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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反对职业秘密为重的观点

发布时间:2014-07-24 12:16

  学者、律师界的代表以及法律上的依据也不能平息人们对律师此类行为的不满情绪,人们还是要追问其道德依据。道德的冲突不能合理解决(主要获得民众的理解),那么律师如果频繁的为此类案件作辩护就会损害律师整个行业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尤其当律师所代表的"非正义"获得胜利时人们更能感到自己受到愚弄,不仅是受到律师的愚弄也是法律的愚弄。柏拉图曾对学者作过这样的判断:

  人类生活中的很多高贵的东西部附有毒害它并使之腐败的毒素。

  没有人不想坚持正义,是正义之举使一切人类事务变的文明。如果正义是高贵的,那么我们就不能否认辩护也是高贵的。但一种披着正义的外衣的恶劣技艺,会使正义高贵的名声蒙受损害。拥有此类技艺的人却声称他们擅长处理法律诉讼,可以通过辩护或帮助他入辩护来赢得胜利,而不管他所处理的案件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他们还把这种技艺本身以及使用的辩护辞作为种斗争品,无论是谁只要出钱就能买得到。无论它是否真是一种技艺或者仅仅是出于习惯和实践的毫无技巧可言的把戏,都永远不能在我们的同家出现。对这种人可以提出诉讼并进行惩罚。

  如果根据柏拉图的观点"快乐湖尸案"的两名倒霉的律师就应该被起诉乃至受罚了。柏拉图的看法实际上也代表了社会上很多人的看法。当入们本来认为良好的法律却成了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的工具时,法律很少被责怪,也许人们会认为还没有更好的法律能够替代现行法,但律师却可以当成责怪的对象。这是人类的一种普遍的心态,人们在遇到因难,可题时总会寻找一个可以承担责任的对象,尽管该对象可能是无辜的。

  律师保守职业秘密会使一些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具有证明力的,有些时候起关键作用的证据得以隐藏,对查明事实进而追究犯罪人不利。在刑事案件中有可能保护有罪者。功利主义者曾就以此对律师保守职业秘密进行过猛烈地批评.他认为,帮助罪犯逃避惩罚的规定只会是一项坏规定、糟规定。

  三、笔者的观点笔者赞同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草了对社会公德的信守。

  本案所反应出来的矛盾其-实并不复杂, 如何在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普遍道德之间发生对立时怎么证明律师坚持自己的职业道德是合理的呢?

  一方面,笔耕文化传播,律师坚持职业道德为当事入保密是对当事人有利的。律师的存在目的之一就是要为当事人(尤其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社会在不断走向宽容和理性,不能因为被告人有罪或可能有罪而剥夺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事实上,各国法律都在不断完善此类法律规范。肯尼斯·基普尼斯曾在其书中写到"即使一个人被判死罪,也不会丧失他与律师之间的信任与保密。我们不通过剥夺罪犯的法律资源权米惩罚他们。即使我们判处他的死刑,直到行刑前最后一分钟,罪犯仍享有咨询权。","律师提供需助的前提就是当事人应事无巨细的告知律师,这当然首先需要当事人信任律师。律师不仅要维护无辜者的权益也要维护犯罪者的利益。如果没有律师保守职业秘密义务这层保障,当事人可能不会寻求律师的帮助,同时,律师也因为不能及时充分地了解有关当事人的全部信息而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帮助,最终只能是当事人享有法律帮助的权利成为全设。当律师也走向当事人的对立面,谁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呢?同时这也将会对律师整个行业造成无法弥补的恶劣影响。律师不应是公诉机关安伴在当事人身边的"窃听器"。从更广角度说,律师对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对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谁能保证臼己终生不会面临诉讼诉讼问题?谁又不希望能得到律师的倾心相助?因此,谁又希望律师把臼己与案件有关的隐泌事实泄磊出去?

  另一方面,律师应该感到,正是因为他们遵守职业保密义务而光荣,也因为光荣才更要遵守职业保密义务。律师的悲哀就在于他常常会因为自己履行职业标准而在道德上陷入困境,受社会的谴责。就像"快乐湖尸案"中的阿迈尼和见尔格两位律师,他们要遵守职业道德,为委托人隐瞒犯罪事实, 又面临着为公众所指责的尴尬场面。

  律师要为当事人服务,其知悉权范国理应大于其他人,则就该负有更大的保密义务,所以几乎在所有建立保密制度的国家,律师涉及保密的刑事责任明显重于普通入。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律师的个人行为,保符其对回家、对法伴的忠诚,提高值职业操守,更重安的是,使律师和当事人之间能够真正建立起一种信任关系,当事人可以毫无顾忌、全面坦率地向律师陈述全部案情及个人情况,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律师的作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应该志识到职业道德是和社会道德不完全相同的。在执业过程中,职业道德应该优先于社会道德。

  正如银行应该给自己的储户保密一样,律师也完全可以在职业道德范国内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但是我们要知道,伴师遵守保密义务也应有限度的。在笔者看米,律师保密的范围应该有或吁以扩展为以下两个要求:一走过去式标准。即该信息为律师对其接手案件之前就已存在。二是律师的后续有助行为不得违法也不得阻碍案件调查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如快乐湖尸案中的律师不得在发现尸体后主动销毁或隐匿。律师超出保密限度若违反法律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不能说律师在走"高空的道德钢丝"而是在社会对律师职业{呆在:尊重条件下律师的相应义务。

  请我们记住下面这句话:法律的历史表明,没有职业律师阶层就不会有法治。如果律师不能坚守为当事人保密的原则,那么律师阶层也很难发挥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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