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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发布时间:2014-07-24 11:46

  泉州市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存在诸多问题,如参保率较低,农民工参保意识薄弱等。本文将从工伤保险所涉及的三方主体——企业、农民工和政府等来·一进行探究。

  (一)雇主企业刻意忽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企业总是尽可能地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有些企业存在工伤保险“不够本”和“不划算”的认识误区,为了降低成本,减少支出,故意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有的企业认为,农民工自身素质低,流动性大,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加上经营上的“短视”行为,只顾短期经济利益,只算眼前账,认为为农民工工伤保险投保会加大企业经营的成本,不利于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因而逃避为农民工参投工伤保险。在所雇农民工发生工伤意外事故时,有的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还百般拖延,甚至拒绝支付给农民工有关补偿和医疗救治等合法费用。企业基于自身的利润目标,所采取的逃避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做法,直接损害了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工伤保险宣传力度不足,农民工保险意识薄弱

  1.农民工工伤保险意识薄弱。从调查结果看,58%的农民工表示听说过工伤保险但并不了解,24%的农民工则是完全没有听说过。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在工作中遭遇伤害事故的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制度,多数农民工因自身缺乏工伤保险意识而无法正当及时地主张权利和维护自身的权益。

  2.存在“临时工不参保”的认识误区。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据此,就算临时工也有参加工伤保险和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

  但调查发现,“临时工不参保”这一认识误区普遍存在。造成这种认识误区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劳动者自身参保意识较薄弱,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尚未深入人心。

  (三)相关部门组织职能缺位,不利于农民工及时维权政府各职能部门作为公共政策的决策者,基于政府有效运作的假设,理应将公共决策公平分配于每个社会公民,然而当前政府各职能部门往往在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过程中缺位,如作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部门对雇主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对农民工应予经济补偿方面的保护力度不足,在对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工伤补偿的处罚方面缺少有利的措施。同时,政府职能部门对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不足,对企业监管不到位。就目前泉州市区来看,泉州市政府主要通过互联网、宣传单等方式来宣传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但上网关注此信息或驻足宣传栏看宣传内容的农民工较少,故宣传效果并不理想。另外,基层工会与运作机制的缺位导致农民工在与资本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工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合法工伤补偿、获得职业健康保障的权力得不到保障。

  (四)农民工工伤保险法律保障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政府尚未制定专门针对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主要依靠政策措施和行政条例来作为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执行依据,如劳动保障部颁布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比2010年的《工伤保险条例》有一定的改进,但仍存在诸多不足。如其第16条规定“自残或自杀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此条款的规定就将由职业病而导致的自残或自杀行为摒除在工伤保险之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同时,《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国务院行政条例,缺乏强制性,法律效力较弱。加之我国目前基本没有专门针对农民工出台相关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导致农民工工伤保险维权缺乏专门的法律根据,农民工维权难度大。

  (五)现行户籍制度导致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权益受损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户籍制度,将居民划分为农村户口和非农村户口。农民工作为二元户籍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时代产物,在职业上是工人,但身份上却是农民,这种职业与户籍的矛盾使得农民工维权时常常处于弱势。加上某些地区的排外情绪和某些人看轻农民的心理,使得农民工所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待遇与当地居民的社会保障待遇有天壤之别。而且,因为农民的身份,当城市职工普遍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社会保险时,他们却几乎完全被排除在外,极少有雇主企业为他们办理各种社会保险。雇主企业往往倾向于只为城镇户口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就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参与工伤保险的权利受到损害。当农民工遭遇工伤事故时,也就不可能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及时为其提供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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