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地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法规研究
一、民族地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
1.民族地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基本情况民间融资是指在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外,通过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笔者对湘西地区民间融资展开了实证调查,现将相关}青况分析如下:
第一,所属行业。在所有被调查对象中,农林渔牧业占30%;采矿业占7%;制造业占5%;建筑业占8%;批发和零售业占13%;住宿餐饮业占9%;金融业占7%;房地产业占1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占7%;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占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占2%;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占1%;其他行业占23%。从调研对象的行业分布来看,调研对象的分布比较广泛,且主要集中于农林牧渔业,符合湘西民族地区中小企业经营特点。
第二,融资用途。从调研问卷反映的情况来看,湘西民族地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用途一般集中于几个方面:扩大生产占39%;更新技术占14%;进出口资金需要占13%;维持正常生产资金需要占26%;归还拖欠贷款占2%。从融资用途来看,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满足正常生产资金需要占大多数,表明民族地区经济处于高速发展中,中小企业亟需资金满足扩大再生产的需求。
第三,融资途径。在融资途径 ,调查报告显示:来自亲戚占45%;来自朋友占48%;来自专门放贷人占12%;来自普通关系占15%; 来自村干部占3%;来自典当行占2%;其他人占3%。可见民族地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途径主要以熟人为主,而其他途径获得民间融资所占比例较小。这一现象反映了民族地区融资途径土呈现出熟人社会和以民间借贷为主的特点。
第四,民间融资优势。数据显示:认为手续简便的有占80%;办理时间短占68%;担保要求低占63%;资金成本不算高占43%。湘西民族地区的经营者一般通过民间借贷等融资形式来满足资金需求,对民间融资表现出高度的认可。
2.民族地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效应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资金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民间融资对解决资金需求,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总量的扩充流动,起到了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首先,民间融资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调查发现,湘西地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近七成是用来满足流动资金需要,以及用于农业生产。民间融资使得民间富余资金转化成产业资本,提高了资金配置效率。其次,民间融资具有信息优势。由于地缘、人缘和血缘等原因,交易双方保持相对频繁的接触,收集和处理借款人的信息成本较低。这种“软信息”的把握使得民间贷款人能够较为及时地了解贷款风险性,并采取相应行动。第三,民间融资增强了人们的信用观念。
调查显示,在民间融资运行过程中,中小企业融资的偿还率为93.28%,折射出民间融资信用状况良好。最后,民间融资有效满足了民族地区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像湘西民族地区这样具有“后发优势地区”,中小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很少能得到正规金融服务的支持,民间融资自然而然起到了“救急似救火,补位如补墙”的效能。正如学者所言,民间借贷是我国金融结构失衡、金融二元结构体制特征以及农村资金需求难以从正规金融渠道得到满足的自发产物。民间融资犹如一把双刃剑,也有其两面性。民间融资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一定冲击。其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而且民间融资还具有运行不规范,风险较高,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系统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容易引发经济纠纷等缺陷。
二、民间融资法规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现有法律制度严重滞后于民间融资发展,我国现行的许多金融法规都是在1998年特定的金融环境下出台的,已经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例如1998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都属违法行为。但事实上,民间融资主体多数未经批准。民间融资的优势之一就在于简单快捷,若每次民间融资都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那此项优势便荡然无存,也会严重阻碍民间融资的发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已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由于相关立法的滞后,不但给非法集资企业可乘之机,而且也给广大参与者带来灭顶之灾,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2.民间金融管制政策影响到金融配置效率民间金融严格管制政策进一步强化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使金融市场缺乏应有的竞争,也让金融机构失去了竞争压力,导致金融市场配置效率低下。严格管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民间金融问题,反而加大了民间金融运行成本和诱发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的风险,影响到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开放金融市场和逐步放松管制,是促进金融市场正常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行政法规,为打破金融市场垄断,激活民间资本,为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公平竞争奠定了基础。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是提高金融配置效率的基本路径。
3.民间融资与非法金融活动的界限不清我国法律对民间融资概念、法律定性相当模糊,导致民间融资与非法金融活动难以有效区分。我国的《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根据经济的发展需要,对企业内部集资一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无论是股权融资还是债券融资还需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修改后的《证券法》对企业的内部集资行为如何规范也没有规定。同时, “两非”取缔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将是否“经有权机关批准”作为非法集资与社会集资、民间融资的主要界定标准。但实际上,中小企业社会集资绝大多数是未经依法批准的,许多民间融资和社会集资会因各种主客观原因没有被有权部门审批可能被划为非法集资。
4.民间融资监管制度缺位《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都没有明确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非法集资的执法主体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尽管国务院已明确由银监会负责对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但对民间借贷等社会集资如何审批、审批标准以及对非法集资认定的依据等问题,尚没有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解决。民间融资管理者的缺位,使其事实上处于管理“真空”。对民间融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近年来基本上处于不审批、不出事不管、不控告不管的“三不”状态,笔耕文化推荐期刊,企业的经济实力、集资用途和偿债能力无人进行审核把关,公众对社会集资的风险无法准确判断,使得社会集资以“非法”形式广泛存在。
三、民间融资法律法规制度亟待完善从民族地区中小企业融资现状来看,民间融资既具有积极作用,也存在明显的负面效应。因此亟待完善民间融资规制,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
本文编号: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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