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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预算法律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27 17:29

  本文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预算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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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预算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财政制度。它主要规定的是政府的财政计划,包括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它归根结底是人民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的工具,是法治理念下的财政制度。 内忧外困的晚清时期,预算制度思想开始传播,预算制度逐步萌芽。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预算思想走向深入,预算制度得到发展。预算法律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预算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奠定了历史基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学界就预算制度的诸多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政府主导建立了宪法、法律和法规俱全的法律体系,但实施效力有限。从历史上看,这一时期的预算法律思想是近代预算法律思想最成熟的,法律制度也实现了定型。但执行的不利却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 南京国民政府的预算编制主办机关是主计处,源自中国独创的超然主计制度。它的成立引发了学界的大争论。国民党作为执政党利用中央政治会议取得了预算编制的核定权,使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预算制度具备了欺骗性。历经五次修改,编制程序由简到烦再到简。总体上繁琐冗杂,不易操作,实效性较差。有鉴于此,现代预算编制机关权力应当强化,辅助编制机关应当增加,编制效率应当提高,编制迟延应当救济。 南京国民政府的预算审计机关是立法院,由于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掌握了决定权,其审议预算的形式性大于实质性。但审议原则、范围、限制、时间、方式和过程等规则对各国立法取长补短,又有中国的特色,值得借鉴。预算救济也综合了诸多学说,考虑到了实效。预算公布制度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人大应当加强权力,同时在《预算法》之中建立实体规则,健全程序规章,规定预算救济和增加预算公布。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了完备的预算监督体系。它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立法监督,还有比较特别的人事监督。但从实际运行效果上看,行政监督成效有限,司法监督勉强运行,立法监督效力殆尽,人事监督徒有虚名。所以,这四项制度在现代都要吸取教训,加以完善。
【学位授予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9;D922.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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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丽智;;国民政府时期超然主计思想变迁研究[J];财经研究;2007年08期



本文编号:123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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