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安徽省“财政直管”的几点体会
本文是一篇专业的管理论文,主要是对完善安徽省“财政直管”的几点体会进行分析,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科学划分市、县两极事权,理顺省、市、县三级财政关系
按照奥次的财政分权理论,如果低级政府能够和上级政府提供同样的公共产品,那么由低级政府来供给该公共产品将更有效率。以此为出发点,应当将更多的事权向县级倾斜。对市级而言,除了全国统一的工商、质监等垂直管理职权外,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在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行政管理、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同时要赋予市级一定的管理权限和手段,促使市对县有效指导和督促,提高市级支持县域财政发展的积极性;县级政府则主要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笔耕文化推荐期刊,负责本地区大部分公共产品的提供,同时赋予县级政府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建设管理、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事权。具体而言,现阶段,首先是省级要加大对市级特别是财政困难的市的财政支持力度,促使其独立发展;同时省级要加大调控力度,因地制宜,公平合理地安排县(市)发展。市级政府要配合省级政府对县(市)的监管调控,对县级财政能放权要彻底放权,同时作好指导监督工作;县级要自觉接受市级财政指导,在争取上级财政资金的同时要克服“等、靠、要”的心理,积极发展县域经济,扩大财源。从长远看,最终要积极推进省直管县行政体制变革,通过现阶段的“财政直管”改革最终促使行政体制的“扁平化”,建立省直管县行政管理体制。
(二)完善“财政直管”条件下的省市县财政监管制度
为防止“财政直管”改革后,出现省级无力监管,市级无权监管,县级不会监管的“财政监管缺位”现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财政监管:首先,在监督主体上,省级政府要创新监管机构,可以考虑在部分市县建立省级财政专门监管的派出机构机构,代表省级加强监管;县级政府要加强教育培训,充实人员,提高财政部门自我约束能力,同时要加强与人大、审计、社会监督部门配合,强化自我监督。其次,在监督权限上,省级要加强综合协调,协调各级力量加强财政监管,特别要突出重点,重点加强对省直管县财政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市级财政监督部门仍要发挥对县级财政监管部门的指导作用;县级要创新财政监督模式,县级财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自身监督的能力和效果。
(三)杜绝“一刀切”,正确处理加快中心城市发展与增强县域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
2005年6月,温家宝总理在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指出:“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省直管县‘试点”。这意味着,“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是必要的,但决不能搞“一刀切”,现阶段安徽省经济发展的区域布局,主要分为以合肥为核心的省会经济圈、以芜湖、马鞍山为核心的皖江城市带、“两淮一蚌”城市圈等。这些特点决定了我省在完善财政体制过程中,需要统筹兼顾,既保障县域经济发展,又要加快中心城市发展,增强市级财政的调控能力、辐射能力和带动能力,确保城乡统筹发展。具体的,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市应当继续推进“省直管县”,同时加大对这些市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市级和县级共同发展;对合肥等经济较为发达,发展速度较快的中心城市可以考虑由市级管理县级,在一段时间的发展后,必要时可以考虑撤县并区,支持中心城市集中资源发展,同时辐射带动地区经济发展。
本文编号: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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