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族地区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法律法规研究(2)
1.确立民间融资合理法律地位“合法化的下一步就是严格监管。明确监管主体,实行有效监管,才能防止可能的金融安全隐患,维护国家整体金融运行的稳定与安全”。我国在民间融资的总体监管思路上,应采取‘ 放宽+管制”。所谓管制,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如应放松民间融资的利率管制,由其双方自由地约定借贷利率,同时对民间融资机构加强管理,在放宽市场准入标准的基础上,对其市场经营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制约。
2.建立区域民间融资风险预警法律机制建议我国在民族地区建立区域性民间借贷风险预警管理机制,如建立地区民间融资风险预警机制。对于高危区域,应加强监控,防止借款人集体违约而导致企业大面积破产。对于债权纠纷,政府应积极介入协调,使债权人和债务人能尽快地达成协议,促进纠纷的解决。加快建立企业信用记录,小额贷款公司的诚信记录应纳入国家诚信系统,使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他主体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能够获得一定的数据来考察借款人的信用,从而实现风险防范,在最大程度上避免贷款诈骗。
3.建构民间融资监管制度当前,民间融资基本处于灰色状态,央行很难有效监管,潜在风险很大。政府相关部门应本着“明确标准、放松管制、细化监管、鼓励竞争”的原则,对于民间融资,进行司法监管和自律监管。建议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银行业监管部门在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取缔等方面的职责,引导广大中小企业依法合规地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达到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则应当给子批准。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分析,利用“窗口指导”、风险提示等手段引导其健康发展。
4.完善小额贷款市场法律制度在放松民间融资规制的基础上,应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市场,做到:①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应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利贷倾向。当前我国采用的措施是限制贷款利率的上限,但是这一方法并不能奏效,高利贷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建议从规范小贷公司行为的角度,对遵守法律法规的小贷公司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奖励,从而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守法经营;②建议进一步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限制。主要采取加强监管的方式对小贷公司进行监管;③要避免刑法打击对象的过度扩大化,在刑法上应对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作出明确解释,避免将一些无辜的企业家定为此类罪名。
5.创新中小企业融资配套机制中小企业过度依赖于民间融资将会使风险过度集中,并可能由于外界因素和内部因素的积累而对民族地区经济稳定性造成冲突,使原本相对脆弱的民族地区经济遭受打击。鉴于此,应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配套机制:①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产权交易市场能够促进资本要素的流动,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当前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还相对薄弱,地方政府应积极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②构建知识产权证券化机制。建议通过一系列金融创新手段,使得中小企业能够逐步摆脱传统产业的限制,积极追求科技创新,以科技创新获得融资,进而获得大发展。此外,还应完善投资政策,政府在拓展和完善储蓄、国债、证券、基金、保险等投资渠道上应该有所作为,引导社会资金通过合适的方式安全地进人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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