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素理论鸡_罗素的摹状词理论[转]
本文关键词: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罗素的摹状词理论 by贾可春
罗素的摹状词理论
?
贾可春
?
摹状词理论牵涉三个层次:语词、概念及所指。这里的语词当然是指摹状词。在《论指谓》中,罗素使用的是“指谓短语”(denoting phrase),有时也使用“指谓复合物”(denoting complex),而没有使用“摹状词”(description)。但从罗素对指谓短语及摹状词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二者完全是一回事。罗素在《论指谓》中使用“指谓短语”这一事实,似乎暗示着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和《数学原理》中的指谓理论之间有着一种关联:在《数学原理》中,罗素用“指谓”一词专门表达概念与其所指的对象之间的一种逻辑上的关系,《论指谓》中虽然没有把“指谓”用作专门的技术词汇,但这里论及的更深层的问题实际上仍然是有关概念的问题:罗素其实是要寻找一种方法,将原先以某个概念作为主词的命题改写为一个包含命题函项的命题。这种改写是在语言的层次上进行的,因为命题及其成分是用语句和语词来表达的。原来的语句被改写之后,其中的摹状词就不再出现了。在新的语句中,原先作为主语的摹状词以谓词符号的形式出现。由于原先表达那些概念的语词已经消失,因而新的语句将不会导致存在悖论。在罗素看来,与旧的语句相比,新的语句还揭示了命题的真实的逻辑形式,对语句的改写实质上也就是要发现原命题的真实的逻辑形式。
罗素摹状词理论的主要内容实际上就是对包含摹状词的语句进行重新改写,从而解决存在悖论问题。在具体论述罗素的摹状词理论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为什么迈农和弗雷格的方案不能让罗素满意,然后看看罗素是如何克服他们的缺陷并解决存在悖论的。
迈农的对象理论认为,,世界的实体不仅有实际存在着的具体事物和一些常存的共相,而且有非实存的东西。非实存的东西之所以也是一种存在,是因为它们仍然可以是人们思考的对象。按照对象理论的观点,任何一个可以作为文法上的主词的东西都是一种存在,语言中的每个指称表达式都可以代表一个非语言的对象,即使这个对象不是实存的。对象理论的主要目标之一是要解决所谓的存在悖论所引起的问题:在作为代表命题主词的短语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其非语言的对应物时,包含该主词的命题是如何具有意义的?比如,当我们说“金山不存在”或“圆的方不存在”时,不存在的究竟是什么?按照对象理论,尽管像“金山”、“圆的方”这样的短语在现实世界中没有一个实存物作为其所指,但是像“金山不存在”、“圆的方不存在”这样的命题仍然是有意义的,因为“金山”、“圆的方”既然出现在命题主词的位置,它就可以是人们思考的对象,它仍然代表了一个非实存的对象。当你说“金山不存在”时,你实际上就已经赋予了“金山”某种存在的属性。
迈农的对象理论之所以不能让罗素满意,是因为它使得这个世界充满了各种各样稀奇古怪的实体,从而与罗素坚持的奥卡姆原则背道而驰;对象理论断定了不存在的东西存在着,这本身也违反了形式逻辑的矛盾律。弗雷格主要是通过引进空类来解决问题的,空类的引进则建立在他对意义与指称区分的基础上。在弗雷格看来,像“金山”、“圆的方”这样的单称词既有意义又有所指,它们的所指可以视为空类,这样我们就仍然可以有意义地谈论“金山不存在”这样的命题。弗雷格的解决方案尽管可以避免对象理论的一些困难,例如可以避免对象理论所带来的违反矛盾律的情形,同时引进“意义”概念还可以解释同一性陈述的价值之所在,但在罗素看来,这种方案具有明显的人为的特征;而且作为弗雷格方案之基础的意义与指称的区分,是罗素无论如何不能容忍的。在罗素看来,对一个摹状词作出意义与所指的区分会导致如下困难:“单独一个短语C可以既有意义又有所指。可是当我们说‘C的意义’时,得到的却是C的所指的意义(倘若它有什么意义的话)。‘格雷挽歌第一行的意义’相等于‘“晚钟鸣报诀别的凶兆”的意义’,但不等于‘“格雷挽歌第一行”的意义’。因此为了获得我们想要的意义,我们所讲的就一定不是‘C的意义’,而是‘“C”的意义’,这个意义相当‘C’本身。同样,‘C的所指’并不意谓我们想要的所指,而是意谓这样的东西:假如它指称什么,它就指由我们所想要的所指指称着的东西。”因而,“我们一旦将这个复合物置于一个命题之中,这个命题即是关于所指的;而假如我们作出一个其主词是‘C的意义’的命题,那么这个主词就是这个所指的意义(假如它有任何意义的话),但这不是我们本来想要的东西。”(罗素:《论指谓》,见1996年,第59-60页)由此可以断定,弗雷格解决存在悖论的理论基础,即他对表达式的意义和指称的区分,是错误的。
