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网络反腐中表达自由的限度
发布时间:2017-12-26 03:04
本文关键词:民间网络反腐中表达自由的限度 出处:《上海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论文类型: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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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随着网络的兴起,表达自由借由网络媒体实现了高度自由化。在民间网络反腐机制中,从公民个人的公开“爆料”腐败信息,到广大网民参与下的评论与转发腐败信息,再到相关部门的迅速介入处理,如此高效率的运作模式使得民间网络反腐成为反腐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一方面,我们应看到表达自由在民间网络反腐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与价值,诸如对形成公共意见的促进,对民主法治的健全,对社会利益的保障等,而民间网络反腐则为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提供了高度自由化的平台;另一方面,民间网络反腐也在实践中受到了不少的争议,笔者在本文中关注的是因其言论的公开化且易掺杂与腐败问题无关的个人隐私内容,而对包括政府官员及相关人员隐私利益的侵害问题。笔者对此争议的立场是,当政府官员担任了足以使其成为公众合法研究对象的公职时,那些有益于判断其是否适合担任该公职的私人生活、习惯、行为及个人关系的私人信息是可以被置于公众视野下被用来讨论、评价与传播的,即在此种情况下,表达自由对公共利益之促进价值是优先于政府官员的上述隐私利益的价值的。同时,在民间网络反腐中,表达自由的优先效力并不是绝对的,民众并无权利借由公共意见形成上的正当利益而获悉属政府官员个人的那些绝对隐秘领域的私生活信息,我们需要恰当地说明表达自由的限度,使其得以有效发挥出所期望的价值。 在明确了上述立场之后,笔者着重以政府官员及被卷入腐败案件的相关人员的隐私权为视角,从民间网络反腐中的言论主体、言论对象,及言论内容三个方面对民间网络反腐中表达自由的限度进行了具体界定。在言论者层面,根据言论主体其自身社会影响力的不断增强的标准划分为普通民众、非官员的公众人物、新闻媒介工作者和政府官员四类,并界定了各自在信息发布或传播时对信息真实性的不同程度的审查标准;在言论对象层面,根据言论对象与公共职务的相关程度及其贪腐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程度,分为政府官员,政府官员的配偶子女、卷入反腐案件的公众性人物和普通民众四类进行界定;在言论内容层面,主要界定了在民间网络反腐中,哪些传统隐私领域的内容是可以在被用来公开讨论的,而哪些传统隐私领域是言论绝对不可涉及的。
【学位授予单位】:上海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1;D923;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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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33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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