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护公共利益的路径探析
本文关键词:法院保护公共利益的路径探析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2016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摘要】:公共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基本物质需求得到满足,因此人们更加关注提高生活品质的切身问题,例如环境问题、空气问题、水质问题、交通拥堵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这些问题背后无不承载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即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再仅仅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益机构职责,越来越多的人们基于个体的健康发展也更加关注公共利益的保护。国家机关本就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承担着保护公共利益的重任。而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如何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运用司法权力保护公共利益值得探索和研究。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法院保护公共利益概述。第一节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阐述,公共利益乃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共利益在公法尤其是行政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尽管笔者简单明了的定义“公共利益”为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但是公共利益仍然是一个抽象的不可明确的概念,这是由于公共利益概念天然的模糊性所致。于是进一步介绍了行政法上公共利益的判定标准和程序。公共利益应当具有公共收益性、合理合法性、公平补偿性、权力制约性。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重程序加以认定。第二节介绍了法院保护公共利益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法律规范中规定公共利益的目的归纳为四类:一是作为法律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二是作为公权力运行的正当化依据;三是划定私权自由行使的边界;四是法院裁判的指引性规范。从数量上来看,公共利益保护相关法律规范,数量甚多,范围庞大。法院保护公共利益具有深厚的法律基础。第二章介绍了对法院保护公共利益的相关理论。第一,利益衡量理论。利益衡量即不同种类的利益发生冲突,不能并存或者一方利益的实现必须以另一方利益的牺牲为条件,司法裁判只能择一保护,法官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的权衡与取舍活动。由此观之,利益衡量是法官主观能动性的结果,因此应当为利益衡量确定一定的标准。一、优先实现的利益应当具有法理依据或法律基础。该部分以应杰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行政许可案为例,分别从公共利益的个案认定、公共利益的证据审查标准两个方面,研究了利益衡量理论的适用方法;二、公共利益优先保护应当具有边界,不能盲目的强调公共利益至上,无限度的牺牲个体利益。该部分又包括两个子原则,比例原则与法律保留、行政补偿原则。同样辅以苏耀华诉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政府划定禁养区通告案为例进行论证说明。第二,权利限制理论,包括外部限制说和内部限制说,解读我国相关法律规范认定为外部限制说。第三章研究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直接路径和间接路径。直接保护路径就是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通过解释法律规范,明确公共利益的含义、范围和程序,阐明自己的法律观点,自身可以直接而非借助第三者即可发挥保护公共利益的方式和方法。具体包括第一,通过立法确立法院保护公共利益的功能。我国是制定法国家,要使法院承担起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能,必须通过立法予以授权或明确规定。从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来看,我国法院已初步具备了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依据。第二,通过法官在行政诉讼中的个案解释保护公共利益。个案解释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是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用性解释。法官审理个案的时候必然会对法律的适用形成自己的观点,通常表现在行政审判说理论证的过程中。具体到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法官是运用法律保护公益的直接主体,法官的解释对于认定公共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浙江闯黄灯”案中,法官就能动的运用了个案解释保护了交通安全公共利益。第三,通过典型案例确立法院保护公共利益的任务。本部分主要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报案例或者典型案例,因为这类案例对于其他法院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第二节介绍了法院保护公共利益的间接路径。间接保护通常是法院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法院不再仅仅对争议居中的作出裁判,而是采取更加积极的姿态化解矛盾,即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多种方式保护公共利益,如司法建议。主要包括:一、通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行政诉讼的具有监督行政机关的功能,通过介绍贵州金沙检察院告环保局不作为案例,证实了法院可以通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共利益。二、通过限制相对人权利保护公共利益。以“浙江闯黄灯案”为例,从利益衡量的角度、又根据外在限制说,说明了法院可以通过限制相对人权利保护公共利益。三、法院通过司法建议方式保护公共利益。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公共利益保护路径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本部分梳理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的相关案例,采用列表的形式总结出公共利益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胜诉率过高,法院独立地位存疑;二、公共利益认定片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对被诉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采取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三,重实体轻程序,对于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时常忽略不计;四、行政补偿未与个体利益损失相均衡。其次,针对公共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四个方面的改进方法。即树立并强化法院独立地位、公共利益认定引入民主参与程序、实体与程序并重、落实行政补偿。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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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18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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