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典编纂:实践需求与理论供给
发布时间:2023-04-29 19:42
中国进入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对环境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环境立法在数量迅速增长、修法十分频繁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立法体系不适应导致环境立法整体性不强,立法方式不适应导致环境立法协调性不够,立法程序不适应导致环境立法权威性不足,由此导致环境立法碎片化问题显著,并使得法律实施遭遇困难。同时,体系化思路缺失也导致环境立法选择摇摆不定。为此,亟须通过体系化方式解决在环境保护道路探索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通过比较和分析世界范围内法律体系化的路径可见,环境法法典化是解决问题的可行方案,适度法典化是符合中国客观条件和现实需要的合理路径。中国目前已有相当数量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单项法,生态环境法律范畴体系相对成熟,环境法治实践相对丰富,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法典的需求强劲,并有良好的政治生态与坚定的决策者意志,具备了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条件。在这一背景下,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理性方案,就成为环境法学者应该承担的历史使命。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环境资源立法的碎片化困境:法典化的内在动力
(一)环境立法碎片化导致法律实施困难
1.立法体系不适应导致环境立法的整体性不强
2.立法方式不适应导致环境立法的协调性不够
3.立法程序不适应导致环境立法的权威性不足
(二)体系化思路缺失导致立法选择摇摆不定
三、新时代环境法理论研究新目标:法典化的理论供给
(一)适度法典化的路径选择
(二)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条件
1.已有相当数量的单项法
2.生态环境法律范畴体系相对成熟
3.环境法治实践相对丰富
4.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法典的需求强劲
5.有良好的政治生态与坚定的决策者意志
四、结语:环境法学者的时代使命
本文编号:3805620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环境资源立法的碎片化困境:法典化的内在动力
(一)环境立法碎片化导致法律实施困难
1.立法体系不适应导致环境立法的整体性不强
2.立法方式不适应导致环境立法的协调性不够
3.立法程序不适应导致环境立法的权威性不足
(二)体系化思路缺失导致立法选择摇摆不定
三、新时代环境法理论研究新目标:法典化的理论供给
(一)适度法典化的路径选择
(二)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条件
1.已有相当数量的单项法
2.生态环境法律范畴体系相对成熟
3.环境法治实践相对丰富
4.经济社会发展对环境法典的需求强劲
5.有良好的政治生态与坚定的决策者意志
四、结语:环境法学者的时代使命
本文编号:380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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