罗素意义理论的基本观点之一是:名称的意义就是其所指。在这一观点规定下,包括“金山”、“目前的法国国王”在内的一切摹状词——它们通常也被视作名称,可以出现在命题主词位置上——都必须被解释为一种不是名称的东西。否则,由于有些通常被视作名称的摹状词所描述的对象并不存在,罗素关于名称的基本观点就不可能成立。要想使关于名称的基本观点不受损害,罗素必须完成以下两项工作:(1)把摹状词从通常所说的名称或者说单称词项中区别出来,(2)利用现代逻辑中的量词理论,对包含摹状词的语句进行重新改写,以使摹状词在改写后的句子中不再出现,并从而揭示原先语句所表达的命题的真实的逻辑形式。
罗素所要完成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区分专名与摹状词,其实也就是论证摹状词不是名称。弗雷格区分了指称个别对象的表达式和一般的谓语表达式,在这一区分的基础上,罗素又进一步把指称个别对象的表达式区分为罗素自己所说的专名与摹状词。这一区分构成了罗素对包含摹状词的语句进行重新改写的理论基础。
在罗素看来,专名是具有命名功能的语词,它是一个简单的完全符号,可以脱离任何语境而拥有意义,其意义就是其所指;而摹状词是具有描述功能的语词,它是不完全的复杂符号,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它只有在其被使用于命题中时才拥有意义。专名与摹状词的最主要不同在于,要想理解专名的意义,必须亲知它所代表的对象,而要想理解摹状词的意义,则无需亲知它所描述的对象(事实上也不一定存在着它所描述的对象),而是可以把摹状词这个复杂符号分解为不同的组成部分,只要我们知道了其组成部分的意义,我们就能确定它的意义。在语句中,我们可以对这些组成部分进行重新安排。对它们作出不同的安排,它们就起到了不同的逻辑的及语义的作用。对这些命题进行重新安排之后,原先在命题中出现的摹状词就不再出现了,从而所谓的存在悖论也就消失了。
在这里,(*)重要的是要能够从理论上证明为什么摹状词不是名称,也就是说,为什么摹状词是不完全符号,在脱离语境的状态下不具有意义(这是不完全符号所具有的唯一特征)。摹状词是由表示唯一性的定冠词“这”(the)加上一个表示类概念的语词或短语构成的。它表示的其实是具有性质φ的唯一对象x。我们以“《威弗利》的作者”为例证明摹状词不是专名。如果“《威弗利》的作者”被看成一个专名,并设想它代表一个对象C,那么“司各脱是《威弗利》的作者”这一命题就变成了“司各脱是C”。假如C是除了司各脱以外的任何人,则该命题是假的;假如C是司各脱本人,则该命题是同义反复。然而,该命题显然既非假也非同义反复,所以,“《威弗利》的作者”这一摹状词在被单独使用时既不指司各脱,也不指什么别的东西,它没有意义。罗素的结论是:“包含语词‘这’(在单称的意义上)、并且不同于命题的所有短语都是不完全符号:它们拥有使用中的意义,但在孤立的状态下不具有意义。……(我们)必须定义该符号的使用,即定义它出现在其符号表达式中的命题。”(Russell & Whitehead ,vol. I, p.67)
(**)定义摹状词的使用就是罗素的第二项工作,它本质上是将原命题中作为摹状词的符号分解为几个简单的部分,然后在此基础上重新组合原命题。这样既可以将原命题中的摹状词消解掉,又可以发现命题的真实的逻辑形式。我们以“这个写《威弗利》的人是苏格兰人”为例对这种改写过程进行解释。按照罗素的看法,这个命题蕴含以下三个命题:1. 至少有一个对象X写了《威弗利》;
2. 如果X和Y写《威弗利》,那么X和Y等同;
