加以概括和总结。

  一、孙中山领导的民族民主革命时期(1912-1927)20世纪的中国历史是从孙中山领导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为建立共和国而斗争开始的。早年的孙中山一直致力于学习西方,师法英美,但二次革命、护国运动、护法运动等一次次失败,使他陷入了痛苦、迷茫和更深刻的思考。1917年的俄国十月革命震惊了世界,也让孙中山眼前一亮,他认识到“吾等欲革命成功要学俄国的方法组织及训练,方有成功的希望。”L2 孙中山决心学习俄国的各种制度。

  1917年底,孙中山特任王孰闻为西伯利亚调查专员赴俄国考察,又在1918年通过留俄的张西曼了解苏俄革命的情况。王孰闻和张西曼在苏俄学习期间,经常将亲见亲闻的实况及所思所虑的问题向在大元帅府的孙中山报告。同时,他们还收集和翻译有关政府机关的许多重要文献,帮助孙中山了解苏俄的制度。赤军制度是孙中山及国民党人较早感兴趣的苏俄体制。为了对“兵的改造”问题进行了探索,孙中山命令朱执信翻译了列宁颁布的苏俄《劳动军法规》,提出要以苏俄的劳动军为楷模,建立一种“能有主义的、有希望”的军队。新三民主义是孙中山效法苏联的集中体现。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建立的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使孙中山看到了一种崭新的政权模式。受俄国的影响,孙中山赋予了民权主义以新的内容,强调主权在民,主张“直接民权”。为了保障人民权力的实现,孙中山提出了著名的“五权宪法”。主权在民体现在五权宪法中就是设立国民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这种使国家权力统一于国民意志或其代表机构的政权体系,与俄国苏维埃制度下人民代表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政体是一致的。

  1924年以后,孙中山因受苏联土地政策的影响,明确地主张“耕者有其田”。“耕者有其田”与农民的土地要求直接联系,有利于解决“平均地权”后农民仍“替地主来耕田”的不公正现象,因而使民生主义获得了新的内容。在苏联共产党和列宁的帮助下,孙中山开始改组国民党,决心把它变成一个“和俄国的革命党一样”的有力量的革命政党。召开国民党一大则是他学习苏俄经验的一个极重要的步骤。1924年1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宣言,实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改组国民党成为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革命联盟。这次大会的形式和规程都是仿照俄共(布)方式,会议通过的《中国国民党总章》中关于会议制度、上下级关系、组织设置、各级职权范围及纪律制裁等项规定,也全面仿照俄共(布)党章的内容。尤为突出的是大会通过的宣言对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做了与共产国际几乎一致的解释,成为新三民主义。

  从1924年到1927年,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在苏联及中共的影响下进行了法制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及土地立法、刑事立法、婚姻立法和司法立法等方面。

  自中国国民党一大始,国民政府在一系列劳动及土地决议案中明确规定减租减息的基本原则,“这是在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oE3]为了巩固革命政权,武汉国民政府在反革命特别猖狂的1927年3月颁布了《反革命罪条例》,明确规定:“凡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推翻国民革命之权力,而为各种敌对行为者,以及利用外力或勾结军阀,或使用金钱而破坏民国革命之政策者,均为反革命行为o-E43该条例体现的基本精神与苏联内战时期镇压反革命的刑事立法是一致的。受苏联婚姻家庭法的影响,在国民党一大宣言中,确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国民党二大通过的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进一步规定了女子有财产继承权以及结婚离婚绝对自由的原则等。在司法改革方面,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模仿苏联确立审检合一制度、司法行政委员会制度、参审制与陪审制,其核心是司法权的党化。

  中国革命先行者孙中山“适乎世界之潮流,合乎人群之需要”,效法苏俄,重新解释三民主义,赋予新三民主义指导下的五权宪法以新的内涵,从而使他的法律思想产生了认识上的飞跃。为贯彻新三民主义精神,实现孙中山先生遗愿,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曾师法苏俄制定和颁布了许多有利于工农运动发展的法律(如《农民协会章程》、《佃农保护法》、《劳工仲裁条例》等),扩大了苏俄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革命的向前发展。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1927—1949)中国共产党在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时期,在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各阶段的法制建设中,学习和借鉴苏联的做法和经验,一批同时期的苏联法律被翻译和介绍到中国。中国共产党人把苏联法制建设经验创造性地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了苏区法制建设,先后颁布了宪法大纲、土地、经济、劳动、婚姻等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和训令;创立和完善了司法人民委员部、国家政治保卫局、临时最高法庭和各级裁判机构等人民司法机关;制订和规范了公开审判、便民诉讼等一整  套司法制度。



本文编号: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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