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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赔偿责任的免除

发布时间:2014-07-24 11:43

  一、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的免除

  在宋代的传世法典《宋刑统》《庆元条法事类》中法规定了大量免除行为人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具体包括超过诉讼时效:正当防卫条件下造成对他人财产权的侵害;杀伤五服内亲属的畜产。

  (一)因超过诉讼时效免除赔偿责任诉讼活动具有时效性,以债法为例,在时效期内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获得赔偿:但若超过法定时效,官府不再受理此类诉讼 这对债务人来讲就意味着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免除。也意味着债权人对因债务人“违契不偿”

  所产生赔偿权利的丧失。北宋初期法律规定对债负的诉讼时效为三十年,“百姓所经台、府、州、县论理远年债负,事在三十年以前,而主保经逃亡无证据,空有契书者,一切不许为理”;对于典当、倚当、质举庄宅物业的诉讼时效期限是二十年,“经二十年以上不论”,但对于“有故留滞在外者,即与除在外之年。违者,并请以‘不应得为’从重科罪”。到了南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形势的变化,诉讼时效的期限特别是对侵犯田宅的诉讼时效发生了一些变化.变得比以前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典卖田宅的诉讼时效依然为二十年,“经二十年而诉典买不平不得受理”圆 :但在典卖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为十年。“即典卖满十年者免追,止偿其价,过十年,典卖人已死,或已过二十年,各不在理论之限”;“诸理诉田宅,而契要不明,过二十年,钱主或业主者死,官司不得受理”。以上法律规定均出自南宋案例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执法者实际运用这些规定进行断案.而这些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也免去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财纠纷。

  在法律中还有针对免除债务人所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诸欠无欺弊而身死者.除放;有欺弊应配及身死而财产已竭者准此。”而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我们也可看见一些相关案例,如胡石壁所判《欠负人实无从出合免监理》一案。“李五三兄弟欠负主家财本.官司固当与之追理”,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债负违契不偿,官为追理,罪止杖一百,并不留禁”。但胡石壁见“其家既素无生业”,且李氏兄弟“形容憔悴”.在监押的几个月中“无一钱以偿之,啼饥号寒”“无可则偿”。其确实属于无法偿债的,笔耕论文,胡石壁最后判决“合免监理,仍各於积贫民米内只米一斗发遣”。可见,对于债务人确实无钱偿债的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因正当防卫造成对他人财产权侵害的免责正当防卫虽是一个现代法学概念,但在中国古已有之。从宋代法典及现存史料来看,和赔偿相关的正当防卫多适用于防止畜产的伤害。“其畜产欲觚啮人而杀伤者,不坐不偿。”疏议解释说“其畜产有觚啮人者,若其欲来觚啮人,当时杀伤,不坐不偿”。同现代刑法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致,即在侵害行为正在发生过程中,行为人对所作出的防御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在宋代的相关案例中也是以此标准审判的。“牧降公畜生而杀、亡之,未赏(偿)及居之未备而死,皆出之,勿责妻、同居”。

  (三)杀伤五服内亲属畜产的免责宋代法律规定,“杀缌麻以上亲马牛者,与主自杀同”,问答中讲:“主伤马牛及以误杀。律条无罪,诸亲与主同,明各不坐,不坐即无备偿。”在中国古代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中,由于行为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所以对五服亲属间的杀伤畜产亦被减轻处罚.免于赔偿。

  除以上几种情况外,宋代史料中还有一些根据具体的事情而规定的赔偿责任的免除。如在战争中因交战造成所借官马死亡、丢失的。借马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诸色人借支过官马.实因战斗亡失,与免赔偿”。在官物运输过程中,常因水急滩险等自然条件的恶劣导致官物受损。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押运人员尽到救护义务,则免除其赔偿责任,“所有收救到茶货至卸纳处,只拨见在分数收纳入官,更不纽计剥钠亏官价钱”嘲食货蛇之。 。

  二、当事人自动放弃赔偿要求

  宋代因当事人自动放弃赔偿要求而免除赔偿责任的情况多发生于借贷领域,宋代称之为“折券”或“焚券”,即“毁除文契,谓之折券”嘲卷。

  宋代民间不乏乐于周济贫乏之人,如绍兴兵火之后,迁居豫章东湖南岸的广汉人苏翁,“人有贷假,随力所及应之,责偿一不经意”。并不在意偿还期限。有的债主甚至折券,放弃债权。张知白就曾折券让忠献刘太后所赐的婢女回家.“召宅老呼二婢之父兄,对之折券,并衣服首饰与之” 。折券或焚券广泛应用于宋代的经济活动中,在借贷领域,债权人“折券”就意味着放弃对债务人“违契不偿”的追讨权。北宋人孙赐.对于欠债者,一概不问,“数月则焚其券,不可胜纪”。“禹钧见而怜之,即焚券”。

  从史料来看,能够放弃赔偿要求。进行折券的多为当时的一些名公大臣,或见识广博的隐士。宋朝名将岳飞的父亲岳和就是很好的例子。史载“人有侵其地以耕者,割而与之,无争议;有贷其财而弗偿者,折券弃之,无愠色” 。在他人侵占土地的情况下,岳和非但不恼,反而将土地给予那人:对于借钱不还者,则毁弃债券,主动放弃债权,不追究其责任。再如,以“轻财急义.名其家赈恤饥乏不计有 ”而为里间“往往乐道”的郑氏,其子孙郑伦在对待里间逋负的问题上,采取“里间假贷有所逋负,辄焚券”。他对此解释说,“所争几何,而失吾乡邻之意耶”卷弼:宋理宗淳占年间的谢方叔在将死之际“於是区处家事。凡他人负欠文券,一切焚之” 。如果说岳飞等人的“折券”是对贫苦人民生活的一种关怀.郑伦焚券是对于相邻和睦的考虑,那么张文蔚的“折券”则是对欠债者的一种纵容。他在对待其看林人嗜酒的问题上,除对其逾万计的酒债“皆折券不问”外,甚至还“卖田易一酒垆以足其好”。

  一些雅士隐者也常常“折券不问”,放弃自己的权利。宋神宗元丰四年(1085)时任京东转运副使、左朝请郎杨康国在追忆其父时说,“性仁好施,侈于嗣人而啬于自奉。有贷取弗偿,辄折券不问。乡人益以为长者,敬而赖之” ;宋英宗治平三年(1066)隐士吴瑛将价值数十万的债券付之一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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