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赔偿责任的免除(2)
我们尚且不论名公大臣的折券或焚券是否是收买人心。以作为其仕途晋升的砝码,也不论雅士隐者的折券是否是其闲云野鹤,“财利于我如浮云”淡泊心境的表现。但就其法律意义来讲,折券意味着债权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意味着对债务人赔偿责任的免除。因此,折券也就成为了宋代赔偿责任免除的一个事由。
三、因蠲免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免除
蠲免是一种政府行为,宋代的蠲免多实行于皇帝继位或改元之时.以及发生水、旱等自然灾害之际,“凡民间所欠债负,不以久近多少,一切除放” 。宋初“一遇水旱徭役则蠲除倚阁,殆无虚岁。倚阁者,后或岁凶,亦辄蠲之”宋太祖开宝七年,诏“放蒲、晋、陕、降、同、解六州所欠租税,关西诸州特蠲其半,以灾伤故也”嘲食货加之。
宋仁宗至和二年诏,“诸路久旱不雨,民颇艰食,宜令转运、提点刑狱当职官司,出常平及军粮借贷之。其积欠科率折变之物及与修工役。一切蠲罢,务以宽民”。以后,宋代历位皇帝均因水旱灾害下诏免除赋税,如庆历五年(1044)、皇柘四年(1O52)、嘉韦卣元年(1056)、治平四年(1067)、元丰元年(1078);占八年(1093)、宣和六年(1124)、绍兴二十四年(1154)等,宋廷曾先后诏令蠲除遭受自然灾害的两川、广东、京西等地的欠负。
以上可见,蠲免是针对“债”而言的.而债又是引起赔偿的法定事由,从这个角度上来讲,蠲免中包含了对赔偿责任的免除。《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对欠官物的责任人。在以自己及保人的财产进行赔偿后仍不足的情况下,“保奏除放” 。以漕运为例,宋高宗绍兴十三年(1143)冬曾对在押运粮草过程中因“抛失欠折”而被“淹系囹圄.偿纳不足”之人发布赦令,“如委因风水抛失,即与蠲放”.宣抚司在对责任人进行核实之后,认为确实“无家业偿纳”, “依赦合行蠲放”食货之 。再如前文所提到的“矿久不发,而岁课不除,主吏破产备偿犹未尽”的小泉银坑,就是在宋真宗的过问下,才得以蠲除岁课[191肼 ;宋神宗熙宁年间也下诏.“天下宝货坑冶不发而岁负课者蠲之”因蠲免而导致赔偿责任的免除,其实质是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缓和阶级矛盾.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正常运行。这也正是宋代“先王有刑罚以纠其民,则必温慈惠和以行之,盖裁之以义,推之以仁,则震惧杀戮之威非求民之死.所以求其生也”立法思想的体现。
四、结语
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思想家严复说:“若研究人心政俗之变,则赵宋一代最宜究心” 。宋代是中国古代经济发展的高峰期.与发达的社会经济相联系,宋代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其中法律关系变化最突出的,是民事权利主体范围的扩大。宋代雇工、人力、女使,即唐代没有独立人格的贱民,在宋代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享有了权利主体资格。经济发展,权力主体扩大,平等主体之间经济活动增多,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加。而赔偿则是解决这种纠纷的有效方法。
从原始社会“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同态复仇算起,到宋代,中国的赔偿已经走过了几千年的历史,赔偿种类也由单一“以命抵命”的血亲复仇发展到宋代的多种形式:违约赔偿、预约赔偿、侵盗土地引起的赔偿、毁失官私财物引起的赔偿、赃罪中的赔偿、伤害畜产引起的赔偿、由阑遗物的归属权引发的赔偿、斗殴以及动物伤人引起的赔偿侵权赔偿等.可以说宋代基本上具备了后世所有的赔偿种类。从宋代赔偿的实现途径来看,包括诉讼程序、私了、他人代偿等;其实现方式有“备而不坐”“坐而不备”“又坐又备”三种.特别是后两者。
将刑事惩罚、行政处罚引入到赔偿中来,使宋代的赔偿具有了刑罚化与行政化的特点。宋代赔偿责任的免除有法律规定的免除情况、权力人主动放弃权利要求、政府的蠲免等,特别是因政府的蠲免导致的赔偿责任的免除,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制禁令者之所以不废而非所以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而已”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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