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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程序规制

发布时间:2017-10-23 07:25

  本文关键词:居委会换届选举的程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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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换届选举“迟延”现象的背后,折射出的是我国现阶段基层选举制度运行中遭遇的程序困境。考察发现,湘乡市**社区“迟延”完成换届选举在我国城乡基层选举中并非个例。在今天这样一个重要的社会转型期,如果说,城镇化背景下“村改居”等社会变迁为基层民众追逐利益预留了寻租空间的话,“贿选”现象则就是当下基层选举权运行“异化”而成的“权利怪胎”。就此案而言,正因为“贿选”事件的发生和司法机关的介入,正常的换届选举程序被中途“掐断”,,以至于换届“逾期”和被“延迟”。如果认为,司法介入是导致该选举程序“中止”的一种特定事由的话,那么,选举链条中的“中止”、“逾期”以及“迟延”,都理应受到程序上的规制。按照最低限度的法治要求,这些程序性瑕疵要能够及时地被检视得到,其法律后果应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从法治的视角观察,事先的预防、事中的监控和事后的救济机制,无疑都是规范我国基层选举程序的应然之义。然而,就居委会换届选举涉及的相关程序性事项,其制度供给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尚付阙如。为了使居委会选举程序纳入法制轨道,使之契合目前我国城市基层社区建设的制度需求,应逐步完善“选民资格”确认方式的法律程序,应优化选举活动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式,应合理限定“选民资格”的条件,应完善“选民资格”确认方式。应合理限定“候选人”的范围和主体资格条件。应通过引入“推荐”和“指导”机制,来弥补现阶段通过“海选”产生候选人的方式之不足。经验表明,“竞选”方式在我国某些民主基础比较好的地方可资借鉴,但其制度适应性探究应立足于特定的地情和民情之上,并需要形成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性实施方案。这些内在的程序装置,无疑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有利于克服基层选举中的非法治化倾向。居委会换届选举“中止”的事由和相关恢复性程序的时限要求必须明确规定,要有效地防止居委会换届选举“逾期”和“迟延”的发生。必须明确基层组织“贿选”的认定标准、完善其处罚依据、落实其法律责任。必须不断完善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诉讼救济途径。总之,有必要从拓展基层社会自治功能的角度全面检视我国现阶段居委会换届选举程序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居委会换届选举 贿选 中止 迟延 法律程序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1.8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8
  • 第1章 绪论8-13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价值8-10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10-11
  • 1.3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11-13
  • 1.3.1 研究方法11-12
  • 1.3.2 创新之处12-13
  • 第2章 迟来的正义:居委会换届选举“迟延”凸显的程序问题13-23
  • 2.1 问题观察点:**社区居委会“迟延”换届选举之始末13-17
  • 2.1.1 **社区居委会的作为分析样本的典型意义13
  • 2.1.2 **社区居委会会换届选举迟延的来龙去脉13-15
  • 2.1.3 **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凸显的具体问题15-17
  • 2.2 民主的脚步:并非个案的中国式基层社区换届选举“迟延”现象17-19
  • 2.2.1 中国式基层组织换届选举“迟延”的类案分析17-18
  • 2.2.2 与村委会相对应的居委会换届选举“迟延”现象18
  • 2.2.3 居委会换届选举“迟延”现象的纵向考察18-19
  • 2.3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基层选举的程序瑕疵与制度检讨19-23
  • 2.3.1 换届选举由“中止”到“迟延”导致的问题19-20
  • 2.3.2 换届选举“迟延”的社会成因与制度症结20-21
  • 2.3.3 程序正义的缺位亟需通过程序机制的完善予以弥补21-23
  • 第3章 “选民资格”确认方式的法律程序及其制度创新23-28
  • 3.1 选举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式的改进23-24
  • 3.2 “选民资格”条件的限定24-25
  • 3.3 “选民资格”确认方式及其法律机制的完善25-28
  • 第4章 产生候选人“海选”方式之法律程序及其制度改进28-33
  • 4.1 从“组织提名”到“海选”:制度变迁及其实际效果28-29
  • 4.2 “候选人海选”中的“推荐”和“指导”机制的完善29-30
  • 4.3 “候选人”的范围和主体资格基本条件的合理限定30-31
  • 4.4 产生候选人“海选”方式的过程控制及其运行机制31-33
  • 第5章 “竞选”方式在基层选举中的尝试及其制度适应性探究33-38
  • 5.1 “竞选”方式的域外经验和惯常模式33-36
  • 5.1.1 “竞选”方式的积极功能33
  • 5.1.2 域外经验和惯常模式33-36
  • 5.2 “竞选”方式在中国的适用情况及其实际效果36-37
  • 5.3 “竞选”方式在中国基层选举中可推广的技术性方案37-38
  • 第6章 居委会换届选举的法律效力及程序失范的救济机制38-43
  • 6.1 选举“中止”、“逾期”的救济程序38-39
  • 6.2 预防和惩治“贿选”的程序规制手段39-41
  • 6.2.1 明确“贿选”的认定标准39-40
  • 6.2.2 完善“贿选”的处罚依据40-41
  • 6.2.3 落实“贿选”的法律责任41
  • 6.3 居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诉讼救济途径41-43
  • 结论43-44
  • 参考文献44-46
  • 附件 146-47
  • 附件 247-48
  • 致谢48-49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49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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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刘爱童;;城市基层社会法律制度探析[J];社会主义研究;2012年05期

9 杨贵华;;城市化进程中的“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建设[J];社会科学;2012年11期

10 唐鸣;;城镇化背景下基层民主的发展——对居委会组织法修改的一点意见[J];探索与争鸣;2013年11期



本文编号:108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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