3. 如果X写《威弗利》,那么X是苏格兰人。第一个和第二个命题合在一起,含义相当于“这个(唯一的)写《威弗利》的人存在”。我们可以将这两个命题简化为一个关于C的函项:“有一项C,使得‘X写《威弗利》’的真假值恒等于‘X是C’的真假值。”在这一简化命题之上再补充一点即“所说的C 是苏格兰人”,就可以蕴含原命题所要传达的所有信息。因此,“这个写《威弗利》的人是苏格兰人”就相当于:“有一项C,使得:(1)‘X写《威弗利》’的真假值恒等于‘X是C’的真假值,(2) C是苏格兰人”。可以发现,在改写后的命题中,原先作为命题主词的摹状词“这个《威弗利》的作者”消失了,这表明它根本不是该命题的一个成分,它只能在语境中被定义。摹状词可以被消除,这也说明它是不完全符号,它并不能像名称那样拥有指称功能,因而包含摹状词的语句要想有意义并不以摹状词所描述的对象的存在为条件。因此罗素在《数学原理》中指出:“每当一个命题的语法主词被设想为不存在却并不导致该命题无意义的时候,该命题的语法主词显然不是一个专名,也就是说它不是一个直接指称某个对象的名称。因此,在所有这类情况下,命题都可以被如此分析,以致于作为语法主词的东西将会消失。”(同上,vol. II, p.66)
现在,在新命题的主词位置上出现的是存在量词“有”。原先的摹状词所要表达的信息部分地由新的谓词表达式“写《威弗利》”代替,部分地由表示恒等关系,即“X写《威弗利》”的真假值恒等于“X是C”的符号代替。原先包含该摹状词的命题则由存在量词“有”、原有的谓词表达式“是苏格兰人”、新的谓词表达式“写《威弗利》”和表示等同的符号代替。通过这样的改写,我们就可以放心大胆地谈及包含摹状词的命题,而不必考虑该摹状词所描述的对象是否存在,同时存在悖论也就迎刃而解。比如“这座金山不存在”这一主谓命题,我们可以按照类似的方法将其改写为“对X的一切值来说,‘X是金的且X是一座山’这个命题函项总是假的”。经过这样的改写,“金山”不再是命题的逻辑主词,在新的命题中,它被两个谓词表达式所代替:“是金的”及“是一座山”。原命题所要说的可以通俗地解释为:没有任何一个名称的表达式可以成为“是金的且是一座山”这个复合谓语的主语。这种新的陈述方式就使我们避免了在否定“金山”存在的同时又在迈农的意义上肯定了它的存在。因而,一般说来,当“这个某某”据说不存在的时候,我们拥有以下这样的形式的命题,即并非存在一个唯一对象X,它具有性质φ。
应用摹状词理论对命题进行改写,其实质是在亲知原则的指导下对原先包含摹状词的主谓命题进行分析,并发现其真实的逻辑形式,然后在此基础上重构该命题。新的命题的结构将严格对应于它所标示的事实的结构。比如,在对“金山不存在”这一命题进行分析时,必须把其中的“金山”分解为“金的”和“山”,因为只有它们所代表的成分才是我们可以直接亲知的成分,这样我们才能对该命题进行重新构造。摹状词理论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它推翻了迈农等人的假定:为了能够说明包含摹状词的语句之所以有意义,我们必须从本体论上承认在这个世界的财产清单上包含着与其相对应的东西。这一假定之所以会发生,根源在于我们对有关命题的逻辑形式与语法形式的混淆。
在罗素看来,摹状词理论的重要意义之一在于它弄清了“存在”的意义:“如果你取任何一个命题函项并且断言它是可能的(即它有时真),那么这就给予了你关于‘存在’的最基本的意义。你可以用以下说法表达这个意义:至少有X的一个值,对此,这个命题函项是真的。”(罗素:《逻辑原子主义哲学》,见1996年,第280页)以“《威弗利》的作者存在”为例。它意谓着:有一个C的值,对于这个值来说,“‘X写了《威弗利》’恒等于‘X是C’”这个命题函项是真的。因此,存在本质上是命题函项的一个特性,这是指命题函项至少在一个实例中是真的。就此来说,“存在”只能用来对摹状词作出断言,而不能对专名作出断言。比如,我们可以说“《威弗利》的作者存在”,而不能说“司各脱存在”。后者不合逻辑句法。罗素认为,对存在的这种解释就弄清了从柏拉图的《泰阿泰德篇》开始的两千多年来关于“存在”问题的思想混乱。(罗素,1991年,第392页)
?
参考文献
罗素,1991年:《西方哲学史》下卷,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
1996年:《逻辑与知识》,苑莉均译,商务印书馆。
Russell & Whitehead, 1963,Principia Mathematica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作者系武汉大学哲学系博士生)
责任编辑:刘文旋(《哲学研究》2004年第9期)
本文关键词: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5272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shekelunwen/ljx/1